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PPP项目立项审批新规!


来自:PPP项目争端解决     发表于:2018-08-30 21:54:28     浏览:297次

2018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该通知生成于2017年12月29日。

国家发改委与水利部于2017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发改农经〔2017〕2119号)规定,“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新建水利 PPP 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发 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发改农经〔2017〕2296号文件,是对水利项目审批手续进行明确

主要内容如下:


一、省发改部门审批

1?从项目状况角度

列入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国家发改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2?从项目投资角度

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中央审批

1?国家发改委审批

(1)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

(2)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

(3)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

2?国务院审批

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


三、省发改部门不得层层下放。


四、省级发改部门不得审批建设的负面清单

1?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的项目;

2?建设条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

3?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



附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

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2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报国务院同意,对政府出资的地方水利项目,在2015年精简项目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再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商水利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

  (一)列入国务院或我委批准的水利发展建设规划,库容小于10亿立方米、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大型水库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下放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二、同步加强监管与服务

  (一)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方案、年度工作指导意见等的编制工作,加快健全完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约束力,为项目审查审批提供依据,促进项目科学有序建设。

  (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充分发挥有关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优势和作用,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通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事后惩戒、责任追究等方式,强化项目审批和实施事中事后协同监管。

  (三)对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事项,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服务,引导各地严格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落实真实性审核,合理把握项目审批建设规模、节奏和时序,严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职能部门将统筹推进改革,加强横向衔接,合理确定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层级。

  三、落实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落实投资的要求,完善制度办法,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行业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切实接住管好,不得再层层下放。要坚持安全第一,从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的高度,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严守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水利基础设施造福人民,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和水利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二)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建设。

  (三)对下放后由地方审批、符合中央投资补助政策的部分项目,我委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要求,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现有投资补助标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必要时将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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