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PPP协议纠纷?9月3日下午,中铁四局投资运营公司六安项目办财务部赵艺培为大家分享了有关法国人如何解决PPP纠纷的知识,参加此次分享交流的有项目公司各部门人员和施工单位财务人员。
赵艺培首先介绍了法国人解决PPP纠纷的立法思路,分别就PPP纠纷可能产生的协议缔结阶段和协议履行阶段展开了讲述,内容以缔结阶段的“先合同紧急诉讼”、“合同紧急诉讼”、第三人一般诉讼和协议履行阶段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协议有效之诉”、“协议履行之诉”为主,重点对法国人如何把握PPP协议中合法性与安定性之间的微妙关系,探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以此来激发PPP模式的内在活力进行了说明。
在今后协议的签订时,一是要发散思维,多了解PPP纠纷解决的法律知识,如仲裁,在签订协议时仲裁地要签在合肥或对公司有利的区域。二是在与政府沟通中,了解协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与政府行政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减少协议缔结后贸然终止的损失,对于出现的漏洞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签订补充协议。
通过本次分享使参会人员对PPP协议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了新的认识,对预防PPP纠纷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参考条件,对PPP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微课堂 法国人与PPP协议缔结阶段纠纷
在法国,与所有的行政协议一样,PPP协议的缔结生效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合意,并且需要行政主体获得了充分的法定授权[比如通过财政部下设的基础设施融资支持局(FININFRA)实施的物有所值评估],缔约程序也必须符合欧盟及法国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公开透明、强制竞争规则,协议标的和原因都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果上述生效要件存在瑕疵,已经缔结的PPP协议就将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这是PPP协议合法性的必然要求。然而,一旦协议缔结并开始履行,若行政法官发现协议违法并判决消灭协议的效力,则很可能导致项目中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协议相对人,都必将承受巨大的损失,公共服务的提供也难免迟延。由此可见,如何既维护PPP协议缔结的合法性,又避免协议效力之争议对双方当事人以及公共利益造成太大的冲击,乃是PPP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面对的首要难题。
那么,法国人是怎么解决协议缔结阶段纠纷的呢?
三条思路
第一,将协议效力争议集中在缔结阶段快速解决,以避免将合法性瑕疵留存到协议的履行阶段,从而防止在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时,再引发关于PPP协议效力的诉讼。
第二,授予协议外第三人诉权,以争议协议效力,从而更高效地在协议缔结阶段发现合法性瑕疵,特别是参与PPP协议竞争的所有市场主体,都可以基于维护自身竞争利益的考虑提起诉讼,争议协议缔结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为了防止缔结阶段第三人提起诉讼导致诉累,伤害合作双方的积极性,既需要对享有诉权的第三人范围及其提起诉讼的时效、事由进行限制,也需要赋予行政法官处理缔约阶段违法性时更加丰富的裁判工具,以寻求纠纷的妥善解决。
具体而言,在缔约阶段,法国立法者设置了“先合同紧急诉讼”与“合同紧急诉讼”和 “第三人一般诉讼”。
(一)先合同紧急诉讼与合同紧急诉讼
“先合同紧急诉讼”旨在将所有的合法性纠纷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前化解。PPP协议竞标程序中的落选供应商,都可以作为原告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前提起“先合同紧急诉讼”。行政法官有权在案件审理期间暂停PPP协议的全部缔约活动,但其必须在20日内作出裁判,因而暂停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日。
审查案件后,行政法官可以判决修改招标文件中的违法内容,或者撤销协议草案中的违法条款;而如果整个缔约程序都存在严重的违法,那么行政法官还可以判决撤销已经实施的缔约程序,要求行政主体重新实施。
(二)第三人一般诉讼
第三人一般诉讼分为普通第三人和机关第三人。
普通第三人,即“可能由于行政协议之签订或其条款而受到足够确定且足够直接的利益伤害的第三人”,可以向行政法院主张对其自身利益造成伤害的所有违法事由。对比前述先合同紧急诉讼,此处不再限定于“违反公开透明和强制竞争规则”单一类型之违法事由,但仍然以“对自身造成足够确定且足够直接的利益伤害”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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