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众多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城市水系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公私合作的相关问题。仇保兴、吴丹洁等在总结国内外海绵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海绵城市建设在技术、资金等方面存在的困境,并对借力社会资本完善我国海绵城市各环节建设的前景作出了展望;周阳分析了我国城市水务业引入 PPP 模式后一系列政府规制问题并给出相关对策建议,对与其密切相关的海绵城市领域规制设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叶晓甦、吴健和高壮分别从城市供水及水污染防治具体角度出发,探讨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本文将在立足于海绵城市建设特点及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引入PPP模式后政府与社会资本应重点协调的关系,对于提高海绵城市建设效率,保障其发展运行的可持续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PPP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中国从 20 世纪90年代开始就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尝试运用 PPP 模式,用于解决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增长和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尽管这种模式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暴露了不少问题,但其也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从优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目标考虑,PPP 模式将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大有可为。海绵城市相比于一般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更为复杂,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很难满足其建设要求,借助社会的力量,发挥市场的优势,有利于解决当前海绵城市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PPP 模式与海绵城市建设有着诸多的契合点,其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图 1)。
1.1 海绵城市建设的特点和要求
1.1.1 多属性目标
海绵城市建设不仅限于对城市中某一水域的周边生态环境简单修复或对某一片区地下管网设施的改造升级,其兼具强外部性与目标多属性的特征。宏观层面上,海绵城市强调对于整个城市生态气候的改造,从源头到末端进行层层治理,做到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同步改善,最终目标是达到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实现人、自然、社会三者的和谐;中观层面上,即在低影响开发理念的引领下,通过生物或工程措施做到“渗、蓄、滞、净、用、排”,实现城市自然水循环;微观层面上,涉及河道改造、流域整治、中水回用、景观升级等方面新的建设目标需求。多属性的目标无疑突出了海绵城市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因此海绵城市建设必须以良好的城市规划为基础作出分层设计,又要注重内部各模块的衔接与协调,避免建设陷入碎片化的境地。
1.1.2 多主体参与
目标的多属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目标分别指向政府不同的部门,从而构成了多元参与者的复杂网络关系。从涉及部门与领域来看,考虑到政府职能和责任,海绵城市需要水利、市政、园林等众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其建设与管理需要跨部门的合作而不是某个部门的单一行为,是多环节紧密咬合的链条,这亟须各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合力共治,实现更彻底的资源共享,告别“条块分割”机制的掣肘。此外,企业、公众等社会主体的重要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如何将各管理主体、各相关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系起来,做到统筹协调,并合理处理好各方目标、利益、风险等问题将成为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与落实的关键点。
1.1.3 多角度支持
海绵城市虽不是新兴事物,其相关理念与实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逐渐铺开,并积累了一定的建设经验。就国内而言,从 2012 年“海绵城市”概念首次提出至近年来开展试点,各项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需要各角度的支持以助力海绵城市建设。一是庞大的资金支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海绵城市建设投资约为每平方公里1 亿~1.5 亿元,中央财政补助仅仅是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起点与催化剂,更多的还需要利用多种渠道资金完成。二是海绵城市的特性要求社会与市场的广泛参与,在当前理论与实践还相对不成熟的情况下,需要完善政府规制以提供基础性的保障。此外,技术支持、配套法规措施等也需同步跟进。
1.2 PPP 模式驱动海绵城市建设的多维共力
1.2.1 智力支持
与海绵城市建设相比,PPP 本身就涉及多个部门和复杂的社会资本参与,并通过正式协议约束建立起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与海绵城市在参与主体、涉及领域、实行周期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伙伴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PPP 模式的突出特点,各参与主体虽然在终极目标上可能存在差异,但通过合理的合同设计,能够将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使各方实现目标的途径变的一致,即最终都是通过项目的实施实现各自利益。再通过设立相应机制,各方根据自身优势承担不同的风险,且将风险与收益挂钩,保障项目建设与运营的稳定性。此外,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复合型的人才和多学科合作的团队作为技术支撑。公共部门在技术应用、人才培养、专业化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劣势,通过引用PPP 机制可以吸引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有能力、有经验的国内外企业参与到项目建设中来。一方面政府可以从自己不擅长的职能中退出,把重心放在行政协调、政策支持、质量和安全监督上来,从而改进公共服务质量[6] ;另一方面能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1.2.2 资金供给
