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王守清:PPP四原则五步曲六评估


来自:清华PPP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9-01-08 23:30:33     浏览:287次

在2018年12月的一个上午,记者来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王守清老师回答了十个问题,这是一个很高效的一小时,也是王老师忙碌而又高效的日常点滴。


作为几乎是国内最早扛起PPP教学和研究大旗的领军人物,王老师也是第一个给近年PPP运动泼冷水的人。


PPP涵盖了工程与技术、经济与管理、金融与财税、法律与政策等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这是一个需要由复合型人才才能从事的工作,从土木工程到经济管理再到PPP教研,而王守清老师说,自己除了财税懂得少以外其它都大概还懂,至少能够同这些领域里的专家对上话。


国内专注PPP教研第一人
国内PPP运动泼冷水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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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说法叫脚底板下做学问?你怎么看?

王守清:PPP比较复杂,这需要我们学后干,干中学,边学边干,边干边学。每一种模式对特定的地方、特定的阶段、特定类型的项目、特定的主体和客体,是有不同的适用条件的,我国近几年的PPP政策,无论是推广还是规范,都有一点过急、过猛、简单化和一刀切,但中国太大了,的确也不容易做好。前面说过,按照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我判断中国的PPP最多就是公共产品的30%,而且,目前即使以后我国PPP升温,最多也就是恢复到最高年份2016-2017年的30%,进入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对PPP过于悲观,也是不对的;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期望在短期内就把PPP做很好也是不现实的,但逐步做规范、进而做好是有希望的。


另外,PPP对“走出去”也很重要。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涉及到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缺钱缺技术缺基础设施,有些项目必然要通过PPP方式,我们正好有这些方面的优势和30多年的发展经验,也有利于我们释放国内产能,正好是战略互补。其实,中央2014年起推广PPP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打造我国具备全产业链、全方位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大部分央企工程公司过去几年通过PPP实现了从承包到投资+承包的升级,部分央企已经开始打造运营能力和积累运营经验,个别开始酝酿成立金融公司,向产业链的上下游、向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观念有了巨大变化,综合集成能力也提升了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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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从官方到高校到民间到市场,以PPP研究为名的智库研究院遍地开花,咱清华的这个PPP研究中心应该据高校之首,你怎么看不同的智库和研究院,他们各自的优势劣势何在?咱们这个研究中心今后的重心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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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曾经在媒体采访中谈到过大学老师能不能做好PPP项目咨询工作的问题,知道您已经接触过很多PPP项目了,你现在有何感触?

王守清:大学老师去做咨询,最大的问题是学校对大学老师的限制和管理,特别是名牌大学,对老师的评价指标主要是学术论文和纵向课题(来自政府研究基金或部委等课题),对咨询的认可比较低甚至不认可。因此,多数大学老师很难真正的投入咨询,除了挣点钱和获取点研究资料,缺少切实的动力,也没有太多的人力,多数老师做咨询主要还是靠学生,流水的兵。当然,大学老师做咨询也因人而异,若是真正的投入,不在乎学校的评价体系,还是能够做好的,而且还相对的公平和专业,PPP领域也有成功例子;但如果不投入也不用心,就不一定能够做好,更多会被社会上认为太虚,不解决实际问题。


有水平的大学老师如果愿意投入做咨询,对行业有一些益处,首先是比较中立,其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第三是底线相比于社会上的从业人士高;但也有一切缺点,可能不愿意去拉关系,很难拿到咨询项目。


定义PPP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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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往往会涉及到工程建设,财税,融资等方方面面,任何专家学者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有透彻的了解,您如何定义PPP?

王守清:PPP确实比较复杂,全世界至今对PPP都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学术界和国际上PPP做得较好的国家实务界都认为,好的PPP必须符合下列四个原则,我一直都在宣传,但似乎还没有被国人完全接受或应用。


