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巢资源PPP咨询】PPP项目实施《第四阶段:项目执行(下)》


来自:中信蓝海筑巢空间     发表于:2018-03-05 11:11:54     浏览:322次


(四)项目试运营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估是确保建设与运营单位顺利交接的关键步骤,也是确保运营安全的关键环节。

试运营阶段,项目公司可以参考如下步骤进行:

1、设定项目试运营时间

中小型项目试运营时间较短,可设定1-3年试运营期限;大型项目则可以设定3-5年试运营时间。

2、项目运行情况监测

试运营期间,通过对项目各项功能性设施运作情况进行监测,掌握设施运行安全性、合规性是否符合标准,确保试运营期间项目运转正常。

3、项目效益情况观察

及时掌握项目试运营期间效益状况,分析收益合理性,并且对未来预计收益做出评估,是否符合项目初始设定。

4、项目问题及完善措施

试运营期间,应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政策漏洞等,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同时完善规章制度及组织架构,为后续正式运营做出充分准备。


(五)绩效监测与支付

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协议开展运营和维护,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在运营和维护阶段,各方需要考虑到对ppp项目的绩效监测及回报问题。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ppp中心)备案。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规定了ppp项目的3种回报机制,分别为用户付费、政府付费、用户付费加可行性缺口补贴。

1、政府支付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ppp中心)备案。 对于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2、利益分享、奖励和惩处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六)合同履约管理

1、合同修订、违约与争议解决

合同修订,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合同修订的申请,报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违约责任,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各方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直至解除项目合同。

争议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债权人直接介入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问题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合同中有关直接介入的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经营、完善管理。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七)应急管理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政府可以指定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临时接管。

(八)中期评估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不是一个时间点的问题,而是一个过程,国内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通常在20至30年之间。同时,特许经营的法律政策环境也在不断完善。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是实现融资完成的先决条件,但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并非就结束了自己的职责。特许经营权授予后,政府的职能主要转变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对已成功招商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辨识并分析项目履约情况、履约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掌握一个城市中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实施的好坏,有助于项目运行的整体改进和提高。


对于政府方而言,中期评估可以帮助其进一步了解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尤其是面对较为专业和细节的问题,政府方无法及时完成调研和深入了解,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业评估可就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其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同时,中期评估也包括对政府监管的检测,有利于政府调整监管的方向和重点,充分发挥监管资源和自身优势。


对项目运作人而言,中期评估是投资者及项目公司从第三方角度了解企业的依据。中期评估中介方完成中期评估报告可以为项目运作方提供企业运营状况的有效记录,为企业自身实现管理和运营的提升打下基础。同时,中期评估搭建了政企沟通的有效桥梁,对项目运作中发现的非本身运营的相关困难双方共同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是双方共同推进特许经营项目健康更好发展的有利工具,对降低项目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评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中期评估;二是政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作为第三方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对于中期评估的内容,其确定依据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相关的政府规定,二是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约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从该规定看,中期评估主要应是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相关调研评估。

最新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2/26/content_52688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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