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关于PPP项目“小股大债”融资模式的思考


来自:中国PPP知行汇     发表于:2018-09-24 19:17:48     浏览:253次

摘 要: 在现阶段 PPP 投资实践中,“小股大债”是一种常见但存在争议的融资模式, 亟须从政策层面进行规范。本文在厘清“小股大债”的内涵, 阐明其政策背景的基础上, 分析了采用“小股大债”融资模式的 PPP 典型案例,从 PPP 项目不同主体视角加以解读, 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PPP; 小股大债; 融资模式

随着 PPP 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 PPP 项目落地难尤其是融资难, 已经成为影响 PPP 改革全局的关键问题。“小股大债作为现阶段 PPP项目实践中为各方所接受的一种融资安排, 一方面, 为部分 PPP 项目融资合作的缔结提供了可能, 客观上有利于提高 PPP 项目落地率; 另一方面, 也与现行政策有打擦边球甚至相违背的地方, 因此存在不少争议本文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对 PPP 项目小股大债的运作情况进行研究, 以期为政策层面的进一步规范提供借鉴

一、PPP 项目“小股大债”的内涵

顾名思义, 小股大债指的是在项目投资中, 股权投资占比明显较小, 而债权投资占比明显较大的一种投资方式本文所研究的 PPP 项目小股大债, 指的是在项目资本金层面, 各方认缴出资( 即股权投资) 比重较小, 而以股东借款形式( 即债权投资) 作为补充比重较大的 PPP项目融资模式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点内涵

一是 PPP 项目“小股大债”主要涉及项目资本金层面。项目整体层面的“小股权+大债权”投资, 在以股权形式解决了项目资本金之后, 有商业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提供债权投资; 而 PPP项目“小股大债”, 其项目资本金中的股权投资部分, 一般同时作为注册资本金。债权投资部分作为项目资本金与注册资本金的差额, 其所占比重明显较大。

二是 PPP 项目“小股大债”是一种融资模式。PPP 项目之所以采用“小股大债”的形式,主要目的是发挥其融资方面的作用, 解决 PPP项目资本金层面的融资需求。投资方以小部分股权投资进入项目公司, 大部分资金通过债权投放, 既以较少股权资金获得项目公司经营和风险管理权限, 又不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造成影响。这一项目整体层面的小股权+大债权, 实际上是一种治理结构的考虑, 因此不属于本文的主要讨论内容。

三是 PPP 项目“小股大债”中的“债”一般指股东借款。从实践情况来看, PPP 项目“小股大债”一般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为项目资本金出资, 并将其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也有部分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二、PPP 项目“小股大债”的政策背景

一般认为, PPP 项目小股大债并不违规,但存在与现有政策打擦边球, 或者与政策精神不一致的地方这一情况在项目资本金的相关政策中体现最为明显。《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5 号) 中明确,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 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 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也可转让其出资, 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尽管在此之后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927 号) 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551 号) 对项目资本金的固定比例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但对项目资本金的属性界定始终没有改变, 即项目资本金属于非债务性资金, 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PPP 项目小股大债的运作过程中, 项目资本金大部分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实现, 且一般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也有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属于负债类科目, 显然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非债务性资金”。如果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但资本公积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从表象上看, 项目资本金比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多, 只能用计入资本公积方式处理但事实上, 新设项目公司尚没有获得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机会, 不应该产生资本公积”。因此, 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实际上在打政策的擦边球, 与项目资本金相关政策提高投资效益约束投资风险的政策精神并不一致

此外, PPP 项目小股大债的结构设计, 使得原本应该是股的部分变成了债, 穿透来看有谋求固定回报之嫌有些项目还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付息和回购承诺在先后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32 号) ,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 号) 等政策文件中都提出,要避免通过回购安排固定回报承诺进行变相融资, 防止政府以回购安排固定回报承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

但必须指出的是, 尽管 PPP 项目小股大债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 但目前尚未有政策明确禁止, PPP 项目小股大债并不一定违规而且, 在 PPP 项目明股实债已被严令禁止, 适合同股同权投资的项目难有机会参与, 且 PPP项目退出渠道相对有限的现实情况下, 小股大债作为一种在 PPP 项目各方反复博弈中逐渐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融资结构安排, 被广泛运用于现阶段 PPP 项目融资中是不难理解的

三、典型案例分析

某省市综合开发类 PPP 项目, 总投资 29. 50亿元, 项目资本金 8. 85 亿元, 包括快速公路项目保障房项目等 6 个子项目由社会资本组成的联合体 A 成功中标, 并 与 该 市 政 府 签 署 了PPP 项目合同2016 8 月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项目贷款资金( 18. 5 亿元) 由某商业银行省分行 B 承担为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 C 作为普通合伙人( GP) 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 基金规模 10 亿元, 存续期限 13 其中, 商业银行省分行 B 作为优先级 LP 出资 6. 08 亿元; 某政策性资金 D 作为中间级 LP 出资 2 亿元; 联合体A 作为劣后级 LP 出资 1. 747 亿元; 基金管理公司 C 作为 GP 出资 200 万元, 管理费率 0. 5%有限合伙基金的结构如图 1:

有限合伙基金设立后, 出资 1530 万元受让项目公司 51%股权, 其余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注入项目公司资本公积, 占总投资额的 33. 38%政府平台公司 E 按照 PPP 合同规定出资 8850万元, 其中 3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 8550 万元作为股东借款政策性资金 D 出资 3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 占 10%, 联合体 A 出资 87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 占 29%交易结构如图 2

