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17年11月10日颁布,2017年11月17日实施的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连出重招严格规范PPP项目库的管理。其中关键一招便是详细列明了三种不得入库情形,七种必须清退情形。
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二 、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三 、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普联研析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蒲永律师解读
该条规定首先就指明了商业化项目不适用PPP模式,主要是因为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将PPP模式适用范围泛化,从而滥用PPP模式,使PPP变身为谋利通道的问题。同样泛化问题也是史耀斌副部长在《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归纳的PPP“四个问题”之一:“四是适用范围‘泛化’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将房地产等纯商业化项目拿来包装成PPP,借助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PPP的‘绿色通道’,实现快速审批和融资,会绕过相关产业政策监管,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严厉批评指正PPP的泛化问题是规范地方政府将PPP作为套利手段的重要举措。也是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促进PPP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
“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该规定内容较为笼统,需要进一步定性定量的说明,也没有提出对运营状况实行审查,现实中存在实际运营、虚假运营的区分。因此该规定的意义不大,操作效果可能不太理想。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蒲永律师解读
严格履行国家相关审批、评估手续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项目合法性的保障。目前财金[2015]167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和财金[2015]2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为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参考依据。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蒲永律师解读
这条的提出是想通过贯彻落实按效付费机制避免政府对PPP项目承担兜底的风险,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而针对“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就是因为现实中,很多存量项目的可用性付费没有与绩效挂钩。一些政府付费类项目,通过“工程可用性付费”+少量“运营绩效付费”方式,提前就固化政府大部分支出责任,政府对项目成败承担了最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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