PPP项目的前期准备中的若干重要事项|PE实务


来自:PE实务     发表于:2017-08-22 21:55:59     浏览:3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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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乃诠  国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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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立项阶段的部分关键法律问题

(一) PPP项目操作的执行标准


由于当前国家对PPP项目的具体实施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具体的实施规则目前尚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而且不同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分歧较大。为避免相关政策风险,应对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分管哪一类型PPP项目有充分了解,避免盲人摸象。好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文件为我们厘清了分工问题,为社会资本方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指引了方向。


2016年10月12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下称《公共服务领域PPP工作通知》),旨在说清财政部门统筹负责在公共服务领域的PPP改革工作。“要严格区分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深化PPP改革工作,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其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国家发改委2016年8月10号公布的《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基础设施PPP工作通知》),主要阐明国家发改委统筹负责基础设施领域的PPP推进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PPP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共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等工作,充分掌握了解各行业PPP项目总体情况。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二) 对项目入库情况的考察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分别对项目识别的储备库、正式库有不同规定,因此,应根据不同规定对PPP项目是否正式入库进行审查,并对该项目是否进入财政年度预算或预算规划予以查询,避免由于程序违规导致无法依合同按时获得合理回报。


二、项目准备阶段的部分法律问题


(一) PPP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

PPP项目前期立项阶段与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实际上是项目后续工作的顶层设计,其对后期工作的推进与实施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而且,该阶段的相关工作不仅涉及以上内容,还包括合同的履约模式、付费模式、融资、税赋合理安排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内容之多,以至于无法被短短的一篇文章所包含,笔者只能以此短文这块陋砖吸引美玉,欢迎同仁予以指正。 

附注: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14号

[2]《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赣府发(2014)39号

[4]《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5]《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成本监管制度》苏城建(2007)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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