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管清友共论多管齐下破解PPP发展难题


来自:元浦说文     发表于:2017-09-12 08:36:48     浏览:384次
????????????????????

元浦说文微信号:jinyuanpu

“元浦说文”由中国人民大学金元浦教授创办。

目标在于速递文化信息、传播深度思考、汇集文化创意产业的业界和学术精英,搭建产学研的合作桥梁。

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

中国证券报:如何评价PPP在当前供给侧改革、建立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贾康:国家大力倡导PPP,含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逻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是政府担责的社会治理和整个经济社会资源配置中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持续稳定的和大宗的资金做支撑。

随着政府公共职能的进一步扩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客观上更加多元化,财政支出随之会增长,这也使得政府赤字压力与债务风险问题凸显。种种现实因素倒逼我国地方政府治理模式转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与制度机制亟待改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如雨后春笋,分布在各地各相关行业。在2015年至2018年,中国如果把公共部门负债率同口径提高到50%左右,可增加的公共部门资金规模将达7万亿元左右,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PPP,使这笔财政资金较好拉动民间资本跟进,发挥显著的乘数效应。

就全局而言,PPP的核心意义在于最大化公共利益,实现“共享发展”,但其机制创新之处,是把“在商言商”的企业与商业性金融体系的财力,一起拉进公共服务支撑条件建设领域,实现合作伙伴式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共赢”式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自有其丰富的哲理意蕴,从公共性维度看,PPP增加的无疑是公共服务供给,但PPP是分享或重新分配风险、成本、效益、资源和责任的管理机制创新,不限于一般人所理解的单纯的跨部门参与和融资模式创新,它既涵盖又已超越了委托——代理契约关系,致力于以机制创新实现某种共同目标,意味着参与者可以通过协商缔结合作发挥1+1>2、1+1+1>3的资源整合优势。

中国证券报:PPP是为了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更好地引入市场的机制和资源,而不是单纯地解决融资问题。怎样实现PPP的融资功能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统一协同?政府如何才能为PPP项目找到专业运营方?

贾康:直观地看,PPP是一种融资机制,政府带动社会资本跟进,支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PPP还是一种管理机制,在可能情况下,对接市场机制,有意识地借助企业和私人部门的效率优势;从全局看,PPP更是一种治理机制,使政府在有限的税收、公债以及财政拨付下与非政府的多元主体一道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

PPP不仅有利于转变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避免上下级政府由于责任不清以及同级政府财政竞争所造成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低效,还可以剥离一部分政府性债务以便减轻政府的债务压力,使地方政府从传统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转为多年度的“资产负债管理”。政府通过融资、管理、治理机制整合引导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的同时,可有序对接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发展,有力推进法治化。因此,PPP在带来财政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了管理、治理的革新,不能只停留于融资的层面来理解认识PPP。

合理划分风险和责任

中国证券报:当前一些参与PPP项目的企业与地方政府,似乎不太希望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风险。对此,如何在控制政府责任的前提下放大政府信用,并尽可能地保持PPP项目需求与融资方风控之间的平衡?

贾康:公私风险分担应是理想化目标取向下,正和博弈和专业化方案的探索。与任何投资项目一样,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均会不可避免地面临风险,而各方面临的风险不同,往往应力求在合同中合理地约定风险分担方案。

从企业面临风险的角度讲,参与PPP的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全球竞争中,不仅面临经济约束,更要面临由于政府介入而形成的约束。PPP项目涉及的政策比较多,由于PPP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规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此外,政府具有极其多元、复杂的目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PPP合同执行和修改的不确定性,容易出现前后政策不一致的风险。

在合作共赢的理想化目标取向下,建立健全寻求共赢的PPP风险评估机制,是一种必备的谈判任务。项目执行过程中,风险一旦发生,对于各个合作方来说,以最专业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是规避损失的最有效途径。评估机制和预案设计也可以力求将风险进行经济量化,并将风险处置预案机制化,以风险分担方案的形式尽可能详细地写入合同协议,在优化处理风险防范方面,尽量让合作各方的损失最小化。

从政府面临风险的角度讲,PPP模式的本质内涵将适合由企业应对的那些风险因素转移到企业部门从而提升绩效,然而,这种风险转移会有争议。就经济角度而言,有些公共服务是资本密集型的,并不能从收费中筹足必要的收入。PPP的核心本质之一,是社会资本在获得适当奖励回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社会资本方应该具有正确合理的心理预期,即失败也会赔本,成功则会有“非暴利而可接受”的利润入账。如果社会资本没有经营运行好,别指望让纳税人买单。事实上,基本公共服务供给PPP机制创新,意味着日益多元化的治理机制,在长期中消除短视化与局部化的局限性,并应使伙伴关系的各方以优势互补的方式和机制来更好地、更有分工合作特征地来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风险。所以,风险评估与防范、分担机制在充分照顾各方利益的同时,一定要以专业化的高水准和可行的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使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平衡点更趋向于综合意义上的公共利益。

