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观点:PPP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分析


来自:北京方程财达咨询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8-09-14 10:13:18     浏览:276次

自2014年起,在中央政府的鼓励、地方政府的响应下PPP大潮扑面而来。这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来建设基础设施或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模式有诸多优势,它应用范围广泛,采取引入竞争机制方式,合理分配风险,提高建设效率,并能有效缓解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技术等方面压力。迅速升温的PPP模式对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样适用,如能合理应用将会解决当前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诸多问题,促进项目的顺利建成和运营。

一、PPP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优势分析

(一)弥补资金缺口,减轻财政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难以满足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巨大的的资金缺口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现实。如何能够在不增加当地政府财政支出的前提下解决小城镇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问题,成为政府所迫切希望解决的。采取PPP模式将会获得民间资本投入,参与合作的私人组织也能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到更多的项目建设资金,从而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广的财源,缓解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

(二)提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效率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任重且道远,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诸多问题。某些项目不按正规的建设程序,仓促上马,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边调整,导致了“民心工程”成了“半拉子工程”;某些项目缺乏规划,导致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而如果在建设中采取PPP模式,这些问题发生的概率都会大大降低,因为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到采购、施工、试运行阶段都会有专业的项目公司参与,并时时刻刻接受着政府部门、私人组织和其他投资者的监督。

(三)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利益和责权分割不明晰,导致了建设、管理、使用三个环节不能有效衔接贯通,使相关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低下。如果采用PPP模式,相关的权责就会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来确定下来,被政府部门选中的私营企业一般都是极具竞争力的企业,它们在市场环境下经过长期磨砺,拥有丰富的管理方法和经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它们更愿意将这些先进的理念运用到项目建设中去。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能抓住这样的机会,向他们学习管理技术培养此类人才,为以后的独立运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有利于降低项目风险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在其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面临着由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和诸如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偶然事件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仅由政府去承担必然会给相关部门带来极大的负担,也会影响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进程,引入具有风险分担特征的PPP模式能够将风险的一部分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也能降低项目整体风险。

(五)有利于克服政府自身的缺陷

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提供社会服务,但政府还是由人组成的,在缺少约束力和竞争的情况下,政府组织也会去寻求自身利益,级别越低的政府对利益的追求也更强烈。地方政府是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去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地方官员在面对投资额巨大、关乎政绩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时也难保每次决策都科学合理。PPP模式引入监督机制,通过合同约束各自行为,即使不能完全遏制此类现象,也会降低其发生的概率。

二、 PPP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大多都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质和一定的正外部性,目前还是以本地政府和由其授权的国有企事业机构建设运营为主,但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的趋势已经波及中国,通过PPP模式带动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是一个较为理想的方式,我国也已经具备了相关的现实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策环境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政府就已经提出要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进PPP模式来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其中以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实施的城市公交PPP模式为典型。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以及地方政府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等原因,PPP模式又重新焕发了生机活力,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社会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更是直接掀起了PPP模式研究和应用的热潮。

自1994年起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系,地市政府与小城镇政府相比掌握着大量管理权也获得了较多的税收返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城镇的发展。而如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央政府在相应扩大试点小城镇政府的事权范围,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小城镇政府的财权必然将会相应扩大,这就极大激发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活力,也为PPP模式的推广工作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二)具有大量的资金来源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民营企业和普通民众都积累了大量的财富。除此之外,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国投资者对在华投资方面也非常有信心,可以说国内外资金是非常充足的,如果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所采取的PPP模式能引起他们的投资兴趣,所产生的效果将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同时,为加快小城镇的发展,各级政府都在不断争取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这些巨额的专项资金也必将极大促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

首先,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日趋加快,政府把小城镇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其发展路径又是其中的一个目标,因此催生了巨大的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需求,这种需求为PPP模式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次,自建国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政府对小城镇的投资力度远小于大城市,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跟不上当地的需求,造成历史欠账过多,大量基础设施亟待建设。再次,基础设施具有收入效应,随着小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他们对自身生产生活条件有了新的认识和需求,对改善当地基础设施状况的愿望也更加迫切,需求量必然也会增大。

(四)具有国内外可以借鉴的案例

 PPP模式在国外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都积累了较成熟的经验,这些国家在政策制定、组织设置、项目运行、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能为PPP模式在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上提供强有力的指导。虽然我国运用PPP模式的时间较短,但也有不少成功的范例,在北京地铁四号线、国家体育场、杭州湾跨海大桥等项目中都产生了很好地效果。此外,作为PPP模式典型代表的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近三十年的应用历史,拥有着丰富的项目经验。可以说这些国内外实践经验都是宝贵的财富,为PPP模式在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 PPP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思路

(一)盘活已有基础设施

对于已建成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签署出售、租赁合同或者运营维护协议等方式,引入私人企业来进行经营和管理。在收费方式上,如果是公私双方签订出售、租赁合同则可由私人企业直接向用户收费;如果私人企业只负责运营维护,则一般由政府向其发放资金。像乡镇水电、道路、垃圾回收站这类小城镇基础设施地理区位专用性强一般分布相对分散,政府很难有效的去管理,而这类设施又是非营利性的,产权无归属,如果采用PPP模式把产权和使用权卖断,则能确保该基础设施长期有效的得到使用。

(二)扩建和改造现有基础设施

在这一方面,当地政府可采用“租赁/购买-建设-运营”模式或签订打包协议等形式来与私人企业合作。前种模式一般是由政府发放特许经营权证,然后私人企业根据协议对基础设施进行扩建和改造,当工程完成后有权向使用者收费并需交纳一定特许费用给政府。对于后种打包协议,也被称为扩建后经营整体工程并转移协议(Wrap-around Addition),是指根据签订的协议内容由私营企业来进行扩建,在扩建期间私营企业有权向社会融资。在这种形式下,扩建部分的所有权归参与建设的私营企业所有,工程竣工后它也有权取得在特许期内的收益。

(三)新建基础设施

这类设施是PPP模式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的重点,可采用的形式也比较丰富。建设-转让-经营模式指私人企业负责基础设施的融资与建设工作,完工后移交给当地政府,再由政府授权给私人企业来进行后期经营管理工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企业经营管理期间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指私人企业进行基础设施融资与建设工作,并在特许期内对项目经营管理,到期后需将功能齐全的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在特许期政府同样拥有所有权,但私人企业不用交费。建设-拥有-经营模式与前两者不同的是,工程完成后私人企业拥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能在合同规定的特许期内拥有“永久”的经营管理权。上述三种模式可以说都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建设、经营、管理效率都得到很大的提高,政府部门、私人企业、小城镇居民之间实现了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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