第一,真正的风险分担。因为每一方的能力不同,特别是风险控制力和承受力,哪一方对哪个风险最有控制力就去控制该风险,这样才利于谈判和签约,才有可能实现物有所值。


第二,明确的产出要求。如果招标谈判签约时政府不说清楚,投资者就可能投机,项目实施后政企双方就会有很多争议。


三,全过程集成。如果政府分别找企业做设计、建设和运营,是分阶段交付,但因政府不懂专业,很难协调好,如果交给国营企业去做,又是用别人(纳税人)的钱给别人(公众)干事,很多情形下效率不高,这就是传统模式的缺点;如果政府把公共项目授权投资者自己出钱、借钱、建设和运维,若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符合政府的产出要求,政府支付或使用者支付;若不符合要求,政府或使用者就拒绝支付,因此,投资者一定要好好干,这就是管理和激励制度的变革。当然,目前中国几乎没有任何企业具备这个全过程能力,故需要找优势互补的股东组成联合体,中标后成立项目公司去实施,并单点对政府负责。


第四,回报与绩效关联。投资者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必须达标,不达标就肯定倒霉,回报高低则跟市场竞争和投资者自身效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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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认为自己是一个专家还是杂家?

王守清:杂家吧。至少我能够同涉及到PPP的任何一个专业或行业专家对话,除了财税我和个别行业技术方面懂得不那么多或细,其他方面都还好。这主要同我的教育、研究和实践经历有关,我本科学土木工程,硕士学经济管理,博士研究砼生产与浇筑效率,博士后研究涉及面极广的PPP,业余爱好计算机应用(本科毕业和硕士论文都是),做过1年建设监理,也做过央企对外PPP项目谈判顾问,在国内外专注于PPP教研和推广,参与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和很多PPP政策的研讨,也接触过大量的实际案例,与PPP各方都有非常深入的交流,虽然为了中立,这一轮PPP热没有做咨询,但全国大多数PPP从业者都听过我的课,我也给很多大企业做过PPP内训,还参与了很多PPP项目的策划、研讨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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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一直在呼吁PPP法的制订,有哪些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你怎么看这些问题?

王守清:在2014年4月我国PPP热以来的第一次PPP沙龙上,我就明确提出了“PPP五步曲”: 


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委负责项目规划和可研、审批与立项,一个项目没有决定要做之前,就不要讨论是否PPP的问题,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一个项目是否用PPP,要做模式比较,即物有所值评估,而物有所值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就是要比较,哪种模式更好(效率更高)就用哪种,因为各种模式有各自的优缺点;如果政府没有钱,而项目必须上,就应允许政府在一定前提下借钱(现在是把这条路堵太死了),当然也可以考虑PPP,但如果PPP还不如政府借钱做得好,就不用PPP;政府有钱也不一定就用传统模式,要看是不是PPP更好。2017年7月底PPP条例(征求意见稿)出来时,我们清华PPP研究中心组织的研讨会上我也提过这点。总之,物有所值的理念必须有,至于用什么评价方法是另一回事,但条例不会写到方法这个层面这么细,但理念必须有。过去几年把地方政府的其它路全堵死了,变成只有一条PPP路,这是不对的。


如果一个项目决定要PPP,就要看是使用者付费还是政府付费,这是第三步,如果是政府付费,这就要看政府的财政承受力,这是财政系统的权力和职责,只要政府支付不起(加上该PPP带来的溢价财政收入),就一票否决。


第四步是招标评标怎么选择适合投资者的问题,必须考虑中标者的全过程能力,一个企业不行,就组成联合体,前面提过。


第五步是监管与支付问题,符合产出和绩效要求,政府或使用者就支付,不符合要求就扣减支付甚至罚款。这一点政府这一两年开始重视了,这是很对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四个原则和五步曲,我还提出做PPP要进行6个方面的评估。


第一是法律法规可行性,这个不必多言,制定PPP条例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是项目可行性,除了传统模式要评估的规划、经济、环保等可行性,PPP最相关的是财务、合同、社会、配套等可行性。


第三是可融资性,包括两方面,一是投资者自己有没有钱和能不能找到志同道合的投资者一起出钱(股权投资),二是能不能借到钱(债权融资)。


第四是可负担性,如果是政府付费或补贴,重点看政府的财政承受力和信用;如果是使用者付费,重点看市场需求和使用者支付意愿与能力,都涉及定价与调价问题。


第五是可执行性,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涉及政府审批的各种风险,包括同级其它部门和上级政府的审批,必须政府负责,故联评联审方法就比较合适,但目前地方上很多都是让投资者去找各个政府部门跑流程,效率极低;二是项目公司必须有全过程全方位的能力,如果投资者自己没有能力,就必须有集成能力,例如,若是财务投资者主导PPP项目,自己不一定会干什么,但是要能管分包商供货商等其他人干好,项目出了问题还是自己要负责,对政府负责。


