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美国并非新生事物,很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通过签订合约形式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其中。在诸多历史原因的综合作用下,美国PPP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且不像在其它领域一样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在美国,通过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在20世纪90年代,基础设施建设的私有化和政府放松管制被视为解决政府公共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低效问题的灵丹妙药,然而随着私有化带来的一些弊端和危机也使得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
从联邦政府层面推进PPP的历史看,美国在发达国家中尚属于比较短的。美国从联邦层面开始推广PPP始于1998年。当时,克林顿政权制定了《联邦政府活动目录改革法》(Federal Activities Inventory Reform Act: 简称FAIR法),规定将可以委托给私人部门的业务公开化、清单化,以此为契机拉开了推广PPP的序幕。进入2000年以后,由于财政运营日益严峻以及社会基础设施不断老旧,PPP的推广迅速铺开。特别是在交通领域,联邦政府层面不遗余力推广PPP。这与美国当时的政策有关,美国当时制定的活跃地区经济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政策之一就是大范围扩充公共交通设施。
2014年7月,奥巴马政府出台了“建设美国投资倡议”(Build America Investment Initiative),旨在促进运用PPP模式建设及运营基础设施,并设立了“交通投资中心”(隶属交通运输部)和“水基础设施融资中心”(隶属环保署)等一站式提供信息的窗口,加快推进PPP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高速公路领域PPP模式被大力推广。其背景是,一方面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事业融资能力下降,另一方面,存在更有效率地充实公共交通的需求。联邦公路局(Federal Highway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为FHWA)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支持州政府将PPP作为融资以及实现高速公路高效建设与维持管理的手法之一,并对PPP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
据联邦交通局(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以下称为US DOT)的定义,“PPP是让私人部门能够参与进来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在合同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契约一般是指,为了设施或系统的维修、施工、运营、维护以及管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签订合同。设施或系统的所有权通常是政府所有,但私人部门被赋予完成工程或任务方法的决定权”[1]。
美国PPP在具体实施领域中,以交通领域项目最多,规模最大。如美国交通部专门开辟PPP专栏介绍国内案例和法律政策。2010年美国出台《公共交通PPP立法者工具包》(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Transportation - a Toolkit for Legislators),又于2014年11月出台《公共设施PPP立法指导》(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 for Public Facilities - Legislative Resource Guide)。联邦公路局将PPP分为新建重建设施和运营维护原有设施两种情况。
DBFO。新建重建采用DBFO模式。在DBFO模式下,以合同形式将设施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打包全部委托给私人部门,以项目收益偿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把一部分或全部的资金用来偿还负债,这是所有DBFO项目的共同事项。另外,私人部门还可以从公路收费、租赁费以及公共部门得到相应的服务对价、车辆登记费等多种形式的收益。
长期租赁合同。长期租赁合同适用于维护运营既有基础设施的情况,指私人部门获得一定期限内对一个公共设施(政府资金建设)的运营、维护管理权以及不定时发生的设施改良权,私人部门在订立合同之初需向所管辖的公共部门的运营权转让支付费用。在异常激烈的投标环境中,提出最优建议的私人部门将被选中作为合作方。
目前在美国,私人部门已经成为美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涉及的领域包括收费公路、铁路、地铁、港口、机场、电厂、水利设施、教育、医疗、污水和垃圾处理、监狱、输油管道等,甚至在军事、航空航天等领域都有PPP模式的应用,私人部门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参与度日益加强。
从规模看,2014年,美国PPP项目总额达50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三,仅次于澳大利亚与英国。从过去十几年的项目总额来看,美国PPP的项目总额低于英国、澳大利亚、西班牙、印度,与欧洲各国水平相当[2]。美国PPP的特征是单个项目金额大,根据英国IJ global公司的调查显示,美国单个项目金额高达9.3亿美元,远高于其他国家。
