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地方定价二轮修订完成|多个PPP适用行业领域定价放开,经营者制定价格


来自:商祺资质见闻     发表于:2018-07-26 10:27:43     浏览:234次

根据《价格法》,地方定价目录是地方政府依法行使定价权力,履行定价职责的依据。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对现行地方定价目录进行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对2015年修订的现行地方定价目录进行评估和修订。截至2018年6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完成对全国29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西藏、新疆除外)的定价目录第二轮修订的审定批复工作。

“放开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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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轮修订,地方政府定价项目在2015年缩减55%、平均保留45项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到平均32项左右,缩减幅度达30%,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已基本放开。保留的定价项目主要集中在供排水、供热(南方地区基本没有该项)、燃气、电力、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重要专业服务等领域。

“下放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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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将直接面向基层、区域性特征明显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权授权市县管理,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的定价管理权限。大部分省份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和燃油附加费标准、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运价率、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部分医疗、殡葬、养老服务价格,部分景区门票价格,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等的定价权限下放给市或市县人民政府。

“规范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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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范定价项目类别名称,并对个别省份的具体定价项目分类予以统一规范。为理顺定价项目的属性,统一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供排水”类别下,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调整到“文化旅游”类别下。

二是对定价项目名称予以统一规范。主要针对 “重要专业服务”类别进行规范除了对重要专业服务类别下的定价项目进行了大幅压缩外,并统一定价项目的表述和统计口径,实现分类清晰、项目整齐、减少项目总数差距的目的。

三是对纳入定价目录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统一规范。修订前,个别省份考虑到部分项目已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未将公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政府还贷公路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定价目录。但这些定价项目本质是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为体现定价目录的完整性和定价项目清单化,此轮定价目录修订对这些项目予以了规范,统一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同时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平衡定价目录的稳定性和动态调整,对部分正在推进改革的项目,调整到目录的“脚注”中予以说明,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尾气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PPP模式的推进,是公共物品民营化供给的过程。PPP项目的定价不是绝对的价格,定价机制受定价模型、调价机制、政府激励监管机制的影响但PPP项目无论是定价还是调价,若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围,都将受到国家和地区定价要求的限制。按照《价格法》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经营者制定价格,即市场调节价;二是政府制定价格,包括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本次全国各地定价目录修订,政府定价项目再次缩减,即市场调节价范围再次扩大。各地《定价目录》(2018版)基本明确在此次修订后,对于放开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将强化监管;规定定价权限下放或移交的,各部门应按照《定价目录》规定行使定价权,不得越权定价、超范围定价;物价局将加强跟踪监测和价格行为机制,履行价格调控监管和服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PPP项目收益受定价和使用量的影响,定价进一步放开后,市场将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对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力自主调整定价,在投标等环节中提升竞争力,增加经营灵活性,增强风险应对能力,提高利润水平,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恶性竞争。

此外,尽管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定价,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借此获取超额利润,一方面政府的监督管理不会松懈,将会对市场定价进行跟踪监管;另一方面,PPP项目的超额分配机制等也会对企业的收益产生约束。

PPPwiki对已公布最新定价目录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截至本文发出时,暂未检索到重庆、内蒙古、云南省发布的最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对比2018年与2015年定价目录,摘录其中可能对PPP模式适用行业领域产生明显影响的定价开放、新增定价的条目,涉及的主要行业领域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养老、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城镇综合开发等。

在PPP项目付费部分定价设计中涉及相应条目时,将更需要也更有助于市场发挥能动性。具体如下:

说明:

1)考虑PPP模式适用的行业领域,仅罗列放开定价或定价调整中可能对PPP项目定价设计产生较明显相关性的定价变化情况;

2)关于定价权限在区域内从省级下放到市、县层面,或定价权利发生部门间转移的情况,本文未具体罗列,因为其仍然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范畴;

3)放开定价的项目中可能包含取消定价的项目,均属于未列入定价目录的服务或商品价格,可实施市场调节价;

4)多数地区的定价目录说明中明确:成品油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下述统计不做逐一说明;

5)本文由PPPwiki手工摘录,如有疏漏请谅解,并欢迎补充。


《北京市定价目录》
(京发改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放开定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转供水价格

《上海市定价目录》
(沪发改规范[2018]6号)

