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漫谈PPP合规管控系列1】PPP项目的前期合规风险在哪儿?


来自:山西省PPP项目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8-09-05 22:51:35     浏览:247次


一、项目发起人的合规审查

PPP项目的发起,按照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颁行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规定,PPP项目发起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其实,在实践中,项目发起是不存在社会资本方发起的,因为,即便项目的动议是社会资本方发起的,社会资本方也要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推荐建议,请求政府实施。因此,PPP项目发起人合规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政府部门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

PPP项目的采购应当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因此,PPP项目的具体执行部门往往是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而它们又不具备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那么,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PPP项目的发起单位或实施机构,应当获得同级政府的书面授权文件,明确授权其代表政府实施PPP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才符合财金【2014】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另外,也要审查审查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超越其法定授权权限范围,及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尤其是《实施方案》的内容、招标程序及资格预审等等节点的合规性。

如PPP项目采用的是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投资回报模式,作为社会资本方应重点就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政府一定时期内投资规模与政府财税承受能力的匹配性、政府换届风险、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波动性等方面进行历史地、连续地考察和分析,以及反复论证后得出是否投资的结论.        

                                               


二、项目审批手续的合规审查

审查PPP项目审批手续的合规性,应审查项目是否获得以下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七)项目涉及的文物保护、矿产覆压、水土保持等相关批复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项目设计文件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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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PPP项目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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