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如何引入股权融资方?


来自:法律出版社     发表于:2019-01-02 20:52:06     浏览:344次

实践中,PPP项目的实施往往有赖于社会资本方自身的资金和技术实力。但PPP项目往往动辄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巨大投资体量,也给社会资本方带来了相当大的融资压力。而通过在PPP项目中适当引入股权融资方,无疑是解决社会资本方融资难问题的一剂“良方”。本文从PPP项目中股权融资方的身份认定、基本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入股项目的实操建议等方面对于PPP项目如何引入股权融资方的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以供PPP项目投资人借鉴参考。

—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通常来说,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部分转让或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1]。PPP项目中的股权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本文主要讨论其中的股权转让融资方式,即PPP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增资扩股,以筹集项目公司所需资金的方式。



在认定股权融资方之前,需先区分PPP项目中常见的投资人类别。通常按投资目的划分,投资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战略投资人,另一类是财务投资人。所谓财务投资人一般是指仅为PPP项目提供融资,不承担PPP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而战略投资人是指以业务、资源整合为投资目的,为自身产业链服务,更希望未来有机会可以通过整体出售公司全部股权,更好地实现资源整合[2],而不仅仅着眼于短期财务回报的投资主体。



目前,PPP项目公司引入股权融资方的路径主要有两种:


路径一:在项目前期采购阶段引入股权融资方

在路径一下,牵头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在项目前期采购阶段前就已选定股权融资方,并与其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标后按照联合体内部协议、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承担对项目公司的出资义务,即股权融资方在项目公司设立时即作为初始股东存在。


路径二: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引入股权融资方

在路径二下,政府方通过公开采购程序选定社会资本后,由中选社会资本先足额认缴应由社会资本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并组建项目公司,在项目公司设立后,满足一定条件下,社会资本方再通过让渡部分股权的方式引入股权融资方。


从上述路径可以看出,PPP项目中的股权融资方包括两类:


(1)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的股权融资方

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参与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并在联合体分工上,负责项目主要股权出资义务乃至融资筹划的主体。该股权融资方实际上即社会资本方(主要为战略投资人)基于股权(有时也包含债权)融资需要、为避免自身资产负债率上升,实现项目负债出表目的而通过结构化融资等方式引入的合作主体。通常该等情况下引入的合作主体以财务投资人为主。


(2)未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的股权融资方

未作为联合体成员一方的股权融资方,是指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引入的股权合作主体。在该等情况下引入的投资主体,既可能是财务投资人,也可能是战略投资人。实践中,也不乏有未参与联合体投标的股权融资方,在项目公司设立时直接作为原始股东的做法,下文将就此做法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加以分析。



[1]百度百科:《股权融资》,载https://baike.baidu.com/item/股权融资/1912578?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9日。

[2]陈芳、高欣、胡韵:《私募基金实务-解析领售权条款》,载

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17/11-08/175221418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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