管清友:风险是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最大顾虑,也是PPP项目融资难的症结所在,现实中担保是解决这两大难题的重要着力点。为了降低风险,放大政府信用,无论是施工方还是金融机构,以前做政信项目时都会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承诺担保措施。但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简称“50号文”)发布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上述违规担保承诺都被明令禁止,加上财政部严查问责地方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力度不断加码,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合法合规的担保方式十分有限。融资方从风控角度出发,希望通过设置相应的担保机制,防范并规避PPP项目全生命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是无可厚非。

为了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根据现有的政策规定和PPP项目的实际操作,PPP项目可采用三种增信方式。一是强化政府财政支出责任预算管理。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通过人大决议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使得资金偿付更有保障。二是设置保底量。在PPP方案设计过程中,为了保障社会资本参与时获得合理的最低收益,通过严谨周密的论证后,可在项目合同中承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当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低于一定的标准时,政府会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相应合理的补贴,但注意是“保底不兜底”。三是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50号文提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自身的财力情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据出资范围承担有限责任。这或许是在控制政府责任的前提下放大政府信用最为有效的方式。

(以下为 贾康先生关于若干PPP理论与实践热点问题的采访实录)

问题一:2014年以来国家大力倡导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将其作为供给侧以制度供给为引领、提升供给体系绩效和实现更灵活广泛现代化治理的核心工具之一。经过几年的发展应用,如何评价PPP在当前供给侧改革、建立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贾康:国家大力倡导PPP,的确含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逻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是政府担责的社会治理和整个经济社会资源配置中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持续稳定的和大宗的资金做为支撑。

传统上,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居于“大包大揽”的主导者地位,然而,不尽如人意的种种问题不容忽视:一是以税收方式筹资支付基本公共服务经常资金紧张导致供给不足,而以政府债务方式融资支付基本公共服务容易导致代际负担不公和债务风险过界。二是财政拨付往往缺乏合理性,从纵向上说,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权责不清晰,信息不对称,上级政府不易准确了解下级政府的真实需求;从横向上说,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差异较大,地方政府间“你追我赶”的竞争现象又可能加大区域差异和不平等,地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很难走向均等化。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从事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矛盾长期存在。我国在2010年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改进公共服务的需求更进一步被激活,要求公平、均等、充足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压力趋于升级,必须在供给机制上寻求另辟蹊径的创新。

随着政府公共职能的进一步扩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客观上更加多元,财政支出随之会增长,加之增税空间几近于无,减税承诺必须扎实兑现,使得政府赤字压力与债务风险问题凸显。截至2015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达16万亿元。现阶段,高税费负担下的“企业出走”、政府债的居高不下、地方财政的可持续状态恶化等等问题,无不敦促政府拓宽传统筹资、融资渠道。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如果单纯依靠财政资金供给来增进公共服务,那么其供给能力的不足显而易见,公共服务供给不如人意的地方注定难以得到有效改善。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国家治理已提出更高要求,催生了公共服务的多元需求,从“托底”事项入手重视和满足民众的诉求,是公共服务更具回应性的有效机制。种种现实因素倒逼我国地方政府治理模式转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与制度机制亟待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已如雨后春笋,分布在各地各相关行业。在2015—2018年间,中国如果把公共部门负债率同口径提高到50%左右,可增加的公共部门资金规模,将达7万亿元左右,并且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PPP,使这笔财政资金较好拉动民间资本跟进,发挥显著的乘数效应。

就全局而言,PPP的核心意义在于最大化公共利益实现“共享发展”,但其机制创新之处,是把“在商言商”的企业与商业性金融体系的财力,一起拉进公共服务支撑条件建设领域,实现合作伙伴式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共赢”式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自有其丰富的哲理意蕴,从公共性维度看,PPP增加的无疑是公共服务供给,但PPP是分享或重新分配风险、成本、效益、资源和责任的管理机制创新,不限于一般人所理解的单纯的跨部门参与和融资模式创新,它既涵盖又已超越了委托—代理契约关系,致力于以机制创新实现某种共同目标,意味着参与者可以通过协商缔结合作发挥1+1>2、1+1+1>3的资源整合优势。PPP的表现形式,具有对非公共部门主体“让利”的直观特征,但正是由于非公共部门的伙伴式参与,如处理得当,将带来“好事做实,实事做好”、“蛋糕做大”的正面效应,在“共赢中”可望实现一种公共利益的增进式“最大化”。PPP更是天然对接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法治化制度建设的治理创新机制,它是从融资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新型制度供给,特别是对于当代中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向纵深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大历史意义。

