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政府购买服务?傻傻分不清?


来自:岳麓金匠     发表于:2018-10-22 22:19:58     浏览:227次


       广义上,萨瓦斯 (2002) 认为公共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生产和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任何安排 (包含合同承包、特许经营和补助) 都属于 PPP。中义上,它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包含企业和社会组织) 基于伙伴关系致力于长期而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而形成的一系列灵活的契约安排。狭义上,它主要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通过签订长期合同,由私营企业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融资、设计、施工和运营的打包服务。可见,狭义上的 PPP 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而更广的理解却包含政府购买服务。



       我国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从广义和侠义上,不同的定义二者的关系各有不同,有时候包含,有时候又相互分开。是不是更懵了?没事,小编直接进行对比,看得更清楚。

     

      相同点:


1、与政府改革的关系(PPP 与政府购买服务就是政府主动弱化自身权威并提升市场与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划清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作用边界,从而促进政府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2、与政府采购的联系(PPP 和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没有问题。例外的是,强调资金来源时 PPP 中以用户付费实现财务自偿的项目难以适用 《政府采购法》。



        不同点:


1、参与主体(对于公共部门自身需要的服务,事业单位是购买服务的主体; 对于面向公众的服务,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对 PPP 而言,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授权的实施主体但不能作为承接主体,PPP 示范项目中的社会资本均为企业。所以,两者参与主体存在明显差异。


2、适用范围(PPP 应用的公共服务领域相对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公益性和公共性更强,但都属于 “硬”基础设施。政府购买服务所指公共服务领域是指 “软”基础设施领域,不涉及有形设施。


3、风险分担(PPP更多地体现不同风险各自承担、合作治理关系。相比而言,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基于公共服务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和项目,市场风险由政府承担。


4、运作程序(PPP 项目必须通过 “两个论证”,并且不能突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10% 的约束限制,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购买服务未对总量和“两个论证”进行限制。相对而言,政府购买服务


      可以看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相互交错,十分复杂。因此,有必要在未来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框架、完善 PPP 综合协调机制并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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