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研究报告2016(完整版)


来自: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6-07-05 21:38:06     浏览:372次


1.2 各国PPP的应用领域分析

资料来源于天和智库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PPP项目的总数共计约8000个。但在天和智库看来,如果按照规范的模式标准来衡量,其中绝大多数PPP项目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真正意义上的PPP项目却不足100个。
        上述统计的34个PPP项目中成功的项目有三个,分别为南京地铁2号线BT项目、汕头潮南民生医院、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其成功之处各不相同,如南京地铁2号线BT项目完成后直接由政府回收。汕头潮南民生医院则是由于投资方不参与医院经营和管理而获得成功。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的成功经验来自于当地政府的支持、合作方美国地球工程公司的技术优势、融资渠道、耐心和北京排水集团的运营能力。
        缺少资料和相关报道的是北京亦庄燃气BOT项目、北京房山长阳新城项目。
        其他29项均为失败的PPP项目。
        特别说明:北京四号线地铁、国家体育馆、广西来宾B电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曾经被认为是成功项目,而实际上北京四号线和地铁国家体育馆项目至今都是连续亏损状态,让经营方叫苦连连。广西来宾B电厂至今依然是成本居高不下,只能由当地政府通过高额财政补贴方式运营,造成地方债务。而王小郢污水处理厂则由当地政府溢价回收,当时曾引起了业内和媒体的广泛质疑,最终却也只是不了了之,没有有效的解决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法国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兰州和天津的两个水务PPP项目中利用政府监管的漏洞偷工减料,最终导致兰州长时间居民饮用水污染和天津的严重环境污染,这是PPP合作项目中十分令人惋惜的失败先例。
        从失败的原因统计来看,一半PPP项目的失败原因都是与政府不守信用有关,市场收益不足、市民反对、市场需求变化、项目唯一性、政府决策失误也均是所占比例比较高的失败原因,因此在PPP合作项目中特别需要注意以上几类问题。


2.2 法律、政策环境障碍
        PPP项目采用多方合作方式,就需要合同的全程全方位管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所在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对成熟的合同法体系,但是专门针对PPP项目的法律还是欠缺。PPP项目的合作一方为政府,而政府出于经济活动中的管理者角色,而企业出于被管理者角色。双方角色的差异就要求有专门的适合PPP项目的法律体系来保障PPP项目的实施。各政府部门陆续有相关的条款出台来规范PPP项目双方行为,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款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立法层次低,法律权威性不足。相关法律文件多为《意见》《通知》形式,法律权威低于法律,不利于后续争议的公正、规范处理;
        2.无完整的法律体系。无系统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分散、片面,各自为政,从而容易导致管理、责任的争议、推诿;
        3.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性过强,实际操作指导性却不强,项目的规划、立项、主官部门审批程序、职权范围、风险管理和承担、特许权协议和合同管理、项目执行的监督和审计等问题没有细致规定。
        4.由于PPP项目主体的特殊性,没有对项目主体的地位进行一定的规定限制。PPP一方为政府,处于主动地位,往往容易滥用自己行政权力阻碍项目按合约的规定实施,致使私人利益受损。
        5.法律、政策的一致连贯性差。政策条款很多时候都是政府单方面发行实施,私人部门没有干预的途径。政府领导换届、经济形势变化导致政策改变等事时常发生。有时候政策的变更对PPP项目的一方会产生很严重的经济影响,导致双方合作不稳。
        法律环境是PPP项目存在的土壤,没有完善的法律环境,PPP项目很可能半路夭折。以杭州湾跨海大桥为例,PPP项目中,政府为了吸引私营部门投资,往往会向私营部门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保证该项目的垄断经营,即项目唯一性。而杭州湾跨海大桥开工未满两年,相隔仅仅50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经开始项目准备。而绍兴杭州湾大桥显然对杭州湾跨海大桥有竞争作用,威胁到了其项目的唯一性,使得该项目承担了项目唯一性风险。而杭州湾跨海大桥随着项目唯一性风险带来的便是市场收益不足的风险,因为垄断经营被打破,杭州湾跨海大桥的客流量显然要低于预期,这就导致了其市场收益不足的结果。
        政府的承诺很多时候都流于形式,受限于时间、领导换届等因素,具有很大的不一致、不连贯性。而PPP项目历时长,投资金额大,政策变化、政府不受承诺限制所造成的风险尤显著。只有通过法律、政策的限定才能有效保障私人部门的利益。


