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招标投标法》修订|“PPP招标”“招标时间”等专题


来自:中建投工程     发表于:2018-03-20 21:29:01     浏览:276次

意见一:不得利用企业信用评价、类似工程业绩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意见二:允许前期咨询单位参加EPC投标。大型建筑企业因具备设计、施工一体化优势,通常在项目准备阶段就通过咨询参与前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这一限制使得大型建筑企业前期咨询单位不能参加后续EPC工程投标,不利于企业为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的一体化服务,不利于工程前期、后期延续性建设。

意见三:同一集团中,仅允许一家企业参与投标不合理。部分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限定同一集团中,成员企业只能有一家参与投标。该限制条件,使同一集团所属十几家施工能力强、具有一流竞争力的企业,只允许一家企业参与投标的做法,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意见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意见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标人与实际实施主体不一致,应当明确是否构成转让。《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标人与实际实施主体不一致,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中“转让”情形需要作出明确界定。

意见六:PPP项目允许“两招并一招”。所谓投资与施工一体化招标,是指政府在PPP项目采购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一次性选定社会资本作为PPP项目的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社会资本中标后不仅要负责项目投融资,还要以自身名义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建设工作。投资与施工一体化招标最常见的形式是“两招并一招”,即将选定社会投资人的程序与选定施工总承包人的招标程序合二为一。

建议在《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仅限于特许经营项目)社会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实施项目所需的工程、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及相关服务,可以由社会资本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不再另行招标。

意见七:缩短招标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网络、通信技术及物流的高速发展,投标商用于询价及搜集各种物价信息的速度较以往加快很多,所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也就缩短很多,所以建议根据项目规模及预算可以缩短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如缩短为:5天、10天、15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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