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以来,我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PPP模式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得到迅猛发展。
“利益共享”是PPP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所有PPP项目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属性,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政府只允许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盈利而不暴利”,为了避免社会资本为获得超额收益而侵害公共利益,应设置合理的超额收益分配机制。
1、超额收益的定义
PPP项目中超额收益一般指实际收益超过了正常或预期收益部分的收益,产生超额收益的临界点是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合理投资回报率的确定是实现超额收益合理分配的基石。
2、合理投资回报率的确定
目前,国内政策文件对于PPP项目收益率界定都比较迷糊,无非就是符合行业平均水平,不追求暴利收益。
现阶段,我国PPP项目一般宜采用浮动比分析投资回报率,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固定比分析方式的缺陷:
其下限的设定实质上是政府对社会资本最低收益的保证;
上限的设定则增强了社会资本创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最终实现了PPP项目运营效率的提高。
而设定投资回报率上下限的关键是找到浮动中线,再确定上下限的浮动幅度。
3、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现阶段因PPP项目合理投资回报率尚无具体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诉求冲突,导致合理投资回报率的确定成为公私双方博弈的重点之一,甚至影响PPP项目的落地。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吴亚平提出,对“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现阶段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可以定在7.0%~8.0%左右,而对政府付费的PPP项目最好设定为5%~6%左右。
我国PPP项目所采用的超额收益分配方式一般包括固定式和阶梯式两种。
固定分成指的是双方的协议中就分成数量和方式达成共识,并约定具体分成比例,如果出现超利润运行情况,双方按照事先规定的比例分配超额利润,比较适合应用在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交易过程中。
阶级分成指的是双方的利润分成比例要视超额利润的数量而定,将超额利润划分为几个等级,就不同等级的利润数额制定相应的分成比例,在超额盈利现象发生后,以超额利润的等级为依据,确定利润分成比例,属于一种动态分成模式,比较适合应用在建设工程项目中。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固定分成比阶梯分成更易于操作和实现,但从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程度来说,阶梯分成比固定分成对社会资本的激励性更强,因为随着超额收益金额的增加,固定分成方式社会资本获得的收益是稳定不变的,而阶梯分成社会资本获得的收益是呈现递增状态,社会资本对于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更高,利润最大化的迫切性也最强。
总的来说,超额利润的固定分成和阶梯分成各有利弊,政府应该权衡PPP项目的特点、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程度来合理的选择超额利润分成方式。
PPP项目超额收益分配比例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资本暴利的问题,如果社会资本获得的超额利润分配比例过高就会导致社会资本暴利,从而损害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如果该比例过低则无法实现对社会资本有效的激励,可能降低公共服务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有两款与超额收益有关:“(四)合同文本应当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根据产生项目超额的收益的不同原因,提前约定分享规则。原则上,对于项目使用量增加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超额收益增加的,超额收益的分享要向政府部门倾斜。对于社会资本方技术创新、管理进步等主观因素导致超额收益增加的,超额收益可以约定归项目公司享有。(五)合同文本应当合理约定定价周期。在一个定价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个周期的成本核算情况,重新确定下一个周期的定价和补贴标准。对于在项目定价周期内获得的超额收益,按照超额收益分享规则进行分享”。
参考上述文件,实践中确定PPP项目超额利润分成比例时,不仅仅要遵循公平、公正、共赢、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等基本原则,还要综合考虑项目经营性、社会资本自身实力和政府对社会资本激励程度等因素。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