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头条】发改委:负面清单外不得对民企设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


来自:PPP小记者     发表于:2018-12-26 23:32:28     浏览:348次

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标志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在政策发布会上强调,负面清单外不得对民企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

他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松绑减负,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创新创业活力。

徐善长特别指出,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不同所有制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等方面的待遇应该完全公平。

针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徐善长表示,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他指出,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徐善长表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就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看,需要健全完善“三个机制”。其中包括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与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

本次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徐善长表示,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

他还提到,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下一步,要在《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以放宽服务业准入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定,推动各领域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不断缩减清单事项,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万劲松指出,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市场环境也是千变万化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有可能会出现不确定的市场风险,甚至出现需要临时设置市场准入限制的情况。

“为应对经济运行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坚持底线思维,保留了对特殊情况下启动市场准入限制的权限,明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作为特别事项条款,实时列入清单。在建立负面清单兜底条款和机制的同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落地实施机制,在清单实施过程中建立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经济运行和市场准入领域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及时上报国务院,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后可以实施。”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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