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来自:池州市住建委     发表于:2018-02-12 11:52:33     浏览:306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7〕71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依法合规、创新务实、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原则,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落实国家和省PPP支持政策,建成一批示范试点项目,稳步推进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

1
综合管廊项目:

  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空间综合开发等。

2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包括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及后期养护、污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


3
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包括城镇供水、管道燃气,热源厂、换热站等。


雨(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项目:

  包括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


道路交通项目:

  包括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道路桥梁(隧道)等。


6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养护项目:

  包括城市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公园及园林绿化管理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公共建筑节能等。


7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
8
农村垃圾、污水等环境治理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9
其他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三、实施模式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模式。

经营性项目

  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建设和经营成本,能产生合理利润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如城镇供水、燃气、加气站、供热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

  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生活垃圾收运、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等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或“政府租用”,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模式推进。如市政道路(桥梁)、生态保护、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水环境治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市政照明、园林绿化管养等项目。

  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四、实施流程

1.项目谋划

2.项目推介

3.项目联审

4.实施方案编制


5.评价论证

6.选择合作伙伴

7.签订项目合同


8.项目评价


9.项目移交

五、保障措施
1

  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积极探索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PPP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按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或省级项目库的PPP项目支持力度。


  对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争取差异化信贷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对PPP项目有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等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项目合同审核与管理,加强成本监督审查,确保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程序合法。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各地应以市县、乡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综合管廊建设、轨道交通等项目为重点,积极推进PPP项目示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协议合同、监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快培养专业队伍和人才,进一步提高对PPP模式的政策把握和实务操作能力。


  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注重调动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在项目储备、论证、社会资本方选择等阶段,用足用好各项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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