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目录
PPP新规简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ppp新规简析
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聚焦9大重点短板领域提出10项配套政策措施,即打好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补齐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城乡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意见》强调稳投资,精准投向“补短板”,强调协同发力、协调联动,投资、财政、金融等政策携手出击,重点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规范有序推进PPP项目,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意见》鼓励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转为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后续融资。强调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意见》提出规范有序推进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尽快落实建设条件。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规范开展资产证券化。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构建合理、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发挥社会资本管理、运营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
02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江经济带是我国重要的粮油、畜禽和水产品等主产区,也是经济和人口相对集中、河流水系比较发达的区域。近年来,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不断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资源开发强度大、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历史欠账多等原因,农业农村面源污染仍是长江水体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长江水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强调政府引导,多元共治。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建设美丽乡村,保护长江生态。
《意见》指出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等领域。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问题。
一、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0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自2018年11月1日起,决定在江西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对工商注册地为上述4省的企业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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