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BOT模式下的财税处理


来自:忠信義财税服务     发表于:2018-05-18 09:16:50     浏览:267次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即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01

ppp:---BOT模式 简介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将一些拟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项目通过招商转让给某一财团或公司,组织项目经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并在双方协定的一定时期内,由项目经营公司通过经营,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并盈利,协议期满项目产权归政府所有。

BOT主要有三种实施方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造一拥有一经营。投资者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目,但是不将此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而是继续经营。

3.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02


ppp:---BOT模式 会计处理



BT项目会计核算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4、《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5、《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各个期间会计处理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③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03


ppp:---BOT模式 税务处理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明确: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河南省口径(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七》

(二)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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