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资与ABS融资模式之解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比较五种分析及建议


来自:工程建设微平台     发表于:2018-09-07 08:15:33     浏览:309次

一、BOT与ABS比较概述

BOT指的是一种贯穿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的融资和管理模式,而ABS则特指一种融资模式,因此比较BOT模式及ABS模式之前,应明确比较的对象是BOT模式中的融资环节以及ABS融资模式。两者在项目所有权、投资风险、适用项目、融资成本等存在不同。但笔者认为两者并非对立关系,ABS模式可以为BOT、PPP项目服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外商或私营商进行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开发等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

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归集起来,通过一定安排和增信机制,使之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ABS模式通过提高信用等级这一手段,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可以进入高级别的证券市场,利用证券市场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和流动性强等特点,达到大幅度降低筹集资金的成本的目的。

比较BOT与ABS的概念可见,BOT指的是一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全过程项目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模式,贯穿基础设施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阶段,其中涵盖了项目融资的环节。根据项目情况的不同,所包含的环节不同,衍生出众多BOT变种,如TOT、BOOT、BOO等等。而ABS则仅指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并不与项目的实际运营挂钩。

目前存在诸多对于BOT与ABS比较的观点和文章,尽管两者都可以被简单理解为项目融资的方式,但两者概念的外延实际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对于BOT与ABS的进行比较前应当明确,这一比较实际是BOT模式中的融资环节与ABS项目融资模式之间的比较。

二、BOT与ABS的不同

无论是采用BOT融资模式还是采用ABS融资模式,均能有效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减轻财政负担,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对于政府而言,仍然都能对项目本身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但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手段,两者还是存在诸多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项目所有权

对于BOT模式而言,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而在协议期内拥有对项目运营权,而对于是否取得项目的所有权,则根据不同项目存在不同的模式,例如BOOT模式下,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的所有权,而一般特许期限届满后, 项目的所有权移交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所有,但如BOO模式,期限届满后,所有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对于ABS模式而言,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特殊目的公司(SPV), SPV因此拥有了项目资产的全部所有权,而原始权益人则拥有对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当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并支付各项服务费后,,项目的所有权重回归项目公司所有。

2.投资风险

BOT模式的投资者主要由权益投资人和债务投资人组成,基本限制在供应商、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投资者从数量上看比较有限,因此,每个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而言较大。

ABS模式的投资者是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并且,这类债券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这就使得风险被有效分担,使单个投资者的风险被分散、转移,从降低投资风险。此外,ABS模式中,对于打包的项目资产均会进行内部或外部的信用增级,例如进行超额担保等,使之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也使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3.适用项目

BOT模式主要应用于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领域内,能够通过收费获得稳定收入的设施或服务项目。但实践中,BOT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我国法规规定港口、码头等设施不允许外商独资, 铁路、公路、电力等设施须由中方控股。因此对于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或者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如核电站等,虽然它能产生稳定的收入,但BOT模式并不一定适用。

反观ABS模式,由于设立了SPV并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从而达到资产隔离的目的,但同时SPV并不直接参与项目的经营与决策,因此ABS的适用范围笔BOT更为广泛,其适用于电信、电力、供水、排污、环保等领域内,适宜、或不适宜使用BOT模式的基本建设、维护、更新改造以及扩建项目。

4.融资成本

BOT模式操作复杂,牵涉的范围广,环节多,操作难度较大,因此造成其融资成本相应增高。

而ABS模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即项目公司、特殊目的公司、投资者以及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因此操作简单,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包括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融资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三、BOT与ABS的实践运用

目前论述BOT与ABS比较的观点,最终得出的结论普遍为,ABS从各个方面均相较BOT具有运作优势,如王守清教授在其《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和PPP)》一书中,列举了ABS模式具有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减轻投资风险、改进资产负债管理等优势。实践中,ABS项目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大规模运用,还需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

事实上,笔者认为,ABS作为一种较低成本、较低风险的高效率融资方式,其与BOT这一基础设施融资建设运营模式之间并非对立关系。ABS模式完全可以作为一种新的融资途径,运用到PPP项目中来,作为BOT模式的补充,甚至可以作为BOT模式项下的一种融资手段,服务于BOT项目,达到进一步优化BOT模式的目的。

根据最新通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PPP项目融资渠道将被大大拓宽,而不再局限于现有的传统项目融资模式。对于新兴的融资模式如何在PPP模式中具体运用,而如本文阐述的ABS模式,又如其他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诸多融资模式如何更好的与PPP模式相结合,将是决定PPP模式具体实施的重要问题,值得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比较五种分析及建议

