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自: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发表于:2017-09-29 12:33:25     浏览:236次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财政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专业优势,确保PPP相关工作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的遴选、入库、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框架

  第三条 PPP专家库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和动态调整的原则。PPP专家库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

  第四条 省财政厅PPP中心在省财政厅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负责PPP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PPP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PPP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

  (三)PPP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

  (四)PPP专家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省财政厅PPP中心向社会公开。未经PPP中心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PPP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专家入库与出库

  第七条 PPP专家库采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扩充。通过个人提出申请,专家评审后,成为入库专家。

  PPP中心可直接向目标专家发出邀请,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并经PPP中心审核后成为入库专家。

  PPP中心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家征集工作。

  第八条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以提出入库申请: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二)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0年,研究生学历工作满7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等相关资质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人员;

  (三)熟悉PPP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四)无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已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PPP中心核实后,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对外公布:

  (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财政厅或PPP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专家确因身体健康或自身其他原因提出出库申请,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上报批准后将名单从库中移出。

  第十二条 PPP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PPP中心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当地财政部门应从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供使用单位使用。

  每次抽取所需专家时,可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五章 专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省财政厅委托,参与PPP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活动;

  (二)受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方等委托,参与PPP项目相关方案设计、评估论证、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审核个人申请专家的入库申请。

  第十六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PPP项目评审、宣传培训、方案设计、审核个人专家入库等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PPP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相关工作,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对PPP工作及PPP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依约获取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PPP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六章 对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PPP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PPP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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