如果把管理体系与技术保障比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架构”与“引擎”,那么资金保障则是项目能够持续运行的“燃料”,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项目将无法运转。巨大的资金需求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特点之一,资金缺口难以填补也是制约海绵城市项目落地的主要瓶颈。同时也应看到海绵城市建设存在着巨大的投资空间,PPP 模式作为一种以“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通过撬动社会资金,将成为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的重要渠道。过往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是一种债券融资,PPP 模式则将原本基于政府信用的债券模式,调整为基于项目收益的收益权模式,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这在大大提高融资成功率的同时能节省政府的支出,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社会企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出资,吸引有关地方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形成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项目专项资金。
1.2.3 机制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PPP 模式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不仅能够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在制度安排上和机制保障上也有助于实现海绵建设的可持续和长效运行。其机制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合约特性来看,PPP 模式强调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捆绑性,它改变了传统型合约下将项目建设与运营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而是将其交于PPP 联合体统一负责。通过 PPP合约下多任务统一授权,能够使责任整合的特性与项目本身外部性相统一,实现各阶段总体效率的最大化。同时,责任整合的情况下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第二,从规制设计来看,合理的规制是保障项目运行及提升效率的关键。针对海绵城市此类外部性较强的项目,借助收益率规制可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取得正当收益,通过价格上限规制能够产生激励效益同时避免收益过高而使公众利益受损。PPP 项目监管机制也更具优势,更适宜复杂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PPP 更注重于质量监管且通常在事前通过合约制定适当的质量标准,这种监管是全面的、持续的,改变传统碎片化分散管理,覆盖从准入到运营各个环节。此外,由于PPP 强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在此基础上建立由多方参与且具有独立性的规制机构,有利于合作双方协调事后冲突,并能够与合约形成互补,提升海绵城市项目实施效率。
2 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需重点协调的关系
海绵城市 PPP 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的 PPP 项目合同是整个 PPP 合作体系的核心,也是其他相关合同产生的基础。同时,政府与社会资本对项目具有实际控制权,两者各自的决策活动及相互协作关系直接影响项目的成功率,相比其他参与主体,其地位与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为保障海绵城市 PPP 项目的顺利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当妥善处理好双方在以下方面的矛盾关系(图 2)。
2.1 道德风险与信息掌控
海绵城市所涉及的主体复杂程度高,相关主体对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全相同,在交易与合作的过程中某些参与方相对于其他参与方拥有更多的信息,由此将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公私双方合同签订前后容易引发“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PPP 项目操作流程按照财政部的划分主要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涉及包括政府各主管部门、项目投资方、建设运营方、使用者等在内至少两个或以上主体。信息不对称下,各相关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合同签订的成功率以及建设运营的效率将会大打折扣。如在项目准备和招投标阶段,政府掌握大量公共项目信息资料,对项目意图明确,私人部门信息掌控方面相对处于劣势。海绵城市相对于其他基础设施而言,可经营性比较差,部分项目回报有限,地方政府可能存在夸大项目的回报率并隐瞒相关不利信息吸引社会资本的介入,造成社会资本的损失。在项目融资与建设阶段,政府同样占据信息优势,则可能会产生拖欠支付、单方调整协议等违约现象,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而在运营与移交阶段,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政府在信息掌控方面处于劣势,社会资本方可能谎报项目盈利水平并在政府对相关项目的验收标准不了解的情况下,将有问题的项目直接移交于政府。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各参与主体基于各自的信息优势,为实现自身利益产生了项目合作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导致 PPP 项目合作失败风险扩大化。
2.2 平等原则与不等地位