源:搜狐财经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比较五种分析及建议


服务银行、专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前言

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主要包括自行清收、重组、减免,自主核销,转让出售三大渠道。基于不良资产处置主体视角考虑,处置模式可以分为自主追偿和转让出售。自主追偿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设专门处置不良资产部门或成立子公司等途径,自己解决问题资产,以重组、诉讼、以资抵债、破产清算、债转股等方式化解不良资产。转让出售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一定的市场准则以公开竞价或个别协商的方式将不良资产彻底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再通过并购重组、追加投资、拍卖招标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变现。

当前不良资产市场发展现状

(一)不良资产持续暴露,市场供给激增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随着扩张性刺激政策影响减弱,加上信贷政策波动、预算软约束等制度缺陷以及国际经济低迷等外部抑制因素,我国行业间、区域间、国企民企间信贷资源错配矛盾突出,不良资产进入集中暴露期。2012年三季度,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结束连续31个季度的逐季下降态势,自当年二季度末的0.94%逐季增高,至2015年四季度末累计提高0.73个百分点至1.67%。2016年以来,不良资产暴露速度有所放缓,截至三季度末,不良率提高0.09个百分点至1.76%。但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自2012年底达到295.51%历史高点后一路走低,至2016年三季度末已降至175.52%,降幅之大足以说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决心和力度。2016年上半年,已上市的16家银行不良贷款总规模增加了9.8%,从年初9942亿元增至10915亿元,其中四大行的不良贷款规模占比超过16家总规模的2/3。在进行了大额计提不良资产减值损失后,仍出现拨备覆盖率下降和逾期贷款余额上升,可见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二)投资者更趋多元专业,买方市场扩容

未来一段时间,经济增速下行的压力可能使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债券违约呈现持续上升态势。伴随政策松绑和多种类型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不良资产管理行业将进入快速发展期,越来越多的潜在买方开始活跃于不良资产市场。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仍然在不良资产买受方中占据主要地位。同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扩容将进一步扩大不良资产的承接主体。随着债转股提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已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跃跃欲试,银行系资产管理公司将纷至沓来,此外,基金公司、大型财务公司及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正在积极参与进来,它们中有正在寻找并购机遇的民间资本,也有惯熟国际资本市场规则的海外另类投资机构。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正日趋多元化和专业化。

(三)供需格局转变,不良交易活跃

不良资产的不断暴露和潜在买方的大量涌现改变了不良资产的供需格局。一方面,商业银行的核销和转出力度明显加大;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传统类和重组类资产规模明显增加,市场交易额增幅明显。根据2015年四大行年报披露,其核销及转出不良贷款共计逾2300亿元,较2014年提升了近八成。2016年前三季度,银行业公开投放不良资产市场的本金总额为3696亿元,完成交易3081亿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占成交的绝大部分。

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比较分析

作为不良资产的两种主要处置模式,自主追偿和转让出售各具优劣,接下来本文将从经济效益、风险隔离、制度支持、社会效应以及交易成本等方面对此进行比较。

(一)成本方面

由于受批量转让限制,通过转让出售处置的不良资产更多是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为了实现全面风险管控,资产管理公司须在交易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真实有效地掌握相关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和市场前景。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尽调必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成本。

与之相比,银行自主追偿更具经济成本优势。一方面。由于银行拥有债务人的长期经营信息,在获取资产价值信息、加强催缴清收方面具有很强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相比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规模的股份制银行或城商行的议价能力有限,若以买断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一般来说其折价水平较高,银行承受的损失相对较大。

然而,以上的成本优势可能主要限于不良资产交易前期。资产交割后,如何更加高效地经营、管理、处置不良资产,最大程度地实现价值变现才是整个流程的关键。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并没有折让权或减免权,传统的处置手段较为单一,如催缴清收、诉讼追偿、担保物权变现、协议处置等,处置过程中很可能遭遇债务人不配合、诉讼程序繁冗漫长、担保物权属不明等阻碍。处置效率较低,且部分追偿无果的呆账一经核销仍需另立账户管理,进一步增大了银行的催收成本。

