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有限责任制项目公司股权相关问题浅析


来自:琴珮吉杰书屋     发表于:2018-12-21 11:51:02     浏览:222次


    一、注意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的区分

    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在实操中,经常在各类文件中被有意识或下意识的混淆,为了避免两个概念的混淆对项目公司设立后的股权架构、公司管理及股东退出造成影响,需要对这两者进行一个明确的区分。

《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描述为,公司股东依法缴纳或认缴的出资额的总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对项目资本金的表述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从概念上看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两者都是由投资者进行认缴,都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都不能任意抽回。但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

首先,针对主体不同。公司注册资本针对的主体为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针对的主体为建设项目。

其次,认缴标准不同。在公司法修订后,除几类特殊企业类别外,公司注册资本不存在认缴的最低标准的要求,但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项目资本金的缴纳则需要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而有最低比例要求。

再次,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各方持有比例是由投资者协商后,在公司成立时,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并且金额和各方持有比例若发生变化是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登记备案的,但是项目资本投入金额、各方所占比例是由投资协议、合作开发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约定,上述法律文件变化并不需要公司登记备案。

最后,对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影响不同。除非有特殊约定,投资者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及对项目公司承担的责任是由其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决定的而非由项目资本金决定,因此项目资本金投入比例增加并不必然导致股权比例同时增加。

二、不同项目资本金的投入方式对股权造成的影响

项目资本金投入虽然不必然影响股权比例,但是有些情况下仍然会对股权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在笔者接触的 PPP 项目中,通常项目资本金投入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等于或高于项目资本金金额

    社会资本方通常会将项目资本金以股权出资的方式投入到项目公司,各投资者直接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权。该方式操作相对简单,很多小型PPP 项目乐于采用,但是如果 PPP 项目投资巨大,采用该种方式,短期内投入数十亿的资金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将会对社会资本方形成巨大的现金流压力以及不可预估投资风险。

(二)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低于项目资本金金额

1 剩余项目资本金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按比例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注入。

采用此种方式的优点是联合体各方风险共担,便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PPP 项目。缺点是需要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过程繁复,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签署和提交大量的法律文件以及进行注册资本增加后持股情况的工商变更登记等。

2. 联合体牵头方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投入剩余项目资本金。

此种方式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联合体其他成员的股权在此情况下有可能被严重稀释,联合体牵头方如持有超过2/3的股权比例,作为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就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的条款,约束联合体牵头方的相关股东权利,保障自身股东权利不受侵害。

3.联合体牵头方以自己的名义,不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直接出资剩余的项目资本金。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部分资金属于资本公积金范畴,各股东可以按比例主张所有者权益,因此联合体牵头方应及时在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中约定该部分所有者权益为独享部分,以保障自身权益。采用此种方式需注意,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在合作期满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时,股权转让款总额应当包含该部分资本公积金数额,以确保投资本金安全及达成投资预期。同时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如果因股权转让款包含全部的资本公积金导致转让价款总额超过评估价格的,有可能在国资监管过程中受到阻碍。并且,数十亿的股权转让价款带来的财务和税务问题也是个必须要注意的风险隐患。

4. 甲方以融资为目的,增加注册资本,引进第三方认购增资部分股权。

采用此种方式除注意增资程序外,需提前约定第三方的资金、资质和技术要求,避免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另外合理确定第三方股权比例、股东权利以及明确增资计价的基准日,有助于项目公司股东变更前后的利益和责任划分。


三、需要进一步论证探讨的观点

     1. 通过不同时期联合体成员间的股权相互转让,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

    上述特性决定了各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前期投资、建设、运营的不同时期要求的股东权利不尽相同。前期投资期和建设期,负责投资和建设的联合体成员如占有优势比例股权,将有利于投资和建设决议的作出,有助于提高投资和建设效率;在运营期,如负责投资和建设的联合体成员将大部分股权转让给负责运营的联合体成员,一方面可以使负责投资和建设的联合体成员提前收回投资成本及获得预期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运营方通过占有优势比例股权获得更大的股东权利,有利于运营决策的顺利推进并且能激励运营方通过优质的运营获取更多利益。

     当然在不同时期,联合体各方均需提前做好损害阻断工作,如负责某部分的联合体成员借助优势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对政府方违约时能及时进行权利救济及责任排除。

2. 股权锁定期约束对象应更为广泛。

除政府方在 PPP 项目投资协议中设置股权锁定期,要求社会资本方在锁定期内不得向联合体成员或第三方转让股权外。联合体成员间亦需约定股权锁定期,并且约束的主体不应只是联合体成员,还应该包括联合体成员母公司的控股股东。以此保证在锁定期内,联合体成员母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转让其股权而丧失控股地位。如出现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况,需保证新的联合体成员母公司控股股东会继续维持该联合体成员在 PPP 项目上经营策略的一惯性,以此来维持 PPP 项目的长期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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