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公共服务领域推进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来自:昆明市福建湄洲湾北岸商会     发表于:2017-09-13 11:49:08     浏览:299次

近日,为推动更多项目采用PPP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云南省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PPP工作,明确做了11项举措。

开展两个“强制”试点 推广PPP模式力度

《通知》指出,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操作相对成熟、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以县级为单位,对新建项目“强制”运用PPP模式,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采取整体采购、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的方式,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各级政府征收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以及各部门的涉农环境治理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对已在云南省内投资运营城市、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对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按照“成熟一类、推进一类,边试点、边规范,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确保推进PPP工作取得实质成效。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对于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国有,轻民营”的问题,《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财政投入引导从“补建设”到“补运营”的转变,带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转变。要加大对采用PPP模式的县、市、区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采用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开展两个“强制”的PPP项目,为项目规范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按照合同履约,切实维护政府信用。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PPP模式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政策内容,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实行多样化土地政策 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当地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情况,会同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对PPP项目用地需求作出科学合理预测,各类PPP项目新增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确保PPP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建成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在社会资本融资金额限度内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PPP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PPP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通知》明确,目前PPP改革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PPP模式对促改革、惠民生、稳增长的重要意义,切实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新要求,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从政府供给向合作供给、从单一投入向多元投入、从短期平衡向中长期平衡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造力,规范推进PPP工作,坚决杜绝借PPP变相融资等行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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