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动PPP】相看两不厌: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浅析


来自:PPP知乎     发表于:2017-09-20 22:34:05     浏览: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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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入选IFLR1000金融与公司业务“杰出律师”榜单,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财政部城镇综合开发PPP案例集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在过往的文章中,我多次提到,PPP项目不止是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一场“婚礼”,更是漫长的“婚姻”,谁主外,谁主内在婚姻伊始就得约定好,PPP项目合同就相当于婚前协议,双方就“婚后”事宜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在PPP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方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中选社会资本后,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将之后PPP项目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确定下来,作为项目具体实施的依据。因此,PPP项目合同也被视为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及基础。当然,在此基础上需要一并考虑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的设计。

PPP项目合同应该如何签,由哪个主体来签约,是PPP项目合同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本质上也是签约方式的选择的问题,这是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确定初步交易结构时就需要明确的。

政府方是PPP项目合同中的必然存在的主体,至于是由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签署或者由政府直接签署,都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在现实中普遍的做法。根据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财金[2014]156号)(“《指南》”),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因此和政府方签订PPP的相对方既可能是社会资本,也可能是项目公司,至于政府方、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如何排列组合,且听我细细道来:

一、由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签约

在PPP项目中,政府方选定社会资本后,通常会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此时,项目公司是PPP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承担实施PPP项目的责任。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直接签订PPP合同,约定PPP项目的实施细节自然是最优的选择。但是,由于从政府方选定中选社会资本到项目公司成立,需要一定的时间,政府方与社会资本可以先签署合作协议(投资协议),草签或共同确认PPP项目合同内容,待到项目公司成立后,再与项目公司签订正式的PPP项目合同。在此模式下,根据不同的项目设计,PPP项目合同中可能包括合作协议和正式的PPP项目合同。

二、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约

政府选定社会资本方,往往看中的社会资本实施项目的资质或能力,特别是融资能力。虽然项目公司是具体实施项目的主体,但毕竟社会资本才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直接影响着项目公司的运作。政府方当然希望在PPP合同中对社会资本履行出资义务、确保项目融资等作出一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项目公司成立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可以由政府方与中选的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公司成立事宜,约定项目公司成立后,将由政府方、社会资本以及项目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承继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项下除约定由社会资本方保留以外的权利与义务。在该模式下,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模式是PPP项目合同+补充(承继)协议。

三、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政府出资代表签约

前两种签约模式均有据可循,但在PPP项目实践中,还有一种特别的签约方式,即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政府出资代表三方签约。此种做法虽然没有直接政策依据,业界对其合法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总体来看,这种签约方式的存在也有逻辑上的合理性。

PPP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政府部门(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的股东却是政府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虽然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委托授权关系),但是终究不是一个主体。项目公司成立之后,PPP项目合同项下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后续都需要由项目公司承继,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承继在逻辑上不够顺畅。此外,政府方和社会资本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对于政府出资代表并无约束力,这就涉及如何确保政府出资代表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同意项目公司承继PPP合同权利义务的问题。

虽然在财政部PPP合同指南中并未明确将政府出资代表作为签约主体,但是将政府出资代表作为签约主体是基于其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地位的考虑,确保权利义务承接的顺畅进行和PPP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指南》所述PPP项目合同的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相符合,同时也更符合法律逻辑的严谨性。疑问在于,政府出资代表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是否与社会资本方在性质上相同。当然,这可以在合资合同中进一步考虑做不同的安排。

不同的PPP项目,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签约主体及模式,PPP项目合同的内容及安排,也需要随着签约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签约主体看似小事,但是可得事先考虑好。

律动PPP】专栏目录

[1] PPP立法碎碎念

[2] PPP菜鸟上路指引

[3]是前戏,还是高潮_财政部扣款机制杂评 

[4]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小组的葫芦,到底卖的什么药?

[5]健康医疗大数据,这也能做PPP?

[6]PPP的鬼,迷了谁的心窍?——国务院常务会议PPP新动向解读

[7]我的地盘,谁做主?——片区开发PPP随想

[8]《财政部又要放大招? ——简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

[10]PPP大玩家

[11]PPP咨询,能不能站着把钱挣了?

