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测试丨盐城水环境综合治理PPP项目估算总投资61亿


来自:PPP拾穗者     发表于:2018-09-05 07:54:30     浏览:326次

江苏:11个涉水类PPP项目正在采购 总投资近百亿



2.1.1项目名称


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


2.1.2项目实施机构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1.3本项目运作方式和项目运作流程


本项目采用DBOT+O&M的PPP项目运作方式。项目公司将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责任,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的运营维护责任,以及在合作期满后的移交责任。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由中标社会资本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社会资本方负责的设计必须通过政府方或政府方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且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2.1.4项目合作期


项目合作期为2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为17年。本项目各子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及实施机构的安排,分期实施,分期进入运营期,但总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总合作期不超过20年。


2.2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2.2.1项目区位


项目位于盐城市区核心区(第III防洪区)。第III防洪区面积共108.73平方公里,东至通榆河,北至新越河、新洋港,西至大马沟,南至小新河、三墩港,工作范围共包括118条河道(含黑臭水体)



2.2.2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本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水生态工程、水景观工程及智慧水务工程。社会资本中标后,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建设进度以项目实施机构的安排和需求为准,项目实施机构在不影响项目总体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有权对建设内容进行合理调整。


2.2.3总投资估算


项目估算总投资为610054.3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468569.0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84295.53万元(含建设用地费5亿元),预备费为15085.94万元,项目建设期利息为42103.7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4日起执行的金融机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0%上浮20%计,即为5.88%)。



2.2.4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为610054.32万元。资金来源于两个部分:


一是项目资本金122010.86万元,由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占项目总投资的20%,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的规定,项目资本金即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


二是债务融资,项目总投资中扣除项目资本金后的部分以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计488043.4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80%。预计贷款年限为20年,预计综合融资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按当前利率水平即为5.88%)。


2.3 项目公司


(一) 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公司(SPV),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保有本项目形成的资产,承担本项目的经营损益,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项目公司设立应于PPP项目合同生效后30日内完成。


(三)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为122010.86万元,即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暂定值,具体以中标社会资本方报价和项目实际投资规模为准)。政府指定出资人与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分别为10%与90%(若中标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各方出资方式皆为现金。项目资本金由政府指定出资人和中标社会资本方于融资前一次性出资到位(融资机构允许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进度分期分批按比例出资到位除外)。如贷款银行要求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公司股东应相应增加出资。


(四) 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有财政专项资金、开发性金融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等可进入本项目的投资安排,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若本项目在建设期内获得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则:

①将该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指定出资人出资,但应保证政府指定出资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低于50%,以符合财政部的规定;

②或者将该等补助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补助,不计入政府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基数,即政府可用性付费计算基数中的总投资是扣除投资补贴后的金额;对于采用①或②何种方式,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出资人具有优先选择权。

(2)若在运营期内获得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则将该等补助资金直接抵减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3)上级财政对补助资金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2.4项目回报机制


2.4.1回报来源


(一) PPP项目付费方式


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子项目总投资约17907.37万元,根据社会资本方所报污水处理基础服务费、污水处理运维水价,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经测算,按设计规模5万吨/日计,污水处理运维水价不超过0.9194元/吨。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子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机制,来源于政府向自来水用户和排污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本项目主体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92146.95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水利工程、水环境工程、水生态工程、水景观工程及智慧水务工程等,涵盖了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项目收入来源于公园服务用房的出租,水上游览费用、广告收入、场地特许经营费、停车费收入,但不足以覆盖全部的投资成本、运营成本费用及合理回报,因此,主体工程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


总体上,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付费方式。



2.5 采购方式


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社会资本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二) 特定条件


1.经营资格


(1)申请人最近三年持续盈利,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2017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5%,提供2015-2017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2)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投融资能力,能够提供银行出具的截止到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日后仍然合法有效的可用授信额度不低于人民币45亿元的授信证明。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符合本条件。


2.资质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1)施工总承包资质

①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含)以上资质。

②申请人具备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申请人满足①或②即可,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2)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如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承担施工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3)申请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承担设计责任的联合体成员须符合本条件。


5.项目业绩要求


申请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具有1项合同额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的水环境整治工程或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或河道治理工程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且申请人在所提供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应为牵头人或者施工方。

如本项目申请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上述业绩材料。


6.联合体投标


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联合体成员企业(含联合体牵头人)不超过4家。联合体成员中金融机构投资人不得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等;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2)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各方的组成、职责分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3)联合体牵头人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本项目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


2.5.3商务报价的评审要点


(一)建安费用下浮率至少为10%

(二)合理利润率不超过6.98%

(三)项目公司融资利率不超过5.88%

(四)运营维护费用下浮率至少为10%

(五)不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运维服务水价上限。

最终以正式发出的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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