本案例中, 存在着项目资本金和项目整体两个层面的小股大债”。在项目资本金层面, 项目公司初始设计的注册资本金仅为 3000 万元,小部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既作为注册资本金, 也作为项目资本金的股权投资部分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方式计入资本公积,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项目资本金问题; 在项目整体层面, 小部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 大部分资金为项目贷款然而, 该项目后续贷款手续以银行业监管部门不认可为由, 未获商业银行省分行 B 的总行审批通过目前, 该项目重新调整了交易结构, 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资为 8. 85 亿元, 等同于项目资本金

四、PPP 项目不同主体视角下的“小股大债”

( 一) 从社会资本的视角。

如果社会资本将大量自由资金或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 PPP 项目, 按照政策规定, 这些资金是不能抽回的非债务性资金, 社会资本多以股权转让减资或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而股权转让的流程比较复杂且受政策影响较大, 减资的工商程序繁琐且影响后续债权融资, 而到期清算时间较长因此, 社会资本通过小股大债的方式进入 PPP 项目, 建设完工之后大量资金以债务形式实现退出, 仅保留小部分股权在PPP 项目中, 以此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更多的项目, 占领市场, 提高业绩

而且, 部分社会资本尤其是施工类企业, 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建设轻运营的思想, 原有工程类项目一般完工后 3 ~ 5 年即可收回工程款, 而PPP 项目投资周期较长, 甚至长达 30 年以上, 投资回报与绩效考核紧密相关, 尤其是政府付费类项目为规避后期运营责任, 部分社会资本方以较少资金投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大部分资金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进入, 工程利润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可快速覆盖自有资金投入, 之后的运营期绩效考核收入主要用于偿还项目公司负债和股东借款通过这样的操作, 社会资本方就规避了因考核不达标而导致的自有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此外, 对部分社会资本尤其是央企而言, 大量资金投入 PPP 项目, 很有可能提高其资产负债率, 但央企的资产负债率受到国资委的严格监管, 不能突破国资委有关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75%, 非工业企业不得超过 80%的规定因此, 央企以小股大债的方式进入 PPP项目, 股权部分投资相对较少, 不需要举债融资,也不要求央企对 PPP 项目公司进行合并报表,满足了央企出表的需求

( 二) 从金融资本的视角。

对投资机构而言, 目前 PPP 项目大多为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由于政府付费资金和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多存在前低后高的现象, 项目公司折旧摊销需每年计提, 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前几年没有利润, 投资机构靠分红回笼资金太慢因此, 投资机构出于资金退出和稳定现金流的需要, 会通过小股大债方式投资 PPP 项目, 从而变通地实现每年稳定现金流回报, 而到期可以实现退出

对商业银行而言, 实际上不愿意各参与方以小股大债的方式投资 PPP 项目, 因为项目资本金抽走后, 商业银行的贷款就失去了一层安全垫”。且后期寻求商业银行项目贷款时, 未必能够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认可, 可能还需重新谈判交易结构, 从而增加 PPP 项目投资的交易成本从实践情况来看, 将股东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 一般很难争取到商业银行贷款; 将股东借款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 则要视各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而定

( 三) 从地方政府的视角。

在经济增速放缓, 地方债务高企的现实情况下, 部分地方政府在实施本地区重大民生类 PPP项目时, 缺乏财政资金的支持, 特别是缺乏项目资本金部分的资金这种情况下出于稳定发展的现实考虑, 接受小股大债的融资模式是为数不多的几个选项之一而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尽快上马更多的重大项目, 在本地区财政实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 采用小股大债的方式, 可以解决项目资本金的难题因此, 地方政府有 PPP项目小股大债的动力但是, 在 PPP 项目小股大债中, 各方大部分资金都以债权形式退出, 如果工程不达标, 或者项目运营出现问题, 地方政府失去了问责的抓手同时, 地方政府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 小股大债PPP 项目可能会增加政府或有债务, 一旦项目失败, 这部分或有债务很可能会由地方政府承担

五、政策建议

一是尽快从政策层面规范 PPP 项目“小股大债”。要明确界定 PPP 项目“小股大债”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对哪些属于亟待规范的 PPP 项目“小股大债”, 哪些属于项目整体层面的“小股权+大债权”投资, 要有明确的区分。要严格规范哪种方式可为, 哪种方式不可为, 给予市场主体明确积极的信号。要建立健全包括 PPP 项目“小股大债”在内的融资模式监督管理机制, 守住 PPP 模式规范运作的底线。

三是努力实现 PPP 项目各方风险的合理分配。在 PPP 项目“小股大债”的运作过程中, 社会资本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 提前抽回大部分的项目资本金, 从而将项目建设、运营的风险留在了项目公司, 穿透来看, 实际上是将本应由社会资本承担的建设运营风险, 转嫁给了其他利益相关方。PPP 项目风险分配是影响 PPP 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这就要求在 PPP 项目中要有科学合理的风险分配框架, 让最合适的一方承担最合适的风险。不同的项目风险分配框架的设计有所不同, 但不管是什么项目, 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讲求公允和平等互利, 讲求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谁也不要独享利益, 谁也不要牟取暴利。

四是 建 立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绩 效 考 核 机 制。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包含了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同阶段, 其项目周期至少在 10 年以上, 有的项目甚至长达 30 年以上。如果采用“小股大债”的结构设计, 社会资本在运营的早期阶段就已经通过债权形式实现大部分项目资本金的退出, 因此失去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动力,也无须承担大部分的项目完工风险。这显然与PPP 模式全生命周期的特征不相契合。因此, 要建立全生命周期的绩效考核机制, 抓好各环节尤其是运营环节, 根据绩效付费, 切实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17年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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