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PPP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常见法律风险之三


来自:法云网     发表于:2016-06-20 14:08:06     浏览:431次

(一)投标文件撤回中的法律风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具有修改、补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法定权利,对于此种法定权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予以剥夺。详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在《C市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文件》中,在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截止时间”以及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八条“投标”第二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含以下资料”中均规定:“……上述资料应一并装入投标文件袋中密封,密封文件袋封面必须注明本项目名称C市D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治PPP项目及投标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C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Y街99 号)515号房间,由C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登记后投入指定标箱。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因此,在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时,对于投标人修改、补充、撤回其投标文件,需注意其法定权利的保障,否则将引起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投标文件接收中的法律风险

在特定条件下,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但是,《C市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文件》中,在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截止时间”规定:“……上述资料应一并装入投标文件袋中密封,密封文件袋封面必须注明本项目名称C市D片区土地一级开发整治PPP项目及投标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C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Y街99 号)515号房间,由C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登记后投入指定标箱。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以及第15条“开标及定标”规定:“……标箱开启后,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和重庆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共同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予以当众拆封。当众拆封后,主持人现场出示拆封文件并确定有效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对此,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而不是接收后“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或“为无效投标文件”。否则,将构成招标人的重大法律风险。

(三)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处理的法律风险

如果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如何处理才合法?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此,如果在开标前,发现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需要重新招标。

但是,在《C市土地一级开发PPP项目招标文件》中,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条“开标及定标”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继续开标、定标;只有一家投标人投标且投标文件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人可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其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符。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可不查。


摘自:《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最新热点问题研究》连载


本文经由编辑,图文转载于网络,订阅号“”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承担全部责任!

     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行业观察】四川推出首批20个PPP示范项目好项目长啥样?看看这些“优等生”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