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财政部PPP问题咨询反馈(十)


来自:砖济咨询     发表于:2018-08-28 13:11:35     浏览:317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和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均提到评审专家,请问:

1、第六条 中“评审专家”是否为第十四条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

2、若第六条 中“评审专家”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是否需要按照第十四条的要求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3、若第六条 中“评审专家”未按第十四条的要求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答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与第十四条中“评审专家”含义相同


答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答3: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形的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专家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有关规定。


问题二

我司是专注与公安系统平安城市、智能交通项目投资、运营、服务的公司。为支持地方公安系统的工作,近十年,由我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政府的相应项目,并投资建设平安城市、智能交通系统,产权归我方所有。我公司还负责后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公安、交通图像运用上线率不低于95%。本技术服务由公安按年从政府财政预算中支付我公司费用。多年以来,均是按五年的不变单价购买服务。但最近遇到个别区县提出,贵部财库【2014】37号规定只能购买三年。因本行业的投资技术服务,成本回收期都在三年以上,如要按三年进行,只有加大购买单价,增加财政的支出,也会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为此,特向贵部咨询我司所从事的技术服务是否在财库【2014】37号文的限制范围内。有无调整的政策面。我司在省市两级都无法得到明确的咨询结果,故向贵部求助。


答: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对相关采购程序作进一步完善,使采购操作程序和相关制度规定更好的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允许采购人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据此,留言所述政府采购项目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的采购合同合同期满,你单位可依法参与后续项目的采购活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继续为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分摊建设成本


问题三

根据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第三十二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之规定:

1、采购人代表能否获取评审劳务费?

2、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由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3、在省市都未出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按本办法施行?


答1:采购人代表属于“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答2: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答3: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制定实施办法的,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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