[12]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发改委PPP新政速评

[13]亲爱的,你慢慢飞,小心前面带刺的玫瑰——再评发改委PPP新政

[14]PPP项目退出机制杂谈:静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15]PPP项目库BATTLE?我的选择是……

[16]PPP模式中的成本控制:先定一个小的目标,比如……

[17]PPP中的项目资本金,老婆本够不够?

[18]再谈PPP咨询,包治百病的大力丸?

[19]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安排: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

[20]“固定回报”,是要问一个明白,还是要装作糊涂?

[21]明股实债,我本善良

[22]回购安排,能否旧貌换新颜?

[23] PPP咨询联合体:如何齐心协力刷副本打Boss

[24]PPP项目中的投资人与项目公司:剪不断,理还乱

[25]PPP领域创新,我要飞的更高

[26]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上)

[27]财政部公共服务领域PPP新政速评:红了樱桃,绿了芭蕉(下)

[28]"挂羊头卖狗肉“的”PPP+EPC“,大救星来了?

[29]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绝不是一场风花雪月的事

[3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31]《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眼前一亮…… 

[3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

[33]五部门关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新政: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

[34]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上)

[35]对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庖丁解牛”(下)

[36]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上)

[37]PPP融资工具之绿色债券: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下)

[38]PPP项目中期评估: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39]特许经营与垄断:山无陵,天地合,乃敢与君绝

[40]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上)

[41]高富帅,白富美:PPP融资工具之PPP基金(下)

[42]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上)

[43]不求所有,但求所用:PPP融资工具之融资租赁

[44]项目公司股权变动:股权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45]PPP合作期限: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46]保险资金与PPP: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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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BOT模式中的资产所有权:秃子头上的虱子?

[49]特许经营再回首(上)

[50]特许经营再回首(下)

[51]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上)

[52]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53]“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上)

[54]“才下眉头,又上心头”的PPP: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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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PPP:无知者无畏,还是艺高人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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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排名,能解PPP咨询市场乱象?

[59]2017,PPP发展可期

[60]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

[61]PPP 诗和远方

[62]解读《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寒凝大地发春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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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

[65]社会领域PPP:等闲若得东风顾,不负春光不负卿(上、下) 

[66]“小桥,流水,人家”哪个适合PPP?

[67]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助力农业发展:期待一阵春风,你就刚刚好经过

[68]PPP信息披露——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69]特色小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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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按职责分工推进PPP:衣带渐宽终不悔,惟愿君心似我心

[72]平地一声雷,险资进军PPP

[73]海洋治理PPP:欲借十分力,须报三春晖

[74]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赠一场空欢喜

[75]文化领域PPP:愿你像瘾,总有人为你马不停蹄

[76]手握手,心连心,六部委聚力出招严抓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融资

[77]河南简化PPP操作流程的题外话

[78]开展幸福产业PPP项目,如果感到幸福你就拍拍手

[79]险资牵手PPP:我们的征途是星辰大海

[80]广阔“土地”,大有可为:玩转土地开发新思路

[81]PPP变形记

[82]在希望的田野上:“高大上”的PPP也要“接地气”

[83]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
[84]违规举债剪不断,理还乱?--条分缕析87号文(上、下)

[85]敢问“路”在何方--简评《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6]PPP资产证券化: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87]尴尬的监理

[88]“飞地经济”+PPP:跨区发展“双飞翼”

[89]“数”说PPP:从政策推演到产业机遇

[90]PPP项目中联合体的“红与黑”

[91]压箱底的宝贝拿出来,砸锅卖铁来还债

[92]专项债vs. PPP:收费公路有freestyle吗?

[93]一个都不能少—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新规解读

[94]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靳”观《PPP条例》(上)

[95]既见君子,云胡不喜—“靳”观《PPP条例》(上、下)

[96]PPP项目中的框架协议:为了谁?框了谁?诓了谁?

[97]扎深根,常修剪—从“抢滩”到理性发展

[98]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须“自求平衡”

[99]内行看门道:政府法制部门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上)

[100]内行看门道:政府法制部门参与PPP项目法律风险管理(下)

[101]当爱已成往事,企业债与政府信用如何“和平分手”?

[102]PPP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春风化雨暖透心

[103]无效?有效?到底谁说了算?

[104]再说资产证券化:关于ABN和PPP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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