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PPP与地方债务”会议上,与会专家认为,PPP项目中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不属于隐性债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PPP研究中心主任孟春在发言时表示,PPP支出责任不同于政府债务和负债,规范的PPP项目不涉及隐性债务。
孟春认为,根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转向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地方政府债务及负债的范围认定,PPP支出责任不属于上述政策文件明确的范畴,因此不同于政府债务或负债。同时,规范的PPP项目不涉及隐性债务。隐性债务一般认为是未纳入预算管理,最终需要政府承担的债务,而规范的PPP合同中财政支出责任与预算管理衔接,不涉及“隐性”。此外,《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坚决制止伪PPP积累隐性债务风险。
孟春说,目前可能引发隐性债务风险的伪PPP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大幅突破10%财政承受能力红线;二是政府对社会资本约定固定回报、回购安排以及不包含实质性运营内容的项目。
对于近年来不断上涨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北京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林双林建议设一条债务警戒线,即地方债地方还,减少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依赖。地方政府举债超过这条警戒线的话,就得少借一点;如果举债规模在这个警戒线以下,地方政府还有借债的余地。
北京大学PPP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怡表示,除隐性债务问题外,政府应从五个维度来判断地方政府的市场能力,即经济发展情况、PPP现在的状况、财政收支、政务债务以及公共服务。
在地方政府有能力引入PPP模式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做好PPP项目?孟春认为,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要不忘初心、规范管理和创新发展。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即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建章立制;抓好制度执行,严格追究责任;抓紧标准研究,形成管理闭环;提高监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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