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名人毛林繁:关于《招标投标法》修订结局的猜想


来自:PPP名人     发表于:2018-05-18 07:41:46     浏览:216次

        十二年前,在“全国第二届组合学与图论学术交流大会”上,出于构建把握自然真实的数学系统,作者提出了“数学组合化猜想”,对数学发展不无指导意义,也受到国际学术界重视;五年前,作者对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走势作出了预测,这在去年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发展中得到证实,即只有那些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计与维护的科技公司才有真正活力。

        现如今,某部委正在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行业组织、专业机构也纷纷加入到《招标投标法》修订中,社会上也流传各种修订方案。对应的,另一部门也在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但实际上,一些基本问题远未讨论清楚:《招标投标法》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要修订呢?

一、为什么要修订《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这实际上是《招标投标法》修订一个最基本问题,到底是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还是法律执行层面问题?是《招标投标法》与中国文化、习俗不相容,还是中国人本身愿意以形式公正取代交易公证?为什么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它可以真正解决中国人的问题,还是只是形式公正?类似问题层出不穷。

        1.形式公正解决不了招标投标实质问题

        那种认为形式规范,包括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有效维护交易公证的想法是错的,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行贿等招标投标领域中的问题,绝不是通过形式规范可以彻底解决的。

        那种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专家所占比例2/3太高,需要调整比例的想法,实质上是限制专家成员的决定权,是在假设专家评标不客观、不公正下做出的。试想:如果最终让招标人在评标中具有决定权,那么,对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招标人,其专业知识能否驾驭供给市场评审,能实现采购择优? 能真正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吗?

        再比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普遍择优方法,也是《招标投标法》明确的两种则有方法之一,明确其“只适用于标准统一的项目”实质是认为它不符合中国国情,造成西安地铁电缆事件等质量问题,那么,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专家“拍脑袋”方法就科学吗?为什么一种采购择优制度到中国就走样,是法律制定问题还是执行层面问题?需要在《招标投标法》修订中予以认真研究。

        2.招标投标是一种经济行为还是游戏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有大量专业人士把招标投标(缔约)看成一种游戏而非经济行为,于是在媒体报道中,所谓的《招标投标法》修订,实质是在改变招标投标活动的形式及载体,没有真正意识到招标投标是一种经济行为。

        3.回归招标投标经济本质才是法律修改宗旨

        谁对招标采购结果承担责任?当然是招标人!既然是招标人承担采购结果责任,既然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方法,那么,追求竞争优化结果应当才是招标投标的唯一宗旨。

        诚然,《招标投标法》中有大量的程序、过程规定条款,真正涉及到采购经济结果的并不多,需要加强:一是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对采购结果责任承担,二是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关系,三是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行为准则及招标投标绩效考核,即落实招标人采购经济责任,引导其进行采购结果择优而不是走过场,才是法律修订应当采取的方向。

二、世贸组织GPA规则推动两法合一

        GPA即政府采购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GPA有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

        中国对外于2006年底宣布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的谈判。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于2014年12月22日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6份出价清单,本次出价清单首次列入大学、医院和国有企业等实体采购,即一旦中国加入GPA,大学、医院和国有企业等实体采购需要纳入政府采购。

        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海南博鳌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作主旨演讲《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提出,在扩大开放方面,中国将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按照第6份出价清单,向成员国放开政府采购市场(据传,中国将于2020年加GPA协定)。

        注意,中国一旦加入GPA,按中国第6份出价清单,大学、国企和医院采购均纳入政府采购协定。此时,以规范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为主的《招标投标法》将失去意义,因为国有资金采购已经有政府采购协定规范。而民营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大趋势是放开,即不再列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一点体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刚公布的第16号令。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所以,中国加入GPA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招标投标法》不再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其相关规则须并入《政府采购法》。注意,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的一些规则也不符合GPA规则,如对民族工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三、关于《招标投标法》修订结局的猜想

        《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于去年启动,但对修订内容业内也有争议。实际上,修订者想修订的内容,在原《招标投标法》中均有,只是理解问题。按照计划,今年下半年《招标投标法》修订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再次组织论证,论证后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论证、讨论与通过。故此,至少需要两年的修订时间。那么,按照上面中国加入GPA第6次报价清单和习近平主席在亚洲博鳌论坛上的承诺,《招标投标法》修订有以下三个结局(猜想):

        猜想1 国务院组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即《招标投标法》修订在国务院层面夭折。

        猜想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即《招标投标法》修订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层面夭折。

        猜想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招标投标法》修订案,但仅随着需要组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此时市场上还没有完全接受《招标投标法》修订案即面临《招标投标法》取消,即以修订案颁布为成果,以取消为告终。

        这有点招标师职业资格取消时的情境:如果维持招标采购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因其非行政许可,国务院后来断不会取消,即其水平评价制度还在。但其升格为国务院的行政许可后,仅开考一次国务院纠将其取消,想恢复水平评价制度已不可能,需要重新申报,这在国务院“放管服”大背景下已无可能。所以,对待《招标投标法》修订需要慎重,以免历史的悲剧再次上演。

         [特别声明]  猜想仅是《招标投标法》修订走势的一种客观预测,并非针对任何部门、机构或组织,或者法律修订应当采取的程序工作。

        文章来源:招标投标与采购及PPP治理

PPP名人介绍

毛林繁

工学博士、数学博士后,国际数学组合研究院院长,中国采购协会(香港)首席顾问,曾任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全国招标师考试教材指导委员会委员,《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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