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名人崔志娟:研谈PPP之“整改清库“


来自:PPP名人     发表于:2018-03-28 17:46:54     浏览:239次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11月10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

        自文件下发后,一些省份就开始安排整改工作,聘请咨询机构、律师、会计师等方面人员进行项目审查和整改建议提出,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92号文中,对于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主要在五个方面:(1)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2)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3)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4)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5)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这五个方面涉及到PPP项目开展的可行性、实施范围、运作流程、操作规范和信息披露五个方面,可谓是PPP提质增效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自92号文出台后,项目集中审查便拉开序幕,期待即将到来的整改大限3月31号的到来。

        由于是集中清理整改,影响面还是比较大的,也接听过各种不同问题的咨询。在清理整改中,对于一些无法落地的僵尸项目、不宜采取PPP模式的项目等较好处理,有些会主动退库。但对于一些已经落地实施的PPP项目、甚至都要完工的PPP项目或许要整改就会困难重重,特别是涉及到关键环节操作瑕疵的情况,如有政府领导咨询:已经落地实施的医院PPP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找来了联合体,整改建议认为对于工程类项目应该采用招投标而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对此问题想听听我的建议。虽然没有看到具体项目内容,但根据现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的精神,“禁止公立医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机构,也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医院PPP项目更多的是社会资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基于此,医院PPP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无可厚非。问题是“对于项目采购方式的更改,当采购完成项目落地并实施后如何更改?”(这个问题欢迎在“底部留言位置大家讨论”或在“您言我语”菜单留言)。竞争性磋商招来的联合体方已经具备施工能力,整改建议提出让SPV公司重新进行招投标,若这样,联合体成员无法参与招标是否有违于联合体投标的初衷。

        92号文出台,体现了政府层面的PPP引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在全生命周期内实现契约的基础质量。除了政府层面负面清单的清理整改外,借助这次整改机遇,全面梳理PPP项目很有必要。2015年4月,曾为一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做一研究报告,从整个项目上看,政府方前期做了非常细致的工作,并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借助于咨询机构(主要是国内知名律所)力量,设计了非常好的交易模式(当然,是交易模式好,并非适合于我们当前政策背景)。但在落地实践中发现受到6大问题困扰(这里不得不夸赞当地政府的工作效率,为提供方案,我有时晚上只能休息一小时),提供整改意见时,不能够只说问题,因为没有充分依据的问题不能称之为问题,当然,提出问题阐明原因还要给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这是政府或社会资本方所真正需要的。这个项目的问题和建议给出了8条,解答了当时委托方的所有困惑,也让市领导的面部肌肉获得了松弛,当时提出的“社会资本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等问题也在17年的文件中有所体现。通过早期的经历建议,借助PPP项目整改将项目进行优化非常必要,PPP项目的财务属性相当明显,在投资为主而非融资为主的PPP变革中,事先进行项目优化处理后进行再谈判非常必要,而不是直接诉讼或裁决,老百姓的话:日子还是要过的。

        文章来源:财之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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