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私募检查已拉开大幕,我们一起来研讨对策吧


来自:站长的PE早餐     发表于:2018-03-15 06:28:55     浏览:251次

随着2018春天到来的,还有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私募行业或自查或检查的通知!各地证监局已势头猛烈地拉开自查抽查大幕!

截至3月10日,

已有广东、浙江、宁夏、陕西、新疆、深圳、贵州、湖北、天津9地发布私募自查通知。

已有山西、宁夏、上海、四川、福建、大连、陕西、江西、江苏、天津10地证监局公布抽查机构名单,有101家私募机构被抽中。

还有湖北、江苏两地发布投资者适当性专项自查通知。

形势严峻,私募管理人,抓紧动起来了!

监管部门、思募研究中心、私募业务的律师专业团队、管理人、合规系统研发人,我们汇聚一堂,共同学习如何合规与迎检!

主讲

徐继金    PE早餐·思募研究中心           站长

余伟权    康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吴   波     盈科律师事务所    全球总部合伙人

时间地点

北京站   3月31日-4月1日(暂定)

背景与定位

一、私募行业迅速发展,迎来大发展时代

截至2017年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446家,同比增长28.76%;已备案私募基金66,418只,同比增长42.82%;管理基金规模11.10万亿元,同比增长40.68%。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3.83万人,同比减少3.37万人,其中,已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员工人数19.40万人。

二、私募监管体系与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一)私募监管的组织体系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证券类私募与股权类私募统一纳入证监会监管。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行业实行适度管理。

2014-2017年,证监会对773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占行业总规模的1.64%。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私募机构有204家,占比为26.4%;如果包括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不健全等不规范问题,存在问题的私募机构占比在85.06%-89.84%之间。

(二)私募监管的法律体系

私募行业的法律监管体系可从两个维度理解:


一是从效力层级角度看,可概括为“一法律+一法规+三规章+七办法+二指引+N个公告问答”的监管体系。

  • 新《基金法》是私募行业的最高法,即“一法律”。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即“一法规”。

  •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三规章”。

  • 中基协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自律指引构建出“7+2”的自律体系。


二是从监管内容角度分析,形成了“基本法+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募集行为+投资行为”的监管体系。

(三)监管新规即将落地,引发监管风暴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对于私募的违规行为明确了标准,将处罚标准大幅提升,目前处罚较轻的违规行为罚款金额可能会达到10-100万元,势必会对整个私募行业的合规意识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

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减少流动性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控制杠杆水平,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将私募基金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对于私募基金的产品设计与募集、投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两项新规将在今年落地,势必对私募行业的合规产生重大影响。

适合人群

1 / 私募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司高管及合规人员

2 / 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行业服务人员

3 / 律师及其他私募法律服务人员

4 / 有意向进入私募领域预先了解监管形势的人

授课内容纲要


第一部分 ∣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脉络

一、金融的本质

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过程

三、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四、行业定位的变化

五、市场的变化

第二部分 ∣ 私募行业监管体系

一、国际私募监管体系

二、我国私募行业监管的演变历程

三、我国私募监管的组织体系

四、我国私募监管的执法体系

第三部分 ∣ 私募行业监管方式分析

一、目前行业问题

二、监管整体逻辑

三、总体监管思路

四、具体监管方式


第四部分 ∣ 私募法规体系

一、私募行业的立法历程

二、私募行业监管法规体系的现状

三、私募行业监管法规体系的不足

第五部分 ∣ 违规情况分析

一、58个私募违规点

二、从业务类型角度分析违规情况

三、从区域角度分析违规情况

四、从辖区角度分析违规情况

五、从监管机构角度分析违规情况

六、从政策变化角度分析违规情况

七、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值的因子分析

第六部分 ∣ 58个违规点深度解析

同一个违规点在新旧法规框架下的处罚力度对比

一、登记备案违规点解析

二、基本情况违规点解析

三、公开宣传违规点解析

四、产品设计违规点解析

五、适当性违规点解析

六、募集行为违规点解析

七、财产安全违规点解析

八、投资行为违规点解析

九、内控制度违规点解析

十、信息披露违规点解析

第七部分 ∣ 98个合规自查要点

10大方面98个合规要点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八部分 ∣ 私募行业的合规特点及展望


第九部分 ∣ 私募基金合规实操

一、管理人合规治理

二、私募基金的销售及适当性管理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与报送

第十部分 ∣ 私募基金处罚要点解析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违规行为

二、资金募集行为违规

三、资金未托管

四、公司管理失范

五、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

第十一部分 ∣ 律师业务视角下的私募业务合规

二、管理人内部运营合规重点

第十二部分 ∣ 广东省私募机构自查工作指引

一、全国各地自查规定对比

二、广东省六大自查内容(结合“新八条底线”)

(一)宣传推介:宣传途径、宣传对象、宣传内容

(二)资金募集:募集对象、基金销售(自销及代销)、基金备案、结构化产品

(三)基金投资:投资标的、基金资产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时止损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公司内控制度设计、基金资产安全保障制度和纠纷解决、基金运作违规情形、基金运营成本合规、员工管理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与披露、基金产品信息更新与披露

(六)《适当性办法》自查:适当性管理制度、人员及设备、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信息核查与留存、基金风险评估与揭示、适当性自查、纠纷解决机制

三、广东省私募机构自查指引

(一)工作报告、工作底稿、私募机构及产品信息表填报

(二)自查底稿的留存

(三)如何正确写自查报告

四、私募机构自查常见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部分 ∣ 深圳市私募机构自查及迎检指引


第十四部分 ∣ 其他省市自查指引(视报名来源地)


第十五部分 ∣ 私募机构刑事风险剖析

一、常见刑事风险案例解析

二、风险防范


讲师介绍


站长∣PE早餐创始人

 

MBA,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英国国际会计师全权会员(AAIA)、中国《经济》杂志新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专门从事私募行业研究工作。


先后在山东烟草、三星生命、安邦保险、国家电网之英大金融、太和投资等集团公司从事财务与投资工作,从业财税、资本运作工作近20年,曾主持20余项股权投资,设立政府产业基金,企业并购等事项,在投融资管理、税收筹划、企业资本化运作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著作或编撰有:《私募合规宝典》、《投资者适当性操作指引》、《私募合规研究报告》、《私募机构主导的上市公司参与的政府产业基金》、《特色小镇与PPP》、《私募投资估值指引》、《私募参与债转股的路径》,将出版《私募机构内部控制实操指引》、《私募公司治理机制研究》、《私募税务与筹划》等。


吴波律师∣盈科律所 全球总部合伙人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私募投资法律事务部主任。

从事法律工作13年,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善于处理公司金融法律纠纷。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以及高级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师资格,熟悉金融及企业合资、并购、商务谈判、合同审核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丰富金融资产管理处置经验,擅长资本运营及非银行金融服务领域的大资管类业务。担任多家私募投资企业及基金法律顾问,担任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与武汉东湖高新区政府设立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方(基金金额100亿元)专项法律顾问,担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湖北长江小米产业基金(投资金额120亿元)专项法律顾问。


余伟权∣康达律所 合伙人

 

香港新创见评议会副主任,香港广州白云商会会董,广州从化财富基金小镇战略合作伙伴。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年,擅长私募基金、新三板、资产证券化、银行债权实现和债权催收等非诉业务。其组建的法融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涵括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上的法律问题,目前已为近百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登记备案,同时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提供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已接受了部分服务单位委托提供自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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