问题二:PPP可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是一个最直观、容易激发地方政府主动参与的因素。但是目前看,PPP在很多时候被认为是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难的工具。但我们知道,PPP是为了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更好地引入市场的机制和资源,提升管理能力,促进公共服务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绝不是单纯地解决融资问题。如何实现PPP的融资功能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双重作用的统一协同?

贾康:直观地看,PPP确实首先是一种融资机制,政府带动社会资本跟进,支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进而PPP还是一种管理机制,在可能情况下对接市场机制,有意识地借助企业和私人部门的效率优势;从全局看PPP更是一种治理机制,使政府在有限的税收、公债以及财政拨付下与非政府的多元主体一道提供更多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更令人满意地实现公共利益。PPP不仅有利于转变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避免上下级政府由于责任不清以及同级政府财政竞争所造成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低效,还可以剥离一部分政府性债务以便减轻政府的债务压力,使地方政府从传统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转为多年度的“资产负债管理”。政府通过融资、管理、治理机制整合引导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绩效的同时,还可有序对接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发展,有力推进法治化。一句话,PPP在带来财政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了管理、治理的革新,不能只停留于融资的层面来理解认识PPP。

民众对项目的接受和理解也会影响项目的进展:项目初始阶段,民众支持可以减少延误,在项目后期的运行当中也不会因为受到民众投诉压力而中断。例如,我们了解某直辖市的一个垃圾焚烧项目因为不能得到民众支持而步履维艰,当地政府曾提供许多激励措施引进项目,并承诺如果收益不足,政府将给予补贴,但是对补贴标准没有明确定义。2012年政府的财政补贴不足5800万元,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25%,公司运行难以为继。这种情况下,政府由早期的“越位”变成后期的“缺位”,引发信任危机。民众的抵制加之政府的有限支持,使得企业进退维谷。从原理上说,PPP本来天然地具有被民众接受的优势,比如项目可以吸纳当地人就业,然而本例中民众的抵制导致该项目数度搁浅而磕磕绊绊,因此,可知此项目民众的了解、参与还不够充分,项目的优化还没有到位。而积极、充分的阳光化、民主化、民众参与可以化解矛盾,使PPP得到更多的民众支持,从而也使其更具效率。再有,政府方面的“可行性缺口补贴”在不少情况下确有必要,但需要基于项目可研报告、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事先决定,写入合同,得到切实的可持续安排。总之,实现公共利益是PPP的初衷,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PPP项目在有充分民众知情和参与的情况下,不会遭到民众的反对;同时,政府的理性参与也必须得到制度、程序和合同的多重制约与保障。这样,融资功能和绩效提升功能才可以成功结合而使PPP项目在民众拥护与认同之下有始有终。

问题三:当前参与PPP项目的企业与地方政府,似乎都不想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风险。在PPP实践中,既然是双方合作应如何科学划分企业与政府的风险和责任?

贾康:公私风险分担应是理想化目标取向下正和博弈和专业化方案的探索。与任何投资项目一样,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也均会不可避免地面临风险,而各方面临的风险不同,往往应力求在合同中合理地约定风险分担方案。

从企业面临风险的角度讲,参与PPP的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全球竞争中,不仅面临经济约束,更要面临由于政府的介入而形成的约束。PPP项目涉及的政策比较多,由于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规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此外,政府具有极其多元、复杂的目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PPP合同执行和修改的不确定性,容易出现前后政策不一致的风险。例如某直辖市一个隧道项目由于政府政策变化,项目公司被迫与政府就投资回报率重新进行谈判,最后以政府收购告终。尽管本例中政府收购的初衷是为了收拾残局,但又衍生一个新问题,即政府应该以什么样的价格收购。如果收购的价格高于项目的实际价格就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会有腐败寻租隐含其中,而国有资产流失的买单人是纳税人;如果收购的价格低于项目的实际价格,那么企业将面临投资失败,这会挫伤企业投资的积极性,表面上看政府方似乎以较小的代价获得了较大的收益,然而从长远来看,如果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发展不好,那么最终挫伤的还是公共利益。所以,在合作共赢的理想化目标取向下,建立健全寻求共赢的PPP风险评估机制,是一种必备的谈判任务。项目执行过程中,风险一旦发生,对于各个合作方来说,以最专业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是规避损失的最有效途径。评估机制和预案设计也可以力求将风险进行经济量化并将风险处置预案机制化,以风险分担方案的形式尽可能详细地写入合同协议,在优化处理风险防范方面,尽量让合作各方的损失最小化。

