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讲堂】PPP视角:聊一聊当前SPV公司的“尴尬”和“主权”


来自:通辽博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8-12-12 12:49:41     浏览:333次

2018年是PPP的规范之年,从如火如荼,到审时度势,国家层面正在逐步控制PPP项目的发展节奏,缓冲PPP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影响,以实现PPP的可持续发展。而本文认为,规范SPV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人格独立,进一步强化SPV公司“主权”,也是当前PPP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和价值体现。

当前的SPV公司,作为一个专业化的法人机构,多少存在着一些尴尬。



其次,诸多项目的PPP合同中,政府实施机构的权利过于深入和强势,有的连建设期的开工进场、进度报表、分项验收和工程签证都要亲自审批,步步为营,层层把关,代位履行了SPV公司的业主职能。而政府方出资代表,更像是一个隐姓埋名的股东。政府方的过多“把控”,忽视了SPV公司的自主经营,没有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行使权利,在当前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体现了更多的行政色彩,这是一种计划经济思维。其实,PPP就像政府和社会资本方联姻,SPV公司作为“法定监护人”,对于“项目”这个新生儿,该怎么孕育和抚养,还是要靠自己亲力亲为,这是“姥爷姑舅”们不能取代的角色。

我们经常讨论,如何让更多驻足观望的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PPP,如何让进入来的民企和资本能在PPP中得到良性循环和长远发 展。本文认为,一个好的项目,应该要让合作各方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明确的责任担当,权利和义务对等平衡,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合作环境。而强化SPV公司的“主权”,充分保障法人治理结构和人格独立,是鼓励民企和社会资本参与PPP的前提条件,能够让更多符合条件的资方参与PPP项目,组建“家庭”,负责“家务”,安心踏实的“过日子”。


央视大型电视纪录片《公司的力量》,让人印象深刻,对于公司专业化的市场作用,本文不再赘述。随着PPP的演化和发展,至少从法律角度,缺乏“主权”的SPV公司,许多职能由政府方表决,那么作为第三方债权人,可以有权以事实上的表见代理关系追诉政府方的法律责任。而且,SPV公司缺少法人独立人格,这从公司法的角度,理论上又产生了公司人格混同的连带法律责任,相关“插足者”恐难逃其责。

 笔者近期遇到的某个案例,承建商在施工中的报表和签证,提交监理和SPV公司后,最后都要由政府方进行书面签认。政府方的行为,在法学理论上构成了“债务加入”,这让本是SPV公司的“夫妻债务”,最后演化成了“家庭债务”,每个家庭成员都难逃其责,得不偿失。

要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政府方的很多“担忧”,完全可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进行公司化治理,这是PPP引进专业化和打造专业化的初衷。况且,在法律层面上,国家有关公司治理、市场运作和建设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不缺位,PPP也正在酝酿立法,这些都是PPP发展过程中的外部保障。所以,强化SPV公司“主权”,就是要打造专业化的团队和实践经验,认真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从严治军”,才能为未来的PPP市场培养“正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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