当前政府职能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在 PPP 模式中,尽管名义上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方在平等的原则下开展合作关系,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表现的更为强势,特别是部分政府官员过于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而忽视企业盈利的重要性,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市场规律,这对于海绵城市这类公益性强、外部效应明显的项目来说将更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双方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也加剧了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过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和收费标准,过长的特许经营期,以及其他不切实际的承诺使社会资本承担更多风险,利用其强势地位不履行或打折履行合同义务,直接损害社会资本方的利益。
此外,公众作为与项目有直接利益相关的主体,其地位以及利益诉求往往被忽视,在 PPP 项目的签订、建设、运营等各个阶段中经常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如果单纯的追求政绩与自身的利益,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定不合理的服务价格,公众则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利益将会受损。地方政府、社会资本与公众三方不对等的地位与天然的诉求矛盾,是制约PPP 模式推广应用的一大障碍。
2.3 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中围绕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明确了推进时间表,要求到 2020年,城市建成区 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 年,城市建成区 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结合国外类似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经验,这项庞大的工程从完全建成并发挥其经济及社会效益至少需要15~20 年。从经济学角度上分析,短期与长期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不仅体现在时间的长短上,还体现在对要素的分配与使用上。某些不变的因素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发生变化,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未知因素的风险。这就需要项目各参与方从更长远的角度出发,追求更高层次的长期合作。
运用 PPP 模式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必须要处理好项目目标的长期性与利益追求的短期性之间的矛盾。一是较长合同期限与较短政府任期之间的矛盾。政府换届后可能产生的政策变动风险,影响公私双方合作的延续性。同时若各届政府处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选择违约或降低承诺标准,并相互推诿责任,则容易引发再谈判或导致合作终止。二是长期的投资回报与短期的收益追求之间的矛盾。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量大、涉及面广、耗时久,且部分项目公益性显著、经营性差、经济收益有限,这就意味着其具有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性。若企业只着眼于短期收益,则难以保证自身的持续经营;若政府着眼于短期政绩,则难以实现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三是长期合作关系意识与短期委托建设思维之间的矛盾。传统模式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是单纯的委托方与受托方、管理方与被管理方的关系,政府部门将项目进行外包,私人往往只参与项目的中后期工作,委托任务完成同时也意味着双方责任关系的结束。PPP 模式下私人部门会更早介入项目并可能参与项目的全过程,双方在包容互信、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深入的合作。是否能突破传统模式下单一的、单向的委托式关系思维限制,并向PPP 模式下多维的、互动的合作式关系转变关系着公私双方合作关系能否维持与发展。
2.4 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
由于海绵城市建设周期长,合同结构更为复杂,且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协调困难,无疑会产生更大的风险。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以往在政府主导体制下由公共部门独立承担责任的状况,但风险的增加也使社会资本方望而却步,不敢积极主动的参与海绵城市的建设中。因此科学合理的进行风险分配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实现各自利益的基础条件,也是解决海绵城市持续建设问题的关键点。
PPP 项目面临的风险种类繁多,亓霞等从在中国实施的 16 个 PPP 项目失败案例中总结归纳出13 种风险因素,包括法律变更风险、政府信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市场收益不足风险等。并且指出各种风险之间存在关联性,部分风险能够引起其他一系列风险的产生,例如市场需求变化、决策失误、政治反对等都可能造成政府违约,产生政府信用风险,致使公私双方合作出现问题。同时如何将不同类型的风险在各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也尚未得到统一的规定。原则上说,特定的风险应当分配给最能够影响风险结果的那方以使得该风险对项目的危害最小化,然而在实际分配过程仍面临各种阻碍[11] 。公私双方在利益独享和风险规避的心理下,很难考虑到对方以及整体的利益,将原本以合作共赢为目标的 PPP 模式变为一种零和博弈。
2.5 多元主体与多头监管
我国目前对于 PPP 项目的监管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个 PPP 项目往往由多个部门分领域分阶段进行监管。例如立项审批一般由发改委负责,招投标与建设过程由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此外安全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也参与PPP 项目的监管活动。存在多重监管、监管权分散、监管不到位的局面。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具有系统性、复杂性、跨部门、跨领域,往往是众多碎片化项目的集合,更是对项目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 PPP 模式监管机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监管的专业性不强,我国法律也没有对各个部门监管的资格、范围、标准有清晰的界定。二是政府监管权分散,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协调,造成行政成本增加,监管效率低下。三是政府自身角色不明确,同时作为PPP 项目的决策者、参与者与监督者,自身定位不清晰,往往由于角色混乱导致职能偏离。四是社会监督的参与度不高,缺乏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利益诉求缺乏沟通和响应渠道。
