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PPP项目严查形势下,大批政府官员面临被追责的风险!


来自:燃气研究院     发表于:2018-01-15 08:52:51     浏览:28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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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PPP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2017年以来,全国PPP项目在历经了前三年的快速发展后,相关问题越发突出,不少地方因为项目未能落地,导致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关系紧张,由于PPP项目大多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关系公众福祉,所以一些矛盾突出的地方,因PPP项目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也开始凸显。


PPP项目被称作是“雷声大,雨点小”,签约易,落地难,相关项目出现落地难或者履行中止等情况后,政府极易被扣上不作为、不诚信甚至不讲法治的帽子,另外,对于政府部门“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形也是社会资本方所大力诟病的。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的PPP模式的特殊性,现列举如下:


1、中国的PPP不同于国际上的PPP模式--尤其是英国的PFI模式,造成了PPP项目对政府官员的高要求与政府官员PPP投资经验和能力的严重不足存在深刻矛盾


中国的PPP模式定义为是政企合作,其实际是政府发起项目,不同于国外的私人资本发起模式。这一内涵的转变,导致我国政府部门在PPP项目中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在项目识别、论证,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支付能力论证方面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我国又没有类似于英国设立于财政部的PPP中心这一机构---该机构负责全国的PPP项目投资论证,这就造成了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即我国PPP模式对于政府部门的高要求与政府官员在PPP投资经验和能力方面的严重不足存在深刻矛盾。这一矛盾造成,政府部门官员在推进PPP项目时极易因经验不足而被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签订上签署不公平、甚至违法的条款,这就为日后项目的无法履行造成了隐患。


虽然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对政府官员进行PPP方面的专业培训,但是这些培训不够系统具体,也无法与实践相结合,对于官员们来说可操作性不强。能力仍得不到提升。



2、我国的PPP模式缺少强有力第三方的监管,从而造成当地政府在推行PPP模式的时候极易与社会资本方产生攻守同盟,以各种政府违规担保、保底承诺等方式包装PPP项目


按照现行的PPP制度程序,地方政府的PPP项目要入发改委或者财政部的PPP项目数据库,发改委和财政部会对地方报送的相关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但是目前来看这一入库审核制度显然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一个非常明显的例证是2017年5月3日发布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中列举了PPP项目中大量的政府违规担保、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违规保底承诺的情形,并且要求予以清理,由此可见,PPP项目中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也说明发改委和财政部在PPP项目的入库审核上的流于形式。


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上级部门监管,造成了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为了尽快能够上马项目,双方便会对PPP项目进行包装,甚至违规操作,这也为日后项目履行难甚至被迫终止埋下了隐患。


财金[2017]1号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PPP项目进行信息公示,以此加强对PPP项目合规性的监管,但是这一方式是借助于社会第三方的监管,在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下,社会第三方的监管难以承担起国家部门中央机关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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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年后将会有大批官员因PPP项目被追责


PPP项目发展到现在,已经有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上述谈到的两点对于政府官员来说,都是潜在的隐患。


一方面,其未经过正规培训和系统学习,导致其PPP投资经验和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PPP项目又对政府官员提出了高要求,其享有的权利也大,而出现了一系列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长久下去,容易诱发犯罪,如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甚至可能诱发经济类犯罪。


对于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追查也是近年来中央狠抓狠打的重点。而当前PPP项目问题又逐渐暴露,中央公布的各类文件中也都提到了这些问题。根据当前形势,五年后将有大量官员倒在PPP项目上。之前潜伏的问题也将逐一暴露出来。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政府官员不能坐以待毙,对相关专业知识应该进行系统完备的学习,并对整个中央整改PPP项目风气的大环境有一定的了解,减少自身被追责的可能性。通过正规的体系性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以更专业化的态度应对PPP项目的工作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对政府法律事务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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