第六是可监管性,这是基于绩效指标和产出要求的,如果不说清楚,监管就没有依据,而且监管并不仅仅是政府实施机关的事,还有相关政府部门在传统模式下的监管、社会公众特别是使用者参与的监管,很专业方面的监管,政府还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代表政府监管。


这些都是PPP最重要的方面,PPP条例最好能体现,其它方面则是细节问题,PPP条例可能不会涉及到,可以留待以后的PPP相关政策、指南、手册和示范合同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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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呼吁,要有一个专门的政府监管平台来对PPP项目进行监管,您怎么看此事?

王守清:监管是必须的,PPP项目都是涉及到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的项目,政府有义务进行监管,而且要严格监管,但如我在上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监管并不仅仅是政府实施机构的事。


再说点不那么直接相关但间接涉及金融机构的话,我以前提出过这样一个观点:如果哪一天,中国的PPP真正由金融机构主导了,我们的PPP市场就算真正成熟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如果严格按照PPP的理念和我国现有PPP政策走,银行不肯放贷的项目就不能做。与其不规范地做PPP项目,还不如不做,不然最后还是政府埋单、老百姓受罪,代际不公平,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也可能倒霉。过去PPP热潮的情况是,规范的PPP项目银行不想做,因为其它业务多饿不死;不规范的PPP项目银行不能做,因为承担风险太大,所以要倒逼银行要做规范的PPP项目。我个人希望,通过严格监管,能够倒逼金融体系改革,真正按国际通行的基于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和结构化融资去做PPP,而不是传统的依赖于政府或投资者的信用去做,当然,这对银行的要求提高了,要求他们懂行业、懂项目,能够判断项目是否真正具备可融资性,虽然很难,但还是会有效果,至少以往这几年有些银行正在学习PPP。国际上,真正主导PPP的都是金融机构,而不是工程公司,反观我国主导PPP的基本上是央企国企工程公司,这是不对的

Q

您曾经做过一个覆盖38个PPP项目的政府再谈判的研究,业内也普遍认为PPP项目的运营期很容易出现此问题,根据您的研究,得出哪些结论?

王守清:通过文献调研 ,我们识别并选取了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至近年PPP热潮之前共计38个发生了重大再谈判的PPP项目。按行业看,这些项目涵盖了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大型燃煤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地铁等;从地域看,这些项目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东南均有分布;参与项目的企业包括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所选取的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38个项目为:国家体育场、福建刺桐大桥、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杭州湾跨海大桥、上海大场水厂、北京第十水厂、福建鑫远闽江四桥、山东中华电厂、廉江中法供水厂、沈阳第八水厂、沈阳第九水厂、深圳沙角B电厂、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厂、江苏吴江垃圾焚烧厂、江苏泰兴黄桥发电厂、武汉长江三桥、南京长江三桥、北京市五环高速路、河北晋州污水处理厂、深圳梧桐山隧道、郑州荥锦垃圾焚烧发电厂、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南京长江隧道、山东菏泽垃圾焚烧厂、遵义南北水厂、兰州威立雅水厂、南浦大桥、杨浦大桥、打浦路隧道、广西来宾垃圾焚烧厂、吉林四平垃圾焚烧发电厂、重庆同兴垃圾焚烧发电厂、山东日照发电厂、重庆自忠路、邛崃新城、北京地铁四号线、武汉汤逊湖污水处理厂、番禹垃圾焚烧厂。


通过对识别出的38个案例及其概况进行分析发现,由企业发起的再谈判,通常源于项目收益不足,而收益不足往往源于市场需求量低于预期、政府违反非竞争性条款、政府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配套设备服务提供不足、以及法律政策变更等原因;而由政府发起的再谈判,往往由于项目产生了超额收益,或项目运营不达标,以及由以上两点引发的大规模的民众反对,其中过高的收益通常源于市场需求量高于预期、政府过度担保等原因。


如何快速成为PPP领域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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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在中国算是一种新生事物吧,所以专业人才的培养任重道远,如何培养出更多专业的PPP人才,对于想快速成为PPP领域专业人才的人来说,您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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