从政府面临风险的角度讲,PPP模式的本质内涵将适合由企业应对的那些风险因素转移到企业部门从而提升绩效,然而,这种风险转移也会有争议。就经济角度而言,有些公共服务是资本密集型的,并不能从收费中筹足必要的收入。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在2015年涨价以前,与北京其他的轨道交通线路一样,实行全程票价2元的低价票制,而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成本构成分析》可知,4号线运营中2元票价难以覆盖成本,更谈不上收益盈利。为保证京港公司的盈利性,财政对票价进行补贴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如果没有政府财政补贴,那么可能的情况是这类资本密集型公共服务要在合同期内收回全部成本就会提高票价,这样做会使该线路拒绝为支付不起票价的民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正是由于这些现实中的考量,才使得北京地铁4号线由公共财政进行补贴,为民众提供基本的公共交通服务。北京地铁4号线总体上可以说是成功运行的PPP案例,开始阶段由于社会因素,政府除了参与并补贴之外别无选择,但以后迫于种种压力,经过听证会程序与广泛宣传,终于推出了北京地铁票价提升方案,在风险的分担上形成了各方更好接受的新的平衡点。PPP的核心本质之一,是社会资本在获得适当奖励回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社会资本方应该具有正确合理的心理预期,即失败也会赔本,成功则会有“非暴利而可接受”的利润入账。如果社会资本没有经营运行好,也别指望让纳税人买单。事实上基本公共服务供给PPP机制创新中意味着日益多元化的治理机制,在长期中消除短视化与局部化的局限性,并应使伙伴关系的各方以优势互补的方式和机制来更好地、更有分工合作特征地来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风险。所以,风险评估与防范、分担机制在充分照顾各方利益的同时,一定要以专业化的高水准和可行的动态优化调整机制,使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平衡点更趋向于综合意义上的公共利益。

问题四:PPP项目已经出现某些由于缺乏问责机制导致的失败案例。如何从机制设计上合理处理PPP问责,减少失败的可能。

贾康:PPP将是经济新常态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实践,与之相对应的问责机制也要与时俱进。PPP的发展有望提供一种新型的责任机制以及一定程度的民主潜力,为问责创造新的机遇,也为公众参与治理提供一种渠道。正是由于PPP改变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模式,公众、社会资本、第三方独立的中介咨询都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到公共领域,所以更带来了扩展公众参与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压力。只有公众监督真正参与到PPP当中,才能使问责机制更好地发挥防范腐败、渎职等作用,引导PPP在运行中实现公共利益。

当下,PPP的评估机制、仲裁机制和问责机制总体而言在中国尚属试水期。评估机制可以量化合作各方的风险和收益,仲裁机制使合作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确认而引导纠纷解决,问责机制使合作各方都能更好地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合作各方规避风险。虽然用绩效约束与问责的方式调和PPP的内在矛盾至少在初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性任务,但方向如此,需要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与效率的权衡、责任与义务的分担、政府与社会资本目标的融合程度的达标,等等,其实需力求尽可能充分地体现于合作伙伴自愿签字生效的PPP合同之中。理论上说,合同内含的对应变量之间的权衡取舍通常可被描绘为一个零和博弈关系,其中一个变量的增加(例如,风险)必然会带来另一个变量的减少(例如,收益)。但同时可以这样认为,政府在沿“增进式”公共利益最大化轨道上推进PPP的时候要做出与合作伙伴博弈中的权衡,并要综合并优先地考虑那些符合公共价值的元素。企业“在商言商”利益取向下的权衡,则要与政府的一套权衡达于平衡点,形成共同的利益共享激励与风险共担约束。实际上,如果设计合理,这些变量之间也可以是正和博弈,支持共赢。PPP对于实质性地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行为和全面推进法治化,不啻是一种“倒逼”机制。PPP的发展,对法治、契约和上述所有这些相关营商文明的培育,都将是一种催化剂,对于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长期行为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包容性发展层面的全局意义。激励机制伴随的问责机制,有必要加入阳光化的公众监督与规范化的司法渠道的仲裁和判决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

问题五:目前,PPP 领域尚无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标准化方案,在部分较为关键问题上的规定有模糊不清之处,影响社会资本在投资PPP项目时的积极性。2017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指出,要抓紧办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条例》,年内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共同开始起草。在业界看来,加快立法将有助于推进PPP行业规范。PPP立法应主要关切哪些方面?

