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分析


来自:贵州股权律师陈奕汐     发表于:2019-01-31 11:26:27     浏览:329次

来,同学们看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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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做了规定。但如何让“优先受偿权”在PPP模式下顺利实现?对PPP项目推广与实施意义深远。这位同学笑得这么开心,你来说一下。

建筑业企业作为PPP模式的重要参与主体,PPP模式在我国的大力推广,必将给建筑业和建筑企业带来重大改变。

很好。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项目合同往往缺失关于承包人利益保护的约定、由于政府方支付延迟导致项目中止甚至终止等现象频频发生,怎么解决?

对承包人及建筑工人的利益保障至关重要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在PPP项目中顺利实现,对参与PPP项目的承包人甚至投资人的积极性,对于PPP项目顺利推广及实施意义重大。

我要好好学习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基础

制度基础

      基于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和底层群众利益的保护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最基本的制度基础。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特征:

特   征
权利顺位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
优先受偿范围为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具体可以参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但不包括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6个月内。
其他说明:若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承包人不受发包人限制,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PPP项目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困境与突破

 在PPP项目中存在业主和发包人非一致性,工程性质导致优先受偿豁免等现实情况,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存在一些困境。

(一)PPP项目中工程所有权对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限制1.PPP项目的发包模式

      根据现行的PPP项目运作模式,通常是政府释放项目,授权项目实施机构寻找社会资本方,由平台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同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同承包人签署施工建设施工合同,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该种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承包模式,传统的施工承包模式下发包人就是业主,是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

2.PPP项目工程实体所有权的分析

      由于PPP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周期长,主体多,在工程移交前所有权究竟是归政府、平台公司、项目公司,抑或社会资本方存在一定的争议。实践中,大多PPP项目工程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这种做法具有一定合理性。

   (1)由于PPP项目下工程具有基础设施的属性,建设占用特定地块,往往无法实施替代项目,如果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无力完成项目,项目所有人是政府,则可以立即组织续建。只有政府享有物权保障,才能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2)如果政府不是项目所有权人,在项目特许经营权期满后,项目进行移交则不是权力的转移而是不动产交易,手续复杂,成本巨大。

   (3)在PPP项目合同对所有权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为避免资产有偿移交产生交易相关税或无偿移交视同销售产生应缴税额。根据不动产添附原则,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等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应属于政府所有。

   PPP项目中形成了两个典型的特征:

(1)工程所有人同工程发包人相互分离;

(2)工程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利益高度一致。这无疑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带来了困境。

3.所有权对优先受偿权限制是否成立的思考?

思考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后,承包人基于建设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理论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PPP模式下出现了发包人和业主分离的情形,此时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发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的所有权,承包人若向项目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会涉及到项目公司无权处分的问题;若向政府方主张优先受偿权,会涉及突破合同相对性,侵害第三方的所有权的问题。据此,在PPP模式下承包人似乎无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上述观点显然没有充分认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

     首先,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物上代为性、优先受偿性、免登记性等特征,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具有法定抵押权的属性。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只要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物化成特定的建设工程,其优先受偿权便附着于该建设工程;

     其次,他是一项具有对世性的物权,除非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况发生(比如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否则这种附着于该建设工程的抵押权并不会受到所有权变动而受到影响: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之一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法律并未要求发包人对工程享有所有权,承包人才能申请法院拍卖;

    最后,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出现非同一主体的情形,在具有法定抵押权属性的优先受偿权制度中,自然也可以出现法定抵押人和债务人非同一主体的情形。


(二)PPP项目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豁免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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