施行日期:2018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

放开定价: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非机动车停放收费、公交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定价范围缩小:市级定价的“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及供应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调整为“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及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将“本市范围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上开行的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调整为“本市范围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上开行的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 将“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调整为“民办非营利中小学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

《天津市定价目录》
(津发改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放开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

《广东省定价目录》
(粤府办〔2018〕11号)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放开定价: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省内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伙食费;普通标准骨灰盒销售价格;重要专业服务调减,22项减为3项(仅保留司法服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及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开放联网结算服务收费及粤通卡、岭南通卡销售价格、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项目等)

Ps: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在有效期内若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应立即取消收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政府制定,2020年后如国家无新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定价目录》
(苏价规[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8年2月1日

放开定价:营利性民办教育、普通废弃物处置、再生水价格

ps:《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浙江省定价目录》
(浙价法[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放开定价:污泥处理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四川省定价目录》
(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

放开定价: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价格、与高铁并线(起讫点均在高铁沿线)的班车客运价格;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数字认证服务收费

明确定价:将“城市居民用自来水”明确为“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福建省定价目录》
(闽政[2017]56号)

施行日期:2018年2月1日

放开定价:西气东输气源价格、再生水价格、民办本科高校(中职、高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城市市政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收费、电力通信技术收费

新增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贵州省定价目录》
(黔府办发[2018]23号)

施行日期:印发之日(2018年7月2日文件印发)

放开定价:省内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再生水价格

《河北省定价目录》
(冀价政调[2018]42号)

施行日期: 2018年5月1日

放开定价:压缩气母站价格、居民用压缩气和车用气销售价格;排污权的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河南省定价目录》

施行日期: 2018年8月1日

放开定价:地方铁路、城际铁路及竞争充分的干线公路客运运价;专用铁路运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高速公路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

《湖南省定价目录》
(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

施行日期: 2018年2月1日

放开定价: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

新增定价: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

《湖北省定价目录》

放开定价: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山东省定价目录》
(鲁价综发[2018]54号)

施行日期: 2018年6月1日

放开定价: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新增定价: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

《山西省定价目录》
(晋发改法规发〔2018〕64号)

施行日期: 2018年3月1日

放开定价: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试点初期排污权交易价格;重要专项服务调减,12项减为3项(仅保留垄断性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司法服务收费,放开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等)

《陕西省定价目录》
(陕价综发[2018]24号)

施行日期: 2018年4月10日

放开定价:基本为重要专项服务调减,8项减为2项(仅保留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司法服务收费)

新增定价: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综[2018]25号)

放开定价: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住宅自来水管道工程配套建设和维护收费标准;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新增定价: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规〔2017〕166号)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放开定价:公共管网供应的再生水、地热水销售价格;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公办教育(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全省性垄断及强制培训收费标准;辖区内殡葬延伸服务、公益性公墓价格、公墓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新增定价:供热销售价格基础上补充供热出厂价格;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吉林省定价目录》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放开定价: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标准

Ps: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授权城市人民政府按现行办法管理。具备协商条件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辽宁省定价目录》

2018年7月17日(本文的统计日期当日)发布

放开定价: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新增定价:供暖价格基础上补充热力出厂价格

《甘肃省定价目录》
(甘发改规范〔2018〕1号 )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放开定价: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的普通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标准;5A级景区(敦煌莫高窟除外)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新增定价:殡仪服务费拆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收费,新增公墓墓位费、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3A级及以下景区文物点门票价格

《安徽省定价目录》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放开定价: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收费标准,房产测绘收费标准,具备竞争条件的公路客运票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以下(不合3A级)景区门票及景物内垄断性交通运输价格,普通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等定价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依法开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标准,矿业权交易、建筑工程、排污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等定价项目;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和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

《江西省定价目录》

施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放开定价:传统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服务收费以外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非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

《海南省定价目录》
(琼价综合〔2018〕77号)

开放定价: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

《青海省定价目录》
(青政办〔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开放定价: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销售价格

《宁夏自治区定价目录》
(宁政规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2021年5月1日

开放定价:车用气销售价格,重要专业服务类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收费标准中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教育类高校高中合作办学收费,教育类民办营利性普通高中收费,养老服务类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

新增定价:供热类定价补充为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殡仪服务定价范围细化为火化、接尸、停尸、骨灰寄存、悼念厅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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