2.3政府信用障碍
        PPP模式是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合作,公共部门即政府一方。由于合作主体的特殊性,合作方的信用即政府信用成为关系PPP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普通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合约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违反合约可以诉诸法律。然而政府部门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有些用来调节一般市场主体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政府。并且政府有权出台一些行政法规来规范市场经济,无论政府怎么做,似乎都合理合法,且政府换届出现的政策、目标、方向的变更都是常事。然而对私人部门来说,双方的合作关系要求政府能够言行一致,朝令夕改的代价是很大的。


2.4 收益、风险分担障碍
        PPP项目投资周期长,资金量大,多个不同利益主体的特点使得PPP项目存在的风险特别突出,而合作一方为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府,也使得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成为PPP项目成功的薄弱环节。一个成功的风险分担机制对于PPP的成功至关重要。


1). 风险识别不全面
       PPP项目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参与主体多,PPP项目中各种大小风险层出不穷,由于风险识别的手段、方法有限,导致很多潜在的风险不能被识别、重视,一旦此类风险发生,并且缺乏前期相应的风险分担规定,使得此类风险最终由其中弱势一方承担,最终威胁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国资委和中信集团合作的国家体育场项目采用的PPP模式,项目期间政府需求、设计的变更要求都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成本、建设期限和后期盈利,而由于协议时未考虑到这些风险,最后不得不由非政府的弱势一方承担。


2). 风险分担不合理
        政府总是希望将风险最大限度的转移给私人部门,而这样直接导致招标价格偏高,且一些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对政府来说更容易控制。
菲律宾政府能够通过主动承担项目政策风险,承诺如若发生政策性事故,国家电力局会以继续支付电费的形式分担风险,从而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实施,而我国政府恰恰相反,更倾向于将责任转移给私人部门。


3). 风险应对无力
        PPP项目最常遭遇到政府政策变更、收益不足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是前期很难预测并通过合同规定来进行规避的,面对这些风险,私人部门常常无能为力,只能自己承受。
        上海大场水厂是由英国泰晤士水务公司投资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的PPP项目。但由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导致项目公司被迫与政府重新进行投资回报率的谈判,最终该项目在2004年被政府回购。
        某些行业里一直存在“成本价格倒挂”现象,即收入小于成本,这些行业一直由国有企业把持,亏损由地方政府以公共财政补贴来解决。当市场化之后引入外资或民营资本后,都需要通过提价来实现预期收益。而根据我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这一复杂的过程很容易造成审批延误。比如上海人大代表提出反对水价上涨的提案,造成上海水价改革措施迟迟无法落实实施,也因此泰晤士水务出售了其大场水厂的股份。而由于高固定投资回报率的要求导致大场水厂的高水价,对自来水厂来较大的运营压力。并且危害到了公众利益,导致大场水厂同时承担了市民反对风险。
        如若项目初期合作时候就考虑到可能的政策变更风险,并提前列出双方在出现政策变更情况时的双方应对方案,列出政府保障政策变更风险补偿条款等措施,则项目不一定会失败收场。


2.5 合作目标差异障碍
        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时,对PPP项目的利益诉求存在很大分歧,政府部门渴望利用私营企业的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以及经济管理优势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反观私营企业则希望通过获得在投资地的竞争优势或者完全垄断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由于双方利益诉求的差异以及自身资源的优劣势,双方在收益的分配和风险的分担等方面要求不同,导致风险分担不合理,进而造成目前国内能够正常运行PPP项目少之又少。我国工程实践中PPP项目的交易双方通常背离了“双赢”的目标,表现出分明的壁垒和强烈的对抗,政府部门想要更多地控制项目却不愿意提供足够的保障和承担更多的风险,投资人因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充满了对政府部门的防备,双方经常陷入为了解决大量分歧而展开的无休止的再谈判中,最终导致项目的高风险乃至失败。
        国家体育场是我国第一个采用PPP模式的公益项目,2003年12月24日开工,2008年6月28竣工,投资方为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北京市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313,900万元,北京市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占58%;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占42%,其中中信集团占65%,北京城建集团占30%,美国金州占5%;中信集团所有的65%中,中信集团投资占90%,国安岳强占10%。融资由北京国资委和中信联合体直接安排,并直接承担对应比例的责任、义务。北京市政府为特许权合约后项目的拥有者,并为项目提供低价的土地和18.154亿补贴。
        首先在项目设计上,政府出于国家立场对设计方案进行了挑选和指定,并没有给合作方按照市场运作程序挑选的自由,导致合作方在方案的获取方面出于谈判弱势地位;方案设计时政府考虑的更多的是奥运期间的使用情况而合作方更多的要考虑奥运后持续运营收益情况,但是最终政府对场馆设计有绝对的决定权,导致场馆的设计最终没有考虑奥运会后的运营情况,后期场馆获利能力低下,合作方收益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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