美国州政府的PPP立法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不确定的领域为对象进行一揽子式的PPP立法;一种是非一揽子式的、根据具体领域具体立法。弗吉尼亚州在1995年制定的《弗吉尼亚公私交通法(1995)》(Code of Virgin“Public-Private Transportation Act of 1995”;以下简称为弗吉尼亚州法)是第一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另外,有的州或有的领域尚未有PPP立法,缺乏相关规制,但相关领域的项目也需符合联邦法。如,建设高速公路,不管有没有PPP法,前提是需要符合联邦公路局所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环境署所定的环境基准,这些是实施项目的必要条件。
美国PPP立法主体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层面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机构推动PPP的发展,也没有形成一个独特的、作用突出的PPP模式,也没有形成一部全美统一的PPP法,不同的州、不同的领域其PPP法是不一样的。各州州法中规定的PPP的定义及对象、领域五花八门,各个州及地方政府会根据自己的要求实行不同模式和不同程度的PPP。目前在一半的州里,都有相关的PPP法。见图1。
图1 美国PPP法州分布图
资料来源:FHWA网[3]。
在美国,PPP立法比较典型的八个州包括:弗吉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印第安纳州、北卡罗来纳州、新泽西州。八个州的PPP立法情况见下表。
表1 美国PPP项目较多的八个州的PPP立法情况
州名 | PPP立法名称 |
弗吉尼亚州 | 1、Public-Private Transportation Act of 1995 (PPTA); 2、Public-Private Education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 Act of 2002 (PPEA). |
佛罗里达州 | Public-Private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 Partnership for Public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 Act(2013). |
德克萨斯州 | 1、Public and Private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 Act.; |
加利福尼亚州 | Code of Virgin“Public-Private Transportation Act of 1995”(简称:加利福尼亚州法) |
科罗拉多州 | 1、《公私自发项目(initiative program)法》(1995),适用于交通领域的PPP项目; 2、《PPP指南》(交通局制定); 3、《采购指南》(2012); 4、《PPP采购透明度方针》(2014) 。 |
印第安纳州 | 《PPP项目推进指南》(交通局制定) |
北卡罗来纳州 | 北卡罗来纳州法 |
新泽西州 | New Jersey Public Transportation Act of 1979 |
由于美国的PPP项目多集中于交通运输领域,因此交通运输领域整体上PPP法相对健全,据美国交通运输部统计,全美有33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有关于运输业基础设施开发相关的PPP法[4]。如:佛罗里达州PPP立法包括《交通设施PPP法》(Public-Private Transportation facilities)和《公共基础设施PPP法》(Partnership for Public Facilities andInfrastructure Act.(2013)),德克萨斯州立法包括《基础设施PPP法案》(Public and Private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 Act)和《PPP指南》(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Guidelines)。
前面提到美国联邦公路局根据有无设施新建将PPP项目分为两种,不管是哪一种,根据《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及创新法》(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Finance and Innovation Act;以下称为TIFIA),私人部门都会得到一定的融资、债务担保、增信等服务。TIFIA项目是联邦的信用补充项目,针对大规模公共工程进行增信。具体是,针对州政府及基础设施相关民间企业等联邦以外的机构实施的大规模交通项目,US DOT将提供①融资②担保债务③设定紧急时的信贷额度中的某一种方式去支持项目,不过迄今为止使用最多的还是直接提供融资,信用补充实际上最终仍旧沦为单纯的资金补助项目。接受TIFIA项目支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见下表。
表2 接受TIFIA项目支持需满足的条件
融资及债务担保 | 紧急时的信贷额度(对象是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完成后至运行10年以内) | |
期限 | 35年 | 可以使用的期限(开始运行后的最初10年)结束后25年以内 |
利率 | 与(国债)Treasury一样(担保),根据谈判(融资) | 30年期国债价格(30-Year Treasury note) |
可能拨款的百分比 | 上限是费用的33% | 上限是费用的33% |
项目规模 | 必须超过5000万美元,或超过联邦补助的州的高速公路基金(Highway funds)额的3分之1(最近的财年)。 |
资料来源:PwC根据DoTTIFIA Guide制成的表
[1] US DOT. Report to Congress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December2004, p.10.
[2]资料来源:英国调查公司IJ global2014年的调查结果。
[3] http://www.fhwa.dot.gov/ipd/p3/state_legislation/
[4] http://www.fhwa.dot.gov/ipd/p3/state_legislation/
(内容摘自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智库丛书《国外PPP法律文本解析》41~45页,刘尚希 王朝才 主持,李欣 陈新平 景婉博 于雯杰 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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