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发展PPP项目ABS的建议


来自:国投信达     发表于:2019-04-17 11:03:34     浏览:415次

从国内推动PPP项目ABS产品的实践看,还存在一些制约PPP项目ABS业务的稳步发展的问题。具体包括: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与保障,税收成本存在不确定性,基础资产的净现金流不足,受托人缺乏主动管理能力,缺乏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产品流动性较弱造成成本缺乏竞争力,市场化增信工具缺乏,信用评级体系有待完善等。现就PPP相关的ABS业务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推动立法并明确税收政策。推动研究制订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等基本法规,明确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合格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资产独立、破产隔离等关键性法律问题,修订完善评级、会计、税法、抵押变更登记等配套法规政策。明确和落实“税收中性”原则,不宜因为开展ABSREITs业务而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降低证券化的交易税负与产品存续期间的税负,避免双重征税风险或减少其影响。

 

二是提高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基础设施ABS产品的安全性至关重要。随着包括PPP模式在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深入推进,具有综合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能够得到更强的支持,有效提升行业专业管理水平和集中度。进而支持PPP项目ABS产品实现相对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独立和破产隔离,实现更多地基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资产融资的要义。

 


 

四是培育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团队。在统一法律框架内,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信托法》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身份,尽快统一基础资产、受托机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监管标准。

 

五是提高产品结构的精细化以实现精确定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优势在于结构化,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精细的结构化,设计出众多不同期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数量高达数十种的一系列证券,进而匹配不同类型投资者的多元化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是培育做市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一级市场做市商”和“二级市场做市商”。“一级市场做市商”指“对基础资产进行做市”,即做市机构主动寻找或创设资产,然后把资产设计成证券化产品销售给资本市场投资人。“二级市场做市商”指“对证券化产品进行做市”,系指由有实力的投资机构进行双边报价和交易撮合,以提升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七是引入多元化投资者。建议监管部门适当降低监管标准,引导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另外可通过设置一些支持性政策增强主流机构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还要发展市场化增信工具、让ABS享受与公司债券同样的质押待遇、加强产品后续管理等。ABS产品具备较为广泛的投资者群体,才能支撑其大规模发行上市和较高水平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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