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PP项目合同重要条款之特许经营权


来自:黑蔡说法     发表于:2017-09-16 23:24:56     浏览:470次

在讨论特许经营权条款的重要性前,笔者认为有必要谈谈PPP项目合同的性质,即在合同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是民事法律关系or行政法律关系?这不仅是PPP项目合同性质的争议,更是涉及到PPP模式中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基本原则。……重诺履约。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本属行政行为,若单独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则从性质上说,双方主体为行政法律关系;若仅将特许经营权的相关事宜规定在PPP项目合同作为一个条款,则双方主体将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两种关系的利弊笔者不进行深入讨论,具体做法应由政府方或社会资本方进行选择。以下笔者将以第二种做法为基础,来探讨几种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权期限设计。

一、单时段不带激励措施


在该种模式下,总期限(建设期+经营期)固定不变,实际经营期取决于完工时间,提前完工的,实际经营期比计划经营期长;延迟完工的,实际经营期比计划经营期短。换言之,完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如果提前完工,则项目公司将享受比计划长的经营期所带来的收入;如果延迟完工,将承担因经营期缩短所造成的损失。


二、单时段带有激励措施


在该种模式下,总期限(建设期+经营期)也固定不变,实际经营期取决于完工时间,提前完工的,实际经营期比计划经营期长并有奖励;延迟完工的,实际经营期比计划经营期短且受处罚。此种模式下完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且风险比第一种无激励措施的更大,除了营业收入的变化外,还有额外的奖励和惩罚。

三、双时段不带激励措施


在该种模式下,总期限(建设期+经营期)并非固定不变,实际经营期与实际建造期也无联系,即实际经营期与完工时间无关。提前完工或延迟完工,实际经营期都和计划经营期一致,不会有变动。而移交时间则取决于完工时间,提前完工的,提前移交,延迟完工的,延迟移交。此种模式下的完工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


四、双时段带有激励措施


在该种模式下,总期限(建设期+经营期)并非固定不变,实际经营期与实际建造期也无联系,即实际经营期与完工时间无关但会设置相应的奖惩。提前完工,实际经营期还和计划经营期相同(或更长),且有奖励(取决于激励措施),移交时间与计划相同; 延迟完工,实际经营期仍和计划经营期相同,但受处罚(取决于激励措施),移交时间相应延迟。此种模式下的完工风险由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分担(取决于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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