(二)风险隔离方面

银行为了防止债务企业破产导致信贷资产大比例损失,容易为其提供再融资服务,以使债务企业借新还旧。然而,借新还旧一方面无法改善企业基本面,另一方面很可能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和“好钱追逐坏钱”的现象,不但导致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还为银行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2013年以来,许多企业积累的高额债务,不少是因为大量新增信贷用于偿还利息而非新增投资或用于经营活动。此外,银行自行处置不良资产时,如果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途径实现债权的打折回收,很可能诱发同一区域的道德风险,即可能诱使当地某些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不尽力履行偿债义务,心存侥幸假借转制转型之名,转移企业资产,推卸还款责任,日益积聚的信贷风险可能会囿于商业银行体系之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仍占主导地位。其虽已改制为股份制银行,但在管理方面部分保留了国有企业原有的行政化特点,不良资产率不仅是日常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也是经营层提拔任用和责任追究考量的重要参考因素。这容易促使国有银行更愿意采取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尽量不暴露风险。使风险后移,最终导致错过最佳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或者交由另外的部门处置,由于内部难以划清责任,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果将不良贷款转让出售给第三方机构,不但可以实现风险的彻底剥离,而且通过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交易还能够有效控制因低估不良资产包价值而导致资产折价损失的风险。

(三)制度支持方面

首先,对于银行业内部处置不良资产,目前仍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制指导,部分政策文件甚至未能统一口径。出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关于“金融企业能否将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或社会投资者”“哪些贷款可以转让”“通过什么方式转让”等争议问题始终未曾解决。其次,直至2013年财政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银行进行呆账核销的程序才得以简化,相关追责机制才得以健全,但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呆账核销自主权仍十分有限,并且银行依旧没有折让或减免债务的权力,只有法院裁决才具有终决权。再次,清收、重组、核销等作为银行内部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审核处置效率往往较低。面对节节攀升的不良贷款规模,出表压力加剧,商业银行试图寻求更多处置办法,以资产管理公司代持、银银互持和收益权转让等为代表的通道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首选。然而,这种非实质性出表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银行业资产负债表的质量。2016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发布,明确禁止银行不良资产借收益权转让等通道业务出表。上述事实表明,目前制度层面尚不支持银行自行高效率地处置不良资产。

国家在相关政策法规方面更加提倡非银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基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公司法》《合同法》等,财政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组织架构、风险管理、规范监督等方面颁布了较为全面的法规政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中亦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广泛的业务许可和政策支持保障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能够依法依规以高效灵活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四)社会效应方面

以债转股为例,其作为一种灵活的债务重组手段可以有效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并且可以通过参与治理、并购重组、追加投资等辅助手段促使企业重新焕发活力。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推动新一轮债转股,这一手段被部分人士解读为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降低实体企业杠杆率的“良药”。然而,大规模推行旨在以当期利息收益换取未来价值提升的“债权人变股东”方式,有可能会动摇银行稳健经营的根基,不但难以真正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还会增大资本消耗和盈利的不确定性。对于债转股企业而言,实施债转股虽然能够暂时缓解其债务压力,但也容易引发企业进一步举债的意愿,从而陷入“负债一转股一再负债一再转股”的恶性循环,诱发“奖懒罚勤”现象,进而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

在限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既是企业家谨慎投资、专注经营的有效激励,也是市场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必要前提,更是千百年来形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石。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主导的不良处置创新对加快其巨额不良资产化解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仅可将其作为一种应急手段,而非常态化业务模式。更多时候,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核心要义应是把最基本的方法、最基本的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提高处置的执行力,并联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专门机构进行市场化处置。

(五)效益效率方面

不良资产若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能够快速变现,而且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终结,账销案销。与此同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导的第三方处置机构更具专业性、多元性,它们通过债务重组、并购重组、追加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诸多处置工具。不但能够大幅降低处置成本,而且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因此综合来看,银行通过转让出售模式处置不良资产比较具有经济效益。

同时,将不良资产转让出售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专门机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活跃不良资产市场的交易氛围,它将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汇聚起来,形成承接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特殊的综合化市场。在这一市场环境下,参与者众多,其专业水平、化解技能、营销能力、规制运用以及创新思维远超过单一银行内部的资产处置人员,因此价格形成机制更完善,处置效率也更高。

结论与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新旧增长动力转换等任务艰巨。当务之急,商业银行需一方面响应国家号召,培育新经济、寻找新动能,另一方面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拓展处置渠道、提升处置效率,腾挪更多资本用于日常经营。然而,若一味追求不良资产处置创新和出表效率,容易适得其反。商业银行应更加注重不良资产特点以及行业特征,在多方权衡成本效益的同时,兼顾风险隔离性、政策灵活性、社会效应以及不良资产市场化交易机制的构建,在多种处置模式间寻求平衡点。

