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出台了两个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文件27号文和46号文,应该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这两个文件目前均未公开,属于保密文件,传闻传达时不能拍照,只能借阅。
最早是8月15日,第一财经提及,多个地级/县级专门召开会议,集中学习两个文件精神,不过早在上半年,多个地方已经开始摸底隐性债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是8月才开始的。
目前各个卖方报告也仅对文件内容做了简要推测,摘抄几个如下:
中信明明团队认为,本次摸底隐性债务,一方面是政府可能意识到,目前的城投改革框架对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扩张存在一定纰漏,实质性的隐性债务并未减少而是增加了,有必要进行一次摸底;另一方面是为了应对外部环境与经济下行压力,债务与杠杆问题的约束的解决可能有所滞后,目前要先稳住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明老师认为未来城投债的格局恐将不是分化,会逆转过去市场认为的好的越好、差的越差,而是很有可能走向低资质平台逐步改善与收敛。意思是利好低资质城投?
申万孟祥娟团队认为,考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庞大,一旦该数据公布,证明隐性债务得到当局承认,届时将会极大影响我国主权评级,也容易造成城投债、地方政府债估值波动,影响国内企业海外发债,因而摸底后的各地数据大概率不会公布。孟老师认为,对于城投债而言,各地有意愿对隐性债务进行偿付,实质上相当于扩大政府承认债务的范畴,出台的一系列措施也有利于实质缓解地方城投偿付风险,短期而言算是利好。
这两个文件从传闻开始到现在已经有近一月时间,到目前为止市场尚未看到任何关于文件的照片、截图、笔记等,看来保密工作做的确实到位。
各地更多是传达会议精神、学习文件内容,从网传的各地会议学习内容看,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摸底隐性债务,看看地方政府及其下属各类投融资平台、事业单位等中,包括合规和非合规的到底有多少需要财政承担偿还/代偿/担保/兜底等责任,目前并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以及隐性债务认定的截止日期,很可能前述文件中有相关描述;
另一方面是各地表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长,同时妥善化解存量债务,处理手段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三公经费、统筹政府收入、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市场化转型等多种方式解决,有些地方还设立了五到十年的压减计划。
至于说摸底完之后,要不要再来一轮置换,上级兜不兜底,如果兜底钱从哪里来等问题,估计文件也不会明说,但为什么这两个文件就是不公开,难道正如二毛所YY的:
担心传达“错误”信息,让市场以为政府摸底之后会兜底,或者有二次置换的期望,导致各金融机构对城投风险偏好大为上升,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金融机构非理性行为?
老大让我去找到这两个文件的原文,请问去哪里找啊?
揭开隐性债务的面纱
原标题:师宗县人大常委会传达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精神
来源:云南师宗县人大常委会
近段时间以来,师宗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各委(室)负责人、“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10个乡(镇、街道)人大(工委)主席(主任),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通过学习,与会人员掌握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精神实质。
(一)定义概念。所谓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以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包括各种融资方式)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的、最终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以及签订协议约定未来财政支出责任事项的金额。
即违法违规举债、变相举债所形成的,而又没有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其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单位替地方政府融资,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提供偿还的资金。
(二)时间节点。2014年底已进行政府性债务的清理甄别锁定规模,此后只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能计入地方政府债务。新增的政府债券信息和存量债务在地方债管理系统里可以查到,所以是显性的。
而2015年以后融资平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新增的其他债务没计入系统中,所以是隐性的,其中既包括贷款、非标等融资,也包括新兴的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债务。
(三)防范措施。一方面,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管控金融“闸门”,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地方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通过盘活各类资金资产化解存量隐性债务,要大力压减项目建设支出、“三公”经费以及其他一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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