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文规范:PPP项目资金不得与土地收入挂钩


来自:森墨传媒     发表于:2017-09-04 10:46:42     浏览:403次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坚决杜绝借PPP变相融资等行为。

开展新建项目“强制”试点

云南省的PPP工作自2013年底启动以来,截至2017年1月,共有440个项目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总投资10610亿元。去年,云南省公布首批42个省级PPP示范项目,总投资1907.22亿元。今年2月举行的云南省PPP项目推介会,梳理了总投资3996.06亿元的106个项目,列入2017年云南省PPP项目推介手册。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项目前期工作不足、实施不规范,重建设、轻运营,重国有、轻民营等问题。

通知要求,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操作相对成熟、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以县级为单位,对新建项目“强制”运用PPP模式,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采取整体采购、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的方式,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制定合同时

政府和社会资本应合理分散风险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制定合同时,要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散项目风险,既要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统筹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预期、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

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原则平等参与PPP项目竞争,并享有同等的土地和税收政策。在PPP项目采购过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社会资本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畅通民营资本进入渠道。

PPP项目新增用地应优先安排

各类PPP项目新增用地应优先安排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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