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PPP问题咨询反馈(一)


来自:华景项目咨询     发表于:2018-08-25 10:12:18     浏览:273次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但是,财政部文件《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请问,在采用竞争性磋商时,发布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日还是3个工作日发布?

答:《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颁布实施时间晚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相关工作要求请以135号文规定为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时,发布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发布。

问题二

1、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请问:3个工作日是不是指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的时间?


2、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请问: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应该发几个工作日?

答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准备响应文件。

答2: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问题三

一个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政府已经招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那么该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参加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么?是否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留言所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陈婉玲、汤玉枢:PPP模式推广与运用中的政府责任【重要资讯】湖南专员办:隐性债务是本糊涂账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