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或退出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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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众平台 发表于:2019-01-31 19:44:12 浏览:268次
当前,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需求逐渐显现,PPP模式实践中往往对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和退出采用限制性做法,但社会资本方在SPV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和退出方面又具有较为现实的需求。PPP项目股权能否转让、退出以及如何转让,成为当前困扰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方面。开展有关PPP模式社会资本股权转让及退出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构建PPP事业的长效发展机制。
PPP项目到期或终止移交时,通常社会资本方须按照PPP合同要求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但国有股权无法通过0元或1元资产或股权价值评估实现退出;
PPP项目在股权融资时,银行通常会要求社会资本方提供担保和增信,但国有企业本身提供对外担保需经国资委批准;上市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但上市公司每年1-2次的股东大会在周期上不满足PPP项目股权融资的要求,股权转让时效性不强;
PPP项目通常在PPP合同中约定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时,需要获得地方政府审批和书面同意。如果政府不同意社会资本方转让股权,可能会选择终止项目公司政府付费,社会资本方存在较大投资风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PPP项目公司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实施,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挂牌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招标公示、竞价成交等环节,程序复杂,分散且缺乏相应专业指导;
目前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退出方式单一、退出渠道有限,没有完善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不利于增加社会资本的资本灵活性和融资吸引力,也不利于PPP模式的推广和运用。
经了解,拥有不同融资、建设和运营能力和经验的社会资本,通过转让PPP项目公司股权实现退出的需求不同,大致为:
希望从无法盈利的PPP项目中迅速退出,但有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期望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进入PPP项目,提高PPP项目的盈利能力;
PPP项目能盈利,但社会资本方没有能力运营好,也希望能完全退出实现投资收益;
由于PPP项目的综合性,具有不同优势的主体常常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没能完全发挥出优势的联合体一方,存在转让PPP项目公司股权的需求,需要随着PPP项目进程而退;
PPP项目纯财务投资者在不影响SPV项目公司实际运营的情况下,具有股权流动的属性和需求;
55号文规定对股权转让限制较多,但很多社会资本并不是一定要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全部退出,只是希望借助出让部分股权实现出表,改善财务报表;
具有运营优势的社会资本方,期望通过PPP项目稳定运营收回投资,对其持有项目股权进行转让的需求较小。
从PPP项目资产属性上来看,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的PPP项目,风险较大,一般收益率较低并且涉及政府支付信用,股权转让存在一定的难度;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或使用者付费加政府缺口补助的项目,因为可交易,其价格比较市场化且具有动态调整机制,比较容易转让和流动。
四、PPP模式中社会资本股权
变更的比例限制和转让时机
鉴于PPP项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较长,为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应对PPP项目的退出机制予以规范,改变单纯期限锁定或需要政府单方面审批模式,而以股权变更限制及分级设置股权变更需求为导向,注重PPP项目股权转让的实质目保障,建立兼顾灵活社会资本股权转让或退出机制,培育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为未来可能长达20-30年的合同执行期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健全PPP全生命周期管理体制和机制。同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制定针对PPP项目股权转让的政策,明确PPP项目股权转让方面的限制,例如:
建议根据社会资本股东或受让方的情况,分级分别设置股权转让比例,明确可转让股权的比例限制,如财务投资人最多可以转让所持有的100%,建设方最多可以转让70%,运营方最多可以转让50%;
对股权受让方设立一定进入条件门槛,如不能低于PPP项目招采选择社会资本时的招标条件或不能低于中标人条件,或受让方是纯运营方时,其资质条件不应低于社会资本方的运营资质或能力等;
在PPP合同中政府对项目公司股权变更限制豁免和单方审核,增加了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和退出安排的难度。政府不应限制社会资本转让PPP项目公司股权的时机,而应对PPP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的时机和转让价格进行规定或指导,允许社会资本针对不同类型PPP项目资产价格形成的不同价格机制,考虑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时机,例如当PPP项目中政府完成一个付费周期或者完成项目的第一个调价周期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会比较容易有相对公允的参考依据。
由于PPP项目资产属性的特殊性,其股权转让缺乏独立性,产权转让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其转让往往受到PPP合同的限制。为拓宽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股权转让和退出通道,应构建专门的PPP项目资产交易市场和股权转让系统,通过共建形成示范,探索符合PPP本质理念的交易运营机制,引导行业发展,建设一个起到全面支持作用的PPP金融大市场,有效引导PPP生态圈良性发展,使各类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进退有序,保障政府方、社会资本、公众的利益。
PPP模式是一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落实供给侧改革的国家战略,不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方面的合作,更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预算管理、公平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的体制机制变革和制度创新。健全的社会资本方股权正常转让或退出机制,有助于建立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PPP大市场,让社会资本进退通畅,有效实现PPP项目与各种优势资源的对接,有助于构建PPP事业的长效发展机制,让PPP在规范、高效、优质的道路上行稳致远。(作者来自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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