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担保模式全梳理及PPP常见的四种融资方式(一)


来自:缅甸股票     发表于:2017-09-29 00:54:37     浏览:259次

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最大顾虑是什么?不是收益,而是风险,现实中解除这个顾虑的唯一方式是担保。PPP项目大多具有融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等特性,合作过程中存在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大多数社会资本希望通过设置相应的担保机制,防范并规避PPP项目全生命流程中存在的风险。本文将系统梳理PPP项目常用的担保方式。


一、政府方担保


政府作为PPP项目重要的参与主体,对项目成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现有PPP项目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主要原因是初始期的PPP项目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多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相对不足。传统的商业贷款是债权融资的主要模式,但商业银行对PPP项目的放贷流程、评审标准和担保要求与传统放贷无异,较为严格,对増信要求较高,但由于PPP项目存量资产短缺,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抵押要求,需要政府给予对应的担保,弥补PPP项目増信不足的缺口。同时政府担保显示出政府合作的诚意,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资本的参与顾虑,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现有的政府担保方式主要有承诺函、设定保底量、通过人大决议纳入预算、回购安排四类。


(一)承诺函


在PPP模式下,承诺函是把合同付款责任纳入预算的确认函,其内容主要是根据人大决议,承诺将项目融资本息(回购资金)纳入相应年度(或中长期)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看,承诺的内容是“本息还款安排”的行为承诺,且是融资还款的现金流,并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但具有融资増信作用。这种“承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不是担保,只是种“强增信”。由于金融机构对政府信用的信任,即主体信仰,从而导致承诺函受到金融机构的大力认可。但随着贵州安顺、正定、安顺等地撤函事件的持续发酵,金融机构对承诺函的法律效应可能需要重新论证和审视。


(二)设定保底量


PPP项目的回报机制有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三种,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中均涉及财政支出责任,政府通常会依据项目的可用性、使用量和绩效中的一个或多个要素的组合向项目公司付费。为了保障社会资本参与时获得合理的最低收益,政府会设立保底量,在项目合同中承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当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低于一定的标准时,政府会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相应的补贴。

如财政部第二批示范项目兴延高速公路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对通行费用给予合理补贴,且对车流量有“保底不兜底”承诺,充分体现了PPP模式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通过人大决议纳入预算


不同于传统模式,PPP项目中涉及政府财政支出的部分需通过人大决议纳入预算,资金偿付更有保障。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规定“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要求“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但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通过人大决议纳入预算的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是有上限的,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四)回购安排


在本轮PPP模式兴起之前,大量的政府工程项目是借助BT模式实施的,政府承诺回购,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政府。因此,在PPP项目的谈判过程中,关于回购安排的讨论不可避免。回购安排包括资产回购和股权回购两大类,其中资产回购在PPP项目中是明令禁止的,因为《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中明确提到“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不可列为备选项目。而股权回购仍有一定的适用空间,这是考虑到PPP项目的合作期较长,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当双方不太适合继续合作或者难以为继时,政府可对社会资本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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