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机构在风险隔离、制度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与此同时,第三方处置模式更注重通过债务重组、并购重组等投行手段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这不但有助于更高效、灵活地帮助银行降低不良资产、帮助企业提升资产价值,更有助于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社会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并有效分散风险。因此,在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过程中,第三方处置模式值得推广。

作者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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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与非银机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模式创新

新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创新及债转股模式详解

随着我过经济增速放缓,国内不良资产加速暴露,在这样的形势下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伐已成为迫切需要。现阶段市场化债转股稳步推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扩容,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出现等,也为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操作空间。

    为协助各金融机构更好的抢占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北京海方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结合当前市场需求,联合国内优秀的实战专家,2018月10月 ,11月杭州和济南举办为期两天的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创新、债转股模式解析及法律风险专题研修班》。此次研修班我们邀请了不良资产领域的资深专家,将在深度剖析政策文件的基础之上,系统的解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模式、债转股操作实务及不良资产处置中法律要点等,帮助金融机构在新形势下找到新的应对思路,力求为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创新中开辟新的思路。

    现将邀请函发给各有关单位,如有需要参加学习,请于开课5将报名回执表回传至我司

 

【课程设置】

课程一: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与非银机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模式创新(3小时)

1.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前世今生

(1)第一轮1999年—2000年  98金融危机,财政部注资,国有银行首轮注资+不良剥离

(2)第二轮2004年—2008年  国有银行股改,二次注资+不良剥离

(3)第三轮2013年—,08年金融危机后,中央四万亿救市计划投放导致的后遗症。

2. 当前不良资产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及变化

(1)银行外的的新型不良资产呈增长趋势

(2)投资主体多元化,地方AMC,上市公司、外资、私募基金,民间投资公司积极参与。

(3)债务主体从第一、二轮的国企为主转变为以民企主体为主。

(4)资产管理公司上市业绩考核,竞相拿包促使不良资产包价格上涨

(5)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资产处置更公开透明

(6)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案例对不良资产处置产生重要影响。

3. 银行与非银机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的创新模式

(1)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模式+案例       

(2)银行与基金合作模式案例

(3)银行与信托合作模式案例                

(4)银行与民营资本合作案例

(5)银行表外理财模式案例                  

(6)资产证券化模式案例

课程二:新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创新及债转股模式详解(3小时)

1. 不良资产收包技巧要点

2. 不良资产投行思维模式的培育

1) 投行业务的核心能力构成

2) 整体整合重组(单项重组、资产置换重组、债权重组)及案例分析

3. 债转股业务操作模式及案例分析

4. 债转股政策解读及与上一轮的差异

5. 债转股具体操作及四种模式

(1)增债还债  (2)增股还债   (3)增债投资  (4)增股投资

6. 山东黄金、中国中铁、太钢集团、ZJ集团债转股分析及遇到的问题思考

7. 安徽盛运环保、信邦制药债转股技巧分析

1) 如何与AMC合作共同化解不良资产

如何与四大AMC合作

如何与地方AMC和政府合作

SXZY资产不良资产债权收益权信托计划案例及交易结构解析

LY运用有限合伙载体资产债权收益权信托计划案例及案例结构解析

Z市通过FOF模式化解风险和担保圈案例解析

2) 如何参与破产重组

共益债务

如何配资

如何做好破产清算人

3) 与银行和AMC组建不良资产基金的合规性问题探讨以中国银行的不良处置资产为例

4) 如何与信托公司合作及四种基金模式

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

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模式

8. 如何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

1) 市场状况介绍

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化

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冲突的问题

在先租赁权与在后抵押权冲突的问题

3) 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可执行的三个条件

课程三: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盘活与法律风险防范(6小时)

