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PPP项目的重大签证变更问题


来自:PPP知乎     发表于:2019-02-23 01:03:49     浏览:365次


作者简介:

崔德高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PMP

王晨雨 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PPP项目的重大的签证变更问题,采用什么样的流程比较安全?


答: PPP项目合同中“项目的建设”部分的内容不同于工程施工合同,两者的签署主体不同,侧重点也不同,所以不能、也不必要将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全部照搬到PPP项目合同中。同样,《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变更”也不同于《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通常都包含哪些内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为例,发生如下情形可按约定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可见《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通常指在设计范围内基于施工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工程进行的调整,如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某一项工作、变更质量标准、调整建筑物的位置、大小等,而不会对工程的设计、范围等有实质性的改变,但该等变更均需要经发包人(即SPV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1、政府方提出的变更。

PPP项目合同中可约定:政府方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情况等可提出对本项目的设计、建设范围等进行变更。由于这类变更与当地规划调整、政策性要求以及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相关,SPV公司通常必须接受这类变更,但应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为前提,且这种变更不得实质性扩大或增加PPP项目的合作范围。

2、因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导致的变更。

PPP项目合同中可约定:因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任何一方可提出变更。

 以上两种情形中,无论哪一方提出变更,SPV公司均应就变更所导致的建设范围、内容以及总投资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政府方审核,经政府方确认的变更方案SPV公司方可实施。因以上两种变更导致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或窝工费、赶工措施费等应计入项目总投资。因以上两种变更导致的项目规模减小的情况下,通常社会资本方会要求政府方给予适当补偿,政府方应予以批准。

3、SPV公司提出的变更。

《PPP项目合同》中可约定:

(1)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对在降低项目建设造价、节省项目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具有显著效益的,SPV公司可向政府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政府方批准的变更方案方可实施。除上述原因以外,SPV公司不得提出变更,应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2)因SPV公司提出的变更节省项目建设造价的,就节省的部分政府方和SPV公司可以按比例进行分成。

(3)SPV公司应对变更导致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

如出现上述政府方提出或SPV公司提出但经政府方批准方可计量的变更情形时,为避免日后关于变更签证的争议和纠纷,有利于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其他职能部门有据可查,建议按如下流程完善变更程序:

第一,实施机构要求变更或SPV公司发起变更,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SPV公司发起情况下,还需实施机构以书面方式批准,若有相关会议纪要或文件,应采用附件形式一并附上;

第二,SPV公司就此变更事件可能引发的工期变化、工程量变化和造价变化等信息,主动向实施机构发工作联系单予以明确;

第三,完成相应的设计变更图纸、技术核定单等;

第四,监理单位发变更通知单;

第五,就此变更部分施工时,邀请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实施机构、SPV公司相关人员至现场核查,条件允许可以附影像资料并留存;

第六,如果该变更有隐蔽工程的,需有完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验收时各验收人员可以影像资料留存;

第七,该变更工序报验记录留存,验收时各验收人员可以影像资料留存;

第八,签证变更单及时提交,应附有明确变更图纸、工程量计算公式、图例及工程量、相关影像资料等附件,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单位(或有)、SPV公司及实施机构应全部签字、盖章;

第九,该变更部分的造价应附计算清单,由SPV公司编制后请实施机构核定或实施机构委托的审计单位核定。


以上程序应满足《PPP项目合同》关于变更签证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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