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PP模式的发展历程|民基文苑


来自: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8-12-13 00:33:10     浏览:343次

投稿:[email protected]

编辑:景松(18671608523)





让优质的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笔者认为,无论采取何种类型的PPP合作模式,其核心特征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


(1)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达成了一致的、正式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这样的合作关系较之于特许经营更稳固,双方均能全程参与且信息对称;


(2)之所以形成此种合作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取长补短,弥补公共部门资金不足的同时减少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对于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质量有着积极作用;


(3)公私部门之间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伙伴式关系,这改变了以往由政府单方面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模式,私人部门也积极参与进来,公私双方通过风险的合理分担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共同追求社会成本的最小化以及公共福利的最优化。



正是因为上述特征和优势,PPP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广和应用,以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各国积极发展公私合作模式,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推动PPP的发展。直到现在,PPP的应用范围已经相当广泛,不仅涉及公路、港口、隧道、桥梁、燃气、垃圾处理等密切关系人民生活的传统公共领域,还包括医院、学校、航天、国防等大型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其他信息技术系统的提供。这样的变化和发展体现了PPP热度的上升以及公共领域对PPP模式更多地依赖。


我国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以广西来宾B电厂项目为首例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也开始尝试PPP模式。这一时期的PPP发展可谓是“摸着石头过河”,运行方式更多的表现为BOT模式,该模式以吸引外商投资为主要目的,是一种以特许经营为主的项目融资模式,形式单一,目的简单直接,因而仅仅是PPP的下位概念。


2004年,《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特许经营概念引入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PPP不再局限于单纯的项目融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展开多形式合作,在城市供水、供电、交通设施等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2004年至2013年,我国PPP迎来新一轮热潮,这一阶段着重于项目本身的实用和高效性,而忽略了对制度的规范,因此在模式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无法用当时所有的法律和制度予以解决,PPP模式运转缺乏规范性和约束力,发展并不成熟,PPP制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重视PPP法律制度建设、PPP管理模式等顶层设计问题。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以及政府的指导作用。


与此同时,为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化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应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运转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特许经营领域明确确立私营资本的投资主体地位。《决定》中的相关政策为我国大力推广PPP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因此,自2014年起,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开始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以财政部和发改委最为突出。其中《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就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这些政策文件不仅从理论层面展示了PPP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和实施的基本原则,也从实践层面列明PPP项目的操作流程,有着现实的指导作用。


2014年至今,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PPP发展势头日渐高涨,私营部门积极参与到公私合作项目中来,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推广PPP模式。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专门就公私合作的概念、意义、重要作用予以说明,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我国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的新尝试,该模式的运用对于我国改革经济发展模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等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科学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式,PPP模式不仅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财政资金和私营资本的使用率,更是增加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国家综合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与机制变革。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专家研究】PPP合同争议解决机制探讨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