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浅析采用PPP模式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工作思路


来自:PPP产业大讲堂     发表于:2019-04-09 06:22:39     浏览:316次

地方政府、国资委、央企地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业代表通讯录

作者:赵福刚, 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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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何立峰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聚焦关键领域促进有效投资,制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战略,加大脱贫攻坚、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保、社会民生、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依法合规采用PPP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
一、政策指引


(一)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二)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1号 )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


(六)发改委等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5号令)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八)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二、工作步骤


(一)项目准备工作


1、确定PPP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六部委25号令要求,实施主体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授权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实施主体应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一般来讲,实施主体一般为政府一级机构,就基础设施项目来讲,实施主体一般为同级政府的项目主管单位。比如道路项目的主管单位是建设局或交通局、水利项目的主管单位是水利局。


2、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建议各地方政府在编制可研时,应尽量协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局等政府审批部门提前介入项目,在项目开展前着手研究审批手续,包括立项批复、物有所值及财政承受、用地预审、规划等,使项目快速获得相关批件。


 (二)项目实施


1、PPP项目入库。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入库。一般都是按照政府管理层级,由区(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直至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金〔2019〕10号”规定,之后PPP项目库将采用“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某一时点在库内只能代表项目在这一时点合规,并不能代表项目永久合规。


2、确定社会资本方。狭义的社会资本方,就是单纯的私有(民营)资本,而广义的社会资本方,就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了,大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政府融资平台是否属于社会资本方。根据“财金〔2019〕10号”对社会资本方的认定及个人理解:非本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本级政府所属的非融资平台公司(退出银保监会名单)、主要股东非本级融资平台的企业,可作为合格社会资本方。而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及融资平台公司控股的、或构成实质性影响国有企业的社会资本方,是禁止参与本级政府PPP项目。


3、开展两评工作。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编制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金〔2019〕10号”文件规定,对财政支出责任设置三条红线: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

  

4、签订PPP合同。合同内容重点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及特许经营内容进行约定。对于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发改委等六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项目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对于特许经营权,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三、注意事项


就目前笔者所接触的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来看,大部分的基础设施项目都是采用“BOT+施工总包+项目收益+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此模式下,各地方政府在上马以PPP为模式的基础设施项目前,建议根据“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精神,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保证PPP项目顺利实施。


四、结语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PPP模式也是一样。只有规范使用PPP模式,凡是量力而行,真正地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才能让地方政府获益,让社会资本收益,让辖区百姓受益,PPP才是真正的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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