贾康:当前加快PPP立法进程是非常必要的,PPP是催化也是倒逼法治化进程的机制创新。没有法制强有力的保障,就不可能形成PPP发展的可持续性。如果能形成条例,要比现在红头文件在立法层级上有所升级,这是非常值得我们作出积极努力的。

关于PPP立法中的基本问题,我们需要更好地深入研讨,不同观点应该充分摆出各自论据。有关立法程序展开时不排除要做更广泛的社会研讨。因为立法本身就应该是一个阳光化的过程,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充分讨论很有必要。

PPP立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是PPP项目所形成合同的契约性质问题。我的基本观点是:政府和非政府主体要做PPP项目,既然是伙伴关系,自愿签字,那么双方在签字时就应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而不是行政的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因此PPP合同应该是民事合同。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合同,对此我不认可。行政关系是隶属关系,是上下级关系,不需要合同,只需要上级对下级发文件,发指令。

从中国改革的历史来看,我们有过去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在80年代后半期,我国曾大力推行企业的承包,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当时就是在政府以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的情况下,由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承包者签合同。看起来他们似乎是平等的甲方和乙方的关系,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可以依靠行政权力不断对合同作出修正、调整。所以,这种承包通常情况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己的想法,从年初到年尾不断调整承包合同,完全背离了原来制度设计中的初衷。如果把这样的“行政性合同”的定义落到PPP立法中,会毁了PPP这个创新的事业。

另外,还有一种调和的说法,说PPP合同契约可以是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混合体,两者性质兼而有之。我也不能同意这种观点,这种调和在实际执行中会矛盾百出,非常混乱,最终一定会落入不可持续状态。

在PPP签合同之前,政府方面公共权力在手的情况下,政府当然有裁判员的身份。但是当具体的某一个地方政府,作为伙伴一方,和另外的非政府的主体即社会资本的一方自愿签字形成具体的PPP项目合同的时候,双方则形成了平等身份,这时候都是运动员,而裁判员是法律。

当然,上级政府也会有某种裁判员的身份,是要监督和推动法律实际约束效力的落实,但是具体参与PPP项目的这家地方政府,是绝对不可能再保持着行政主管部门的身份去和自愿签字的对方企业一起,来形成契约履行中的实际关系。如果它依仗这是“行政合同”的行政主管身份,随时可以蔑视或者改变、撕毁原来的契约条款,这样的一种所谓的PPP机制,是无法形成企业的稳定预期和企业可持续参加PPP项目的长效机制的,那可就真应称为“伪PPP”了。

从国外经验看,PPP概念比较早是在英国确立,英国的管理部门非常看重这一概念和立法。有关的介绍资料文本已经比较多,立法过程中需要研究英国这方面的可借鉴之处。另外,欧洲的一些经济体,比如德国,也有关于PPP的较为系统化的法律法规;美国方面,州和州以下有很多生动的PPP案例,有配套的相关的法规;同时,也可以了解一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这些都是比较发达的经济体,至于发展中经济体如土耳其,也有值得借鉴之处。另外,我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前些年的项目里也有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立法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我们希望能够积极推进这个过程,但总体上最关键的是不回避矛盾问题,在立法过程中间,力求最充分地调动专业人士共同讨论。讨论中也应该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诉求以及意见建议。在重大问题上应该召开专题研讨会,对于一些特别有必要的关键点,也不排除在立法的一定阶段上以听证会的方式体现它的阳光化和优化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以凝练可能的共识,来促成PPP法规的制定尽可能达到高水平。

“元浦说文”公众号迄今已拥有数万篇文章、信息和案例,供企业家、政府官员,特别是大学及研究所相关专业教师、研究生和大学生检索、搜集和使用。

温馨提示

元浦说文 陈杭专辑

学者文章

金元浦 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
中外文艺理论学会副会长
教育部文化部动漫类教材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
中国传媒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博导
公众号:元浦说文
目标在于速递文化信息、传播深度思考、汇集文化创意产业的业界
和学术精英,搭建产学研的合作桥梁。
投稿及联系合作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QQ:124909718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各地PPP规划陆续出台项目累计投资额已突破16万亿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