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论坛】PPP合同谈判中的常见风险及应对建议


来自:法治三局     发表于:2018-10-22 10:38:11     浏览:295次

随着PPP模式的推广运用,社会各界对PPP模式认识正在不同程度加深。本文力争从社会资本方角度,总结PPP合同谈判中遇到的部分问题以及合同的修改方案经验与众分享,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原交流共勉。

合同风险简述:“项目总投资”在PPP项目不同阶段有不同含义。在建设期,“项目总投资”为用于计取社会资本方建设期投资收益的基数。因此明确“项目总投资”组成尤为重要。

合同修改建议:建议约定用于计算收益的“项目总投资”应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设计、勘探、监理、招标咨询等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费等);

(3)建设期利息;

(4)预备费;

(5)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注:此处“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期利息”,意味着投资收益的计息基础包含建设期利息,为双计息,公示简化表述为: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1)+(2)+(3)+(4)+(5)】项。

如政府方明确不予双计息,则应当在“项目总投资”基数中去掉(3),投资收益率为建设期贷款利息上上浮一定比例。投资收益计算公式简化表述为: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率*【(1)+(2)+(4)+(5)】,其中投资收益率=(3)+上浮率。

实践中政府方往往按照第一种方法约定总投资,但实际计算投资收益时按照第二种方法计取。为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建议提前与政府约定明确。我们推荐双计息计算方法。

二、“建设期”与“施工工期”

混淆

合同风险简述:PPP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维期”,“建设期”应当包含“施工工期”及组建项目公司等“前期工作期”。

(1)如约定建设期以开工令起算,则可能存在开工前的投入(如注册资本金注入)不在建设期之内,政府方不予计取建设期前期投资收益的风险。

(2)如约定建设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又没有单独区分施工工期,则存在项目公司成立期限过长,压缩工期的风险。

合同修改建议:

建议约定:(1)与政府明确项目全周期包含:前期工作期,施工工期和运维期,其中“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期,施工工期。“施工工期”自开工令之日起算,并明“确前期工作期”内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投入纳入项目总投,计取投资收益(包括政府前期垫付的,按照合同应纳入总投的费用,垫付款项的时间也属于前期工作期)。

(2)可以约定项目“建设期”从开工令之日起算,但同时需约定项目注册资本金、前期费用、征拆费用(如有)等从实际投入之日起计取回报,纳入总投。该约定方法可避免压缩工期,给我方施工增加压力。推荐本约定方法。

三、“交工”与“竣工”混同及

程序约定不明

合同风险简述:“公路工程”与“非公路工程”适用的交工/竣工管理制度不同:

(1)公路工程适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先办理交工,然后进入2年试运营期,试运营期结束后办理竣工验收;

(2)非公路工程先办理竣工验收,再进入相应质保期。

如合同未明确工程性质为公路或非公路,统一约定“竣工”后办理结算付费或进入运维期,则对于公路工程而言,将大大增加社会资本方回款负担。

合同修改建议:

“公路工程”建议约定的交工、竣工程序为:

(1)交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及政府部门办理交工验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交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一次性提出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整改完毕后政府方签发交工证书。如政府有关部门在15天内未对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交工,应签发交工证书。交工日应当为项目公司最后一次提交合格材料时间,或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项目公司自交工之日起向甲方移交项目工程,开放交通,项目进入2年试运营阶段。                             

(2)竣工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并试运营期2年满,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政府应于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30天内完成验收,或一次性反馈意见并限期整改,原则上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竣工申请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或未反馈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应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日应当为项目公司最后一次提交合格材料时间,或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

非公路工程(包括市政、管廊、水务、房建等):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政府应于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30天内完成验收,或一次性反馈意见并限期整改,原则上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竣工申请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或未反馈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应签发《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日应当为项目公司最后一次提交合格材料时间,或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

四、“运维期”起计点不合理

合同风险简述:

(1)公路工程如约定“运维期”自“竣工”之日起算,则2年试运营期不在运维期内,项目运维期延后,项目公司无法进入回款期,增加垫资期限和资金成本;且“试运营期”明显不在“建设期”内,政府可能不予计取建设期利息,造成收益空窗期,损害项目公司利益。

(2)公路或非公路工程如约定“运维期”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算,则备案期限过长且不可控,同样延长回款周期,增加资金成本。

合同修改建议:

(1)公工程应当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或项目实际投入使用的日期,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日期起进入运维期,并计算投资收益。

(2)非公路工程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实际投入使用之日,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日期起进入运维期。

五、“建设期利息”的计息基数小于实际投资额风险


合同风险简述:合同对于计算建设期利息的基数往往有不同描述,包括按照:形成投资额/到位资金/实际贷款发额计息。通常情况,形成投资额>到位资金>实际贷款额,因此不建议以实际银行放款额度作为计息基数。

合同修改建议:

建议明确为:以政府过程审定的100%“投资额”作为建设期利息计息基数。如政府要求必须按照进度款比例计取,则建设期应按照不低于认定投资额的85%计算建设期利息,质保期按不低于(投资额*97%-已付款)为基数计算投资收益。

六、财评依据不明

合同风险简述:“本项目采用定额计价,适用xxx定额规范,具体付费金额以政府财政部门审定的财政决算批复为基准”。上述计价依据为实施机构办理项目结算依据,但财政部并非实施机构,不是本合同相对人,财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取价存在重大争议。根据实际项目经验,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可能无视中标条件,单方面采用所谓“市场价”作为合同最终付费的决算标准,并在出具决算标准价后仍要求社会资本方按照原合同的让利比率下浮建安造价,损害社会资本方合同权益。

合同修改建议:

(1)原则上,财政部的财评工作应当优先于招投标进行,财评价格作为拦标价公示。

(2)如实践中财评滞后于合同签订,则建议约定政府财评计价依据应当与本合同的结算计价依据保持一致,并明确:财评仅对计价依据进行审核,不审其他内容(仅审计价依据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不审单价本身是否符合市场水平)。

结语


以上六点主要针对PPP项目计价、计取投资收益以及如何避免政府方拖延履约等问题展开,妥善化解上述风险有利于投资项目回款。关于其他风险也仍在总结中,希望有机会继续分享。

关于PPP项目目前仍没有同意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因此在合同中可以明显感受到意思自治和政府意愿相互博弈寻求平衡。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其实是俗称的金主,因此建议各位金主更自信的在项目合同谈判中争取有利条款,摆脱政府本位的思想束缚。望共勉。

本期拟稿:黄婷

本期编辑:刘光明

本期校对:秦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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