3 中国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现状分析
3.1 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总体情况
PPP 模式在海绵城市建设领域应用的可行性毋庸置疑,但不是所有的海绵城市项目都适合采用该模式,例如对于海绵城市建设中有关流域整治、绿地湿地修复等方面由于其产出要求、收益来源、绩效指标不是十分明确,应用PPP 模式存在一定的难度,或可以通过适当组合打包为 PPP 项目。从财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 项目库所公布的 80 余个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示范项目可以看出,约九成以上项目属于市政工程及生态建设领域,其中以水环境整治、生态治理、道路与管网改造等综合性工程居多。从回报机制来看,海绵城市PPP 项目主要存在三种付费方式: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由于海绵城市大部分项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试点项目多以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为主。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的日渐成熟,在海绵城市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将更加前景可期。
3.2 海绵城市建设中的主要 PPP 模式
从目前已经进行的海绵城市试点项目来看,海绵城市建设主要采用三种模式。一是城投模式,由城投公司负责整体工程的推进;二是传统的各部门分段实施的模式,即将整个工程按进度按领域进行切割,分别交于不同的部门主导实施;三是采用 PPP 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项目包子项目众多,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常被拆分为多个不同模式下的单体项目,其具体模式多以BOT、TOT 及DBFO 为主。且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采用 PPP 模式,但相比城投模式与传统建设模式而言,PPP 模式在融资、管理、兼顾质量与效率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更受青睐(图 3)。
3.3 国内海绵城市建设 PPP 模式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3.1 法律法规与契约精神缺失
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推进 PPP 模式在海绵城市领域运用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缺乏国家层级的针对 PPP 的专门立法,涉及 PPP 项目运营的法规政策权威性不足,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依据不同,导致规范标准不明确,令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在推进PPP 项目时可能会无所适从,难以抉择。同时,参与主体契约精神的缺失,社会信用基础的薄弱也阻碍了公私双方平等合作。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往往出现政府以换届、财政困难为由拒绝履约或私人部门以低价中标获得参与资格,后期提价并以拖延工期和退出合作相威胁的现象。这不仅是制约海绵城市建设PPP 应用的障碍,也是造成其他领域公私合作破裂的主要原因。
3.3.2 “条块分割”与部门利益冲突
“条块分割”现象是制约海绵城市建设以及 PPP 模式应用的另一主要障碍。两者结合所形成的双重复杂性对于政府部门纵向上与横向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纵向上地方政府可能会基于项目特殊性以及地区性利益选择性执行相关政策,例如在中央对于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有限的情况下鼓励地方引入PPP 模式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地方政府或会从节省成本的角度出发选择以降低标准及准入条件吸引社会资本,易导致项目流产。横向上项目建设更需要系统性的规划与协调以支撑,各职能部门往往只着眼于自身目标,难以以“多规合一”的形式,整合多部门力量进行系统治理,“孤岛现象”在项目实际推进过程中时常发生。
3.3.3 管理缺位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体系是 PPP 成功运作的组织支撑。我国缺乏统筹政策制定与项目管理的中央PPP 机构、负责具体项目论证与监督的地方性 PPP 机构以及跨层级、跨领域、跨部门的 PPP协调机构。较为混乱的组织结构、不够明晰的职能定位加之复杂的海绵城市工程建设,无疑是一项巨大的挑战。此外,我国缺乏类似英国的准入竞争对话标准,很多具体流程未做到真正的公开透明,不同项目阶段的监管能力有待提升。
3.3.4 重建设、轻管理;重投入,轻运营
一方面部分政府与私人部门对海绵城市以及 PPP 模式的认识不足,随意选取几个试点区并草草上马 PPP 模式,只会造成项目中看不中用。后续的管理维护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可持续性,缺少专业的管理与维护将会影响设施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海绵城市资金的投入不仅局限于项目建设之初,由于项目运作的可经营性较差以及私人部门预期收益不乐观导致其积极性不足,后期更需要持续的资金与政策投入支撑项目的运营管理。重投入、建设,轻管理、运营,只会使PPP 沦为拉长版 BT(建造—移交)模式,失去其实际效用与意义。
4 海绵城市建设中 PPP 模式推广与运用的对策建议
4.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PPP 概念下的新型公私合作模式需要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现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在牵头推进PPP 专门立法。在这一过程中,一是理顺 PPP 专门法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适度突破已有的法律及政策障碍,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融资渠道、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确保PPP 各相关主体对 PPP 政策与法律法规理解的一致性,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沟通,缓解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
