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进一步鼓励商会企业参与PPP项目


来自:楚雄州工商联     发表于:2018-03-24 15:28:57     浏览:252次

PPP模式自2014年开始推广,首先在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而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逐渐参与其中。数据显示,无论在成交规模占比还是成交项目个数占比方面,民营资本在PPP领域的市场份额自2015年底以来均呈现持续下降态势。2015年,民营资本在PPP领域的市场份额达到最高,中标项目个数占已落地项目总数的55.7%,中标总投资规模占已落地项目总投资规模的35.5%;至2017年7月,中标项目个数占比已下滑到47.6%,中标总投资规模占比下滑到24.7%。基于此,全国工商联在两会书面发言中分析了民营企业PPP项目参与率不高的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建议。

全国工商联认为,有四方面原因限制了民企参与率:


一是当前PPP项目合作与采购模式的限制、金融支持政策难以落实以及市场竞争加剧。


二是当前PPP项目强调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的整合和投资能力考察先行,整体资信能力偏弱的民企便输在了起跑线上。


三是目前对PPP项目的金融支持政策并未改善民企整体的融资条件,大量金融资源实际上被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所获得,民企尤其是非上市民企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条件下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


四是市场竞争加剧影响民企市场份额。民企以往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工业制造、第三产业领域,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经验较少、能力有所欠缺,与国企相比竞争力较弱。


对此,全国工商联认为,应着力在“提振信心、提升机会和改善融资环境”三个层面发力,以提高民企PPP参与率。


一是要提振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信心。首先要明确PPP模式是长期发展的政策预期,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公正的风险分配体系,对基于PPP项目共性特征的标准化合同条款和风险分配框架进行明确指引;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度和效率,地方政府层面PPP项目的跨部门合作要注重在执行阶段和信息披露上建立起流畅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PPP争议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二是要提升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机会。避免不合理打包实施和采购PPP项目的行为;杜绝PPP项目采购时的“隐性歧视”行为,对采购中硬性资格条件的设定形成明确指导区间,地方政府不得通过远超项目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来限制中小型合格供应商的参与机会;避免过度限制联合体内部的权利义务分配空间,鼓励民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严格限制对地方竞争性国企的“隐性补贴”。


三是要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参与PPP的融资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PPP领域信贷总量的支持,维持良好融资环境;鼓励民营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PPP项目,丰富权益性资本的来源,减轻中小型企业出资压力;建立外部增信机制,推动项目融资模式的运用,通过融资支持基金和引入保险机构等手段降低金融机构参与项目的风险,减轻民企因参与PPP项目而额外增加的增信责任,改善融资困局;加快PPP二级市场的培育。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肖太寿博士PPP模式全流程中的会计核算及案例分析系列研究成果(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