一、 国内外经济形势分析

1、国内经济形势分析                      

2、国外经济形势分析

二、 新常态下银行不良资产的新情况

1、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2、新常态内涵

3、供给侧改革给银行贷款提供的新机遇       

4、19大以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引导

    三、银监会针对不良资产的最新文件解读及应对策略

四、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1、客户行业风险的预警识别                 

2、客户经营管理风险的预警识别 

3、客户贷款法律风险的预警识别             

4、客户品质风险的预警识别

5、客户财务风险的预警识别                 

6、客户贷款资料真假的预警识别

7、客户民间金融风险的预警识别             

8、客户健康风险的预警识别


五、银行不良资产自行催收的十六种经典策略

六、银行不良资产催收模式及案例分析

1、银行不良资产的委外催收                

2、银行不良资产的司法催收

3、银行不良资产的以物抵债                

4、银行不良资产的债务重组

5、银行不良资产的第三方外包

七、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1、借款人婚姻情况变更的不良资产问题       

2、借款人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不良资产问题

3、当抵押遇到查封可能导致的不良资产问题   

4、借新换旧可能导致的不良资产法律问题

  5、诉讼时效可能导致的不良资产法律问题     

6、保证人脱保可能导致的不良资产法律问题

7、催收贷款可能导致的不良资产法律问题     

8、抵押与担保可能导致的不良资产法律问题

【拟邀专家】

姓名

专家介绍

曾老师

著名金融控股集团高级投融资专家,著知名金融商学院银行业机构中心主任。曾任AAA级央企省子公司上市财务负责人,被聘为全国多家银行及投行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特聘讲师,对商业银行业务转型,业务创新有深刻认识,在本轮不良资产浪潮中,参与并见证了10余个落地项目,对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创新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前沿的认识。

林老师

现任北京华鼎信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国家发改委PPP金融专家、财政部PPP财务(金融)专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产委会投融资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财经金融硕士研究生,律师。长期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革、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和的咨询与实践,尤其是在投融资体系设计方面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

武老师

现任某农商行独立董事。90年代开始在银行任职,先后担任过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的支行行长、授信部副总、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负责人等职务,长期从事信贷风险控制、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工作,在信贷法律风险及不良资产处置创新等方面有独到见解;金融学博士,金融衍生品博士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郑州培训学院特聘教授;国家某重点大学金融系副教授,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


【课程收获】

不良资产处置行业趋势:了解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历史与展望,掌握不良资产处置的机遇与挑战。

不同视角下不良处置思路: 本次课程邀请到了不同金融机构自身专家,站在不同视角剖析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创新方式及管理要点。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创新:了解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思路,交易方式及管理要点。

不良资产掘金之旅:系统梳理不良资产处置的前世今生,了解不良资产成因分析及管理要点,掌握不良资产处置的“十八般武艺”。

合作共赢:了解不良资产收包技巧及投行思维模式培育,掌握如何与AMC、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化解不良。

实战案例精讲分析:精选20+实战案例,涵盖债转股业务案例及不良资产基金等创新案例,全程通过案例分析方式讲解知识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帮助学员更容易吸收课程内容,获得课程收益。

【培训对象】

全国各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

一、 各商业银行总分行资产保全部、投行业务部、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

二、 四大AMC、地方AMC从业人员

三、 信托、不良资产基金、律师事务所等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相关人员,

四、 想了解或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培训地点及时间】

      2017年10月19-21日(19日全天报到) 杭州市

      2017年11月09-11日(09日全天报到) 济南市

【报名办法】

培训费用:4800元/人; 五人以上团队:4500元/人,十人以上团队:4000元/人

注:以上费用包含为期两天的培训费、资料费、午餐费用。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报名时间:即日起报名,至会议开始前5日截止,请参会学员将参会回执回传至会务组,会务组将于会议前5个工作日向代表传发参会须知。

报名联系人:赵立娟

联系电话:010-58937725 15611722596(同微信)


另: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已联合国内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可研编制单位、证券公司等合作伙伴,致力为政府提供包含不限于《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的编制服务、项目专项债的报批服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

各位领导若有专项债发行前期准备、报批工作需求,欢迎致电,我中心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综合咨询服务。

联系人:赵立娟     电话:15611722596(微信)


单位服务部分ppp项目    全过程 加 部分参与服务的项目 100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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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发行综合服务

《预算法》强调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指出要加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随后财政部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财库(2015)83号、财预(2015)225号、财预[2016]155号、财预〔201750号、财预〔201762号、财预〔201789号、财预〔201797号、财预(2018)34号、财预〔201828号、财库(2018)61号、财库(2018)72号、财库〔201868 号等。财库(2018)72号要求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土地储备、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等收益专项债的发行需要遵循以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地方省厅相关严格要求,根据财预(2018)34号,收益专项债必须披露包含不限于《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此外,政府投资项目还必须完成项目立项手续,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项债的发行前期准备工作分别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可研编制机构等多家第三方机构,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选聘引入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牵头协调统筹各单位完成“一方案五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协助完成政府专项债券的报批工作和全过程咨询服务势在必行。事实上,引入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牵头完成申报工作已有很多案例。

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已联合国内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可研编制单位、证券公司等合作伙伴,致力为政府提供包含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编制服务、项目专项债的报批服务以及其他综合服务。

各位领导若有专项债发行前期准备、报批工作需求,欢迎致电,我中心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综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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