建立健全 PPP 相关体制机制有利于提高 PPP模式的运用效率,为项目的可持续性提供保障。一方面要建立公平有效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协调机制,在公平公正的协商谈判的基础上,设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收益分配结构。可根据各方获利多少的原则考虑相应承担的风险,使风险、收益与各主体自身的能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准入机制并建立灵活便捷的退出机制。政府要做好项目可行性评估以及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工作,遴选优质项目与优质企业采用PPP 模式。对不愿意继续参与 PPP项目、管理运营效率低下、没有履行合同意愿或能力的社会资本提供法制化、市场化的便利退出渠道。
4.2 培育契约精神,增进主体间相互信任
PPP 模式更广泛的应用与发展除了要以较高水平的法治化为前提外,还应以诚信的商业文化与契约精神为铺垫。政府部门、私人部门和公众之间存在着多重契约关系,各参与主体应明确自身在项目中的地位,政府应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与非政府主体签订协议,共同协作。
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在及时总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细化合同条款,逐步形成一批科学合理、全面规范、切实可行的合同文本 [17] 。加强对各参与方的法律与合同管理培训,使各方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契约观念。二是规范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违约行为的判定依据,并制定不同程度的违约惩罚标准,提高政府违约的成本,同时应将政府违约纳入年度工作情况考核,将政府契约精神作为考核政府部门绩效的指标之一。三是将PPP 项目的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公众对政府履约行为的监督,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引导全社会培育契约精神。
4.3 规范监管机制,保障项目的可持续性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系统性复杂性要求监管主体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控,引入并建立 PPP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有利于保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因此从监管主体及监管领域的角度出发,必须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议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机构、第三方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机构,承担整个项目的各项监管工作,同时通过政策法规约束,强化其独立性。
建立规范系统的监督管理体制,必须加强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督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绩效控制。一是做好立项监管,在全方位的发展规划以及我国现行可行性研究制度的基础上考察项目的必要性,规范 PPP 的各项要求,避免借 PPP 之名,行变相融资之实。二是政府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可通过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合作,为PPP 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寻求智力支持,同时通过构建 PPP 数据库与信息平台,采用公开透明的竞争性招投标方式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提高合作的成功率。三是要建立中期的绩效评估机制,完善绩效评价方法,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对项目运作、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作为项目调整纠偏的依据,保障项目质量与可持续性。
4.4 优化PPP模式,探索多元化的模式创新
地方政府可以在综合考虑财务承受能力与 PPP 项目规模上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环境状况以及项目具体特点,尝试各种形式的PPP 模式创新与模式组合,以求更好的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满足项目建设的不同需求,提高PPP 模式运营效率。
一是创新 PPP 投融资模式,在构建新型融资平台与成立PPP 投资引导基金的基础上,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将 PPP 项目设计成互联网金融中的 P2G 产品,在有效吸收民间资金进入的同时是民众分享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所带来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20] 。二是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解决中小民营企业有意愿却无能力参与合作的问题。鼓励一些民营企业以“抱团”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整合相互优势,提高整体的建设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三是完善PPP 项目合作机制。项目合同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指南要求,合理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项目的收益回报机制、绩效要求、应急与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四是完善PPP 项目的退出机制,创新开拓退出渠道,如公开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在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合作企业面临的风险,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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