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相关新规回顾与简析(20181224-1230)


来自:水木PPP     发表于:2019-01-02 09:11:05     浏览:2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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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PPP新规简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3.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的通知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山东省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的复函

7.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8.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12.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的通告

13.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1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5.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


PPP工作动态


1.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等 


PPP新规简析

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2018〕124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5/content_5352010.htm 

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印发的通知包括两个文件,即《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主要规定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的具体要求,包括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以及党的建设。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提出四大项共计20条举措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在财政税收方面,提到建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将文化科技纳入国家规划、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在投资和融资方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鼓励基金投资、推动资产证券化、申请上市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文化品牌的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变现等办法。在资产和土地处置、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方面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02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       号:财预〔2018〕209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fg/201812/t20181229_3111512.html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有关要求,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预决算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等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要求地方结合预决算公开工作,随同预算、调整预算、决算一并公开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债券发行、安排使用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内容。明确并细化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发行信息、存续期及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内容。其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公开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债务、债券以及项目等信息,特别强调发行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披露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等相关项目信息;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应当公开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付等的重大事项等。此外,《办法》还要求各地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责结果等。


三是强化监督机制。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范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督促地方落实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要求,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阳光化”,更好地发挥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作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03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812/t20181227_923684.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目录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适时调整,调整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目录清单包括了政府定价管理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现一张清单全覆盖。目录清单逐项列明了所有收费的项目性质、收费文件依据、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信息,便于群众查询、使用和监督。


其中,中央定价项目共5项,包括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和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征信服务收费,电信网和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民航垄断环节服务收费,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地方定价项目主要集中在车辆通行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等。 

 

04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文       号:发改地区〔2018〕1712号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3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12/t20181225_923448.html


05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文       号:发改经贸〔2018〕1886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12/t20181224_923400.html

12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决策部署,科学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指出,物流专业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不断完善,部分地区自发建设形成一批物流枢纽,在促进物流资源集聚、提高物流运行效率、支撑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奠定良好基础。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枢纽发展还存在系统规划不足、空间布局不完善、资源整合不充分、发展方式较为粗放等问题,因而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布局和建设的必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


发展目标:

2020年:布局建设30个左右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现代化运作水平较高、互联衔接紧密的国家物流枢纽;培育形成一批资源整合能力强、运营模式先进的枢纽运营企业;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枢纽建设运行模式,形成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基本框架。


2025年:布局建设150个左右国家物流枢纽;基本形成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核心的现代化物流运行体系;推动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下降至12%左右。


规划指出,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战略联盟、资本合作、设施联通、功能联合、平台对接、资源共享等市场化方式打造优势互补、业务协同、利益一致的合作共同体,推进国家物流枢纽设施建设和统筹运营管理。并强调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或金融机构等设立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建设和运营。


此次规划的联合发布是国家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落地实施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抓手,更是物流企业,尤其是物流园区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平台物流企业的重大发展机遇。


06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山东省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的复函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文       号:发改经贸〔2018〕1860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4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12/t20181225_923501.html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农村部,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山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的函》经过研究,正式作出支持山东省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的复函。


复函要求试点围绕提升海洋牧场绿色发展水平、探索深远海养殖方式、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促进产业多元化融合、完善现代建管机制等方面开展工作,并提出目标,即力争经过3年时间,建设一批布局科学合理、装备水平先进、管理科学规范、产业多元融合、产出高值高效、绿色生态发展的现代化渔业综合体。


同时复函强调试点建设资金投入,以企业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为主,构建公共财政支持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国家有关部门也将结合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07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       号:农产发〔2018〕4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9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ZQYJ/201812/t20181224_6165405.htm 

为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任务。


《指导意见》提出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18亿亩耕地红线是土地经营权入股必须坚守的底线。


《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强调建立公平合理的作价机制,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从各方面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提供保障。


经营权用来入股参与产业化经营,农民可以分享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农业产业化全产业链的收入,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08

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文       号:农牧发〔2018〕18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4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4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812/t20181226_6165597.htm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奶业振兴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奶业振兴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国奶类产量达到4500万吨的目标任务。


在加快确立奶农规模化养殖的基础性地位方面,支持农户适度规模养殖发展、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提出强化养殖保险和贷款支持,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开展生鲜乳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稳定养殖收益预期。在降低奶牛饲养成本方面,大力发展优质饲草业,提升饲草料生产加工和养殖装备水平。在提高奶牛生产效率方面,增加良种供应,扩大精准饲喂规模,支持养殖和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奶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做强做优乳制品加工方面,优化乳制品结构,提升婴幼儿配方奶粉等乳制品竞争力。在促进养殖加工融合发展方面,支持加工企业反哺奶农,整顿生鲜乳收购秩序。在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方面,推行第三方检测,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意见》还提出了推动主产省(区)率先实现奶业振兴,并同时强调引导和促进消费,加强公益宣传。


0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文       号: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06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06日

时  效  性: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网址链接:

http://gi.mnr.gov.cn/201812/t20181227_2383132.html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日期发布《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通知》要求,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1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文       号: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8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gi.mnr.gov.cn/201812/t20181227_2383130.html 

针对《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琼国土资〔2018〕14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就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进行函复。


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对于因政府修改规划或规划建设条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土地确实无法按原规划建设条件动工建设的,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协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签订有偿收回协议并执行。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2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1812/t20181229_239042.html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2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的通告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工信部联电子函〔2018〕482号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9日

网址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4509627/c6560734/content.html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委公布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名单包括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26家,第二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48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10个。

 

13

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2019年03月01日

时  效  性:尚未生效

网址链接:

http://zwgk.mct.gov.cn/auto255/201812/t20181225_836660.html?keywords=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和旅游部于近日印发《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办法》指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1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       号:工信部电子﹝2018﹞276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1/c6559806/content.html

目前我国面临同步参与国际技术产业创新的难得机遇,也存在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供给不足、内容与服务较为匮乏、创新支撑体系不健全、应用生态不完善等问题。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快虚拟现实产业发展,推动虚拟现实应用创新,培育信息产业新增长点和新动能。


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链条基本健全,在经济社会重要行业领域的应用得到深化,建设若干个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突破,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成效显著的典型示范应用和行业应用解决方案,创建一批特色突出的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基地。
  

到2025年,我国虚拟现实产业整体实力进入全球前列,掌握虚拟现实关键核心专利和标准,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虚拟现实骨干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大幅提升,产业综合发展实力实现跃升,虚拟现实应用能力显著提升。


重点任务: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丰富产品有效供给,推进重点行业应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标准规范体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在推进措施方面,《意见》提出加大政策推动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符合虚拟现实产业特点的融资业务和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拓宽产业融资渠道。同时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引导地方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措施,支持地方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地区间交流合作。推进示范应用推广。鼓励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瞄准特色应用需求,加快虚拟现实应用技术和行业解决方案应用。建设产业发展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虚拟现实产业发展基地,引导虚拟现实企业向基地集聚。最后加强产业品牌打造。加大对优秀虚拟现实企业、产品、服务、平台、应用案例的总结宣传力度,提高我国虚拟现实品牌的知名度。


1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的通知

发文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文       号:苏财购〔2018〕86号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05日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05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网址链接: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18/12/11/art_51168_7951466.html

PPP工作动态

1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等

会议名称: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等

会议日期:2018年12月24日

网址链接: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812/t20181225_3103156.htm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信心;决定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


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一是要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对民间投资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支持民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标准制定。二是要更大力度减税降费,改进融资服务。三是要